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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社会学精要(2)—潘绥铭

(2013-02-21 18:27:15)
标签:

婚姻

家庭

社会学

结婚

离婚

分类: 性社会学,我的事业

 

. 婚姻家庭的过程研究

(一)婚姻准备与结婚

婚姻准备就是当事人在性、爱情、婚姻三方面持续地社会化与个性化的过程。自己认可了,就会试图建设生活实体,产生实际的结婚行为。符合社会设置的要求了,国家就会准予办理法定手续。选择独身也是婚姻准备,只是结果相反。婚姻准备可以粗略地分为四个社会化时期:

学龄前儿童主要是从父母那里体验到婚姻所具有的心理与情感意义。儿童的“过家家”、“扮新郎新娘”和大部分性游戏,都是在模仿和寻求着婚姻情感中的第一要素:亲密。到青春期之前的少年,主要是在最初的社会人际关系中品味和学习婚姻情感中的第二要素:知心。青春期之后,对性与性别的认知使得青年在男女界限中领悟着婚姻情感中的第三要素:吸引。成年之际的青年,对人生、社会和性别有了更多的经验,便开始培养婚姻情感的第四要素:关切与体贴。

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准备阶段的缺乏、间断和失衡都会引来婚姻失败。它不仅指结不了婚,也指独不了身,更指实际上缺乏生活能力和协调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能力。

婚姻准备也是个性化的过程。人们首先要接受和解释自己的体像、功能和欲望,然后逐步形成性爱的指向和偏爱,再学会识别爱的信号,最终在社会规则的大框架里确定自己的独特位置,产生自己特有的婚姻期望。

婚姻准备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择偶(生活实体意义上的恋爱)。在定量研究中,它可以用一系列指标群来测度或标定:

1. 择偶动机。2. 择偶标准。3. 通婚圈半径(最终择偶的空间范围,常用双方先前长期居住地之间的直线地理距离来标志)。4. 通婚者的般配程度(“门当户对”的程度)。5. 择偶的家庭因素。主要考察三方面:当事人对“门当户对”的考虑,原家庭对其择偶活动的参与程度,当事人从属原家庭的程度。6. 择偶经历。主要考察爱上过、交过朋友、恋爱过以及有过性行为的累计人数。

不同的研究目标还可以增加不同的指标,但强调的第一应是动态过程,第二是多因素影响与互动,第三是实际结果与现实行为,不应只限于纯粹的观念形态。

对于结婚,主要考察下列方面:

1. 结婚行为的具体形式。单纯的婚前性行为、怀孕、同居、举办婚礼、法定登记这几者之间,在时间、意义和自愿程度上都有同有异。这是通常所说“婚姻基础”,必须整体化地考察,否则就无法解释:同是试婚,为什么结局却有悲有喜。

2. 结婚投入,即双方(包括其原家庭)投入的情感和资源的总量是多少,双方比例结构如何,在其原有总储存量中又占多少比例。其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项。作为社会设置,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将婚前个人财产分立,就是为了解决结婚投入中可能的冲突。

3. 结婚对双方的价值。在研究时,最重要的是要考察:双方所认定的结婚价值与原有基本人生观的吻合程度。同时不可忽视性别因素,因为结婚对男女的人生意义显然不同。

(二)婚姻的维系、发展与破裂

尽管可以罗列出无数外界因素的作用,尽管可以强调“一个巴掌拍不响”,但最终决定婚姻状况的,仍然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第一,他(她)必须认定目前婚姻是自己不可或缺的人生价值。第二,他(她)必须肯于和善于为此首先付出。第三,他(她)必须拥有促使对方适当互动的能力。否则,这个人很可能不仅是难于与目前的配偶过好婚姻生活,而且根本就不适合与任何人结婚。

夫妻关系的协调,可以从共同生活内容方面划分为:感情交流的、性生活的、处理家务的、教养子女的等数十种因素;也可以从双方各自的角度来考察:个性、习惯、期望、能力、忠诚等数十个方面;还可以按“一加一大于二”的思路,研究婚姻内的地位、角色、交往、表演与假象等数十种结构与互动关系。据此,可以建立起众多的婚姻模型、伦理原则或心理疗法。这方面,社会学已是硕果累累。

婚姻总是处于特定社会环境中,因此,社会学从经济活动、文化素质、居住条件、闲暇时间的利用、姻亲关系等方面,大量研究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和作用。分层、流动、代际差异、社会化程度等等因素对婚姻的作用,更是社会学的家珍。

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期,婚姻领域的悲喜剧也大多来源于转型中的不适应,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婚内两性地位与角色在变化。不仅很多丈夫,而且许多妻子也不能适应这一变化。男人中盛传“气管炎”(妻管严)、“床头柜”(跪)、“阴盛阳衰”的自我幽默;女人则为“事业家庭双肩挑”而苦恼而争论。这些情况对于夫妻双方的个性特征、坚持自我意愿的决心与能力、对人格尊严的珍惜程度、首先主动让步的能力等诸多因素,都造成了悄然的但深远的变化。传统婚姻的“和和美美”是以“夫唱妇随”为基础的,现在却不得不转向交换、互动、妥协等陌生的行为方式。因此,就连许多在其他方面相当自立的女性和相当宽容的男性,也还不大明白这种婚姻生活该怎么过。

2. 夫妻共同生活目标更难于建立。传统婚姻有一个天然的共同目标:过日子。它常常既是最低要求又是最高理想。现在,即使部分农民也开始经历“家”与“业”在时空和价值上的分离。尤其夫妻双方在家是“劳燕双归”,在外是“各有洞天”,对生活的价值取向不仅变得更加多元,而且常常难于排序。因此除了像怀孕和哺乳这类特殊时期外,夫妻共建一个值得双方主动彻底投入的目标就更加困难了。

3. 婚姻目标日益浪漫化。大多数中国夫妻都有过极浪漫的婚姻憧憬,但又都一步步地现实起来,最终才能结得成婚。因此民间传统认为:越现实的婚姻越保险,越保险就应该越现实。但现在社会与个人都在转型,客观上开始需要婚后再次逐步浪漫起来,才能靠内聚力来抵御外界可能的危害。许多夫妻把时序颠倒了,形成“婚前要死要活,婚后不死不活”。更多的夫妻则是还没学会创造浪漫。

4.婚姻质量。它可以分成三种主观满意度:对配偶的、对双方共同生活状况的以及与假想的“第三者”进行比较的。

对于如何测度婚姻质量,中国学者曾经引进了一些定量调查的指标,试图对其加以“客观判定”。但是国际上也有另外一派学者主张,所谓婚姻质量只有一个判断标准,那就是当事人自己的主述。中国民间俗话表述为:“鞋子合适不合适,只有脚知道。”

21世纪的一些大规模社会调查的发现来推论,中国城乡夫妻主诉的婚姻满意度相当高,自认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人一般都占到大多数。但是国际上也有另外一种理论:期望值与满意度总是成反比的。随着人们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提高,对于婚姻质量的自我评价就会越来越低。中国日益增加的离婚率就是一个证明。

5.离婚率。它的统计方法至少有四种:1.离婚结婚比。即当年离婚总对数除以当年结婚总对数。它的优点是便于调查和比较,缺点是基数不够稳定。2.人口离婚率。即千人口中当年离婚对数的比例。它更准确,但调查较困难。3.追踪离婚率。即以某年全体结婚者为基数,考察在若干年后已离婚者所占的比例。它有利于直接研究婚姻的命运并做出历时态的分析,但操作更为困难。4.最终离婚率。即现有的已婚和曾婚人口中,有多少人曾经离过婚。它常与追踪离婚率共同使用。不同统计口径的离婚率,常被不同人用于不同目的,每当离婚被当作社会热点问题时更是如此。其实,如果再婚率足够高,那么离婚率无论多么高也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离婚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形态也存在着生活实体(分居、遗弃等)与社会设置(办理法定手续)之间的运行。有些婚姻已破裂者不愿或无法正式离婚,有些离婚者却仍有婚姻实体。

中国离婚者的主诉原因以性格不合为最多。实际情况则是双方缺乏感情交流或者关系协调不好;其中又以欠缺理解、体贴与尊重最为常见。其他的离婚原因至少还有经济矛盾(分配或赡养等)、生活方式、用情不专等等,但这些往往是第一主诉原因的派生物或添加剂。对已有离婚想法的人来说,主诉的最常见的阻止因素是顾及到子女、舆论、对原父母家庭的影响、再婚的可能性等等问题;也有的是由于找到了某种婚姻生活的替代物,如事业、教养子女、婚外恋等等。

离婚者所最不易承受的后果,表面上涉及孤独、经济损失、离开子女、名声不好等等,但最深刻的是心理挫折。他们常常认为离婚是自己整个人生的失败,很可能陷入应激或自我防御的不良心理状况中,进而产生严重悲剧或再婚障碍。反过来,明智的协议离婚则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之。

 

原载于《社会学概论新修(第四版)》,《第九章:家庭、婚姻、性与社会性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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