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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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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性贿赂罪”?昏话!

(2008-09-01 13:31:53)
标签:

性权利

性社会学

腐败

法律

分类: 性权利:良心高于法律

 

所谓“性贿赂”的实质是“以性谋权”。如果这是犯罪,那么“以权谋性”又该算作什么呢?众所周知,某些政府官员往往是主动地利用职权去谋他人之性,或者在性方面实行“权力寻租”。所以,如果只设立“性贿赂罪”而没有“性索取罪”,必然是不公正,必然会偏袒甚至纵容“以权谋性”。这,仍然是“治民不治官”的封建思路在作怪。

所谓“性贿赂”,往往有一个活人夹在中间,也就是:行贿者使用或者租用另外一个活人去实施行贿。这是“性贿赂”与其他一切贿赂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如果设立“性贿赂罪”,那么给政府官员送去秘书、司机、保姆、“牌友”、“马屁精”,是不是也算行贿呢?为什么单单盯住“性”不放呢?这,仍然是“万恶淫为首”的思路在作怪。

即使是本人“以性行贿”,这个“性”也是莫名其糊涂。如果是有预谋地先与政府官员结婚,然后再利用其职权获得巨大的利益,算不算“性贿赂”呢?看来肯定是不算的,因为大凡主张或者拥护设立“性贿赂罪”的人,都把仇恨泄向“二奶”、“小蜜”,甚至是其实毫不相干的“性服务小姐”。这,不仅是一种社会性别的歧视,而且实际上是在偏袒甚至纵容“以婚谋权”和“夫妻窝案”,是在保护官员及其配偶。这,仍然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思路在作怪。

说到底,任何一种利益,哪怕是最不物质化的,都可以用来行贿与受贿。如果我们仅仅把政府官员的腐败归咎于有人行贿,仅仅对有时是被迫行贿的人义愤填膺,那么我们还可以发明出无数的罪名来,例如“曲线贿赂(贿赂官员的亲属)”、“送出国机会贿赂” 、“授学位贿赂”乃至于 “当奴才贿赂”。我们为什么不赶快立法,把政府官员接受任何一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统统定为受贿罪?为什么不去罪加十等地严惩索贿?

更彻底一些,如果官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哪怕“性贿赂”美若天仙,他们还怎么敢接受?如果他们根本就没有现在这么大的权力,又有多少人肯去贿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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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20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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