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罪”的死结
(2008-09-01 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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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性权利:良心高于法律 |
设立“婚内强奸罪”的问题,已经从90年代初讨论到现在了。就事论事或者“就法论法”的话,似乎已经说完了。可是,我们为什么单单对这个话题如此一往情深呢?为什么不同样热火朝天地去讨论一些至少同样重要的问题,例如什么是“约会强奸”、所谓的“奸污”是不是强奸、到底是叫做强奸还是叫做强暴呢?
仅仅是因为这个话题套上了“婚内”二字,岂有它哉?我们实际上争论的是:结婚这样一种行为,对于配偶双方在性生活方面的权利,究竟应该剥夺什么,又应该保护什么?
凡是主张“婚内强奸”应该定罪的人都认为:即使结了婚,人人也仍然有权利拒绝过性生活。婚内强奸损害了一方的拒绝权,因此同样是犯罪。也就是说,婚姻同样应该保护拒绝权。
反对定罪的人则认为:一旦结婚,人人都当然有权利主动要求过性生活。一方的拒绝必然损害另一方的主动要求的权利。因此,结婚就意味着拒绝权被剥夺了。
例如:一个丈夫为什么非要强奸妻子不可呢?他为什么不另找?一个妻子又为什么非要遭到丈夫的强奸不可呢?她为什么不先逃?我笨,只能想到一点:可能是我们对于任何婚变都实在是太恐慌了,不但过去一直总是紧勒、严管、多夺、重罚,而且现在还想变本加厉。这,岂不是首先催生众多的强奸行为,然后再以“婚内强奸无罪”来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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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