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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罪”的死结

(2008-09-01 13:08:26)
标签:

结婚

性权利

性社会学

个人权利

女性

婚姻

性生活

情感

分类: 性权利:良心高于法律

 

 

设立“婚内强奸罪”的问题,已经从90年代初讨论到现在了。就事论事或者“就法论法”的话,似乎已经说完了。可是,我们为什么单单对这个话题如此一往情深呢?为什么不同样热火朝天地去讨论一些至少同样重要的问题,例如什么是“约会强奸”、所谓的“奸污”是不是强奸、到底是叫做强奸还是叫做强暴呢?

仅仅是因为这个话题套上了“婚内”二字,岂有它哉?我们实际上争论的是:结婚这样一种行为,对于配偶双方在性生活方面的权利,究竟应该剥夺什么,又应该保护什么?

凡是主张“婚内强奸”应该定罪的人都认为:即使结了婚,人人也仍然有权利拒绝过性生活。婚内强奸损害了一方的拒绝权,因此同样是犯罪。也就是说,婚姻同样应该保护拒绝权。

反对定罪的人则认为:一旦结婚,人人都当然有权利主动要求过性生活。一方的拒绝必然损害另一方的主动要求的权利。因此,结婚就意味着拒绝权被剥夺了。

    如果“就理论理”,争论的双方恐怕永远是不分胜负。可是,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想想,是不是我们的婚姻制度和我们的性观念出了什么问题,才使得我们陷入这样一个死结呢?

例如:一个丈夫为什么非要强奸妻子不可呢?他为什么不另找?一个妻子又为什么非要遭到丈夫的强奸不可呢?她为什么不先逃?我笨,只能想到一点:可能是我们对于任何婚变都实在是太恐慌了,不但过去一直总是紧勒、严管、多夺、重罚,而且现在还想变本加厉。这,岂不是首先催生众多的强奸行为,然后再以“婚内强奸无罪”来大赦天下?

    再例如:两个相爱的人会强奸吗?可是现在,就算你已经把爱情进行到底了,可是只要缺一张纸,不仅可能被罚款,而且可能被宣布为无效,被棒打得生离死别,连可能享受“婚内强奸罪”的资格都被剥夺干净。这,到底是整顿了所谓“社会秩序”,还是在给人们洗脑:爱情其实一文不值?结果,能够防止婚内强奸的最主要的精神力量,就这样被法治没了。

    再再例如:如果丈夫懂得:除了强奸,还有更好的办法,不但可以争取妻子同意过性生活,而且质量会更高;如果妻子不是信奉“女子无性便是德”,而是自己也行使主动要求的权利,而且确实能够从中获得身心的愉悦;那么大多数婚内强奸其实并不难预防和制止。可是现在,全社会意义上的性观念仍然没有达到“五四”先驱们的水平;官方的性教育往往无性;妇女机构则干脆回避性教育;再加上不懂“法律只是舟,文化才是海”的常识;结果,“婚内强奸定罪”似乎变成了唯一法宝,似乎又要走“杀鸡给猴看,哪怕猴无眼”的老路。

    总而言之,“婚内强奸罪”的死结,其实就是我们的“婚姻至上论”和“性即脏丑观”一起给拧上并且拉紧的。如果不解开它,无论我们设立不设立“婚内强奸罪”,都不可能实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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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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