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驳斥这位专业人事的观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新规针对任何视频传播网站。
http://tech.163.com/08/0102/10/416R9PQN000915BF.html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新规不针对视频传播网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这个条款对于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事实上,这个规定就是直接针对视频分享和视频直播网站。
关于“规定”我的看法如下
1、国家已经不允许松散监管的网络视频到处流行;提醒大家注意,网络视频是受管理的,不管你是仅仅提供技术还是靠UGC打擦边球;————第二条
2、涉及信息传播主渠道的控制权一定要掌握在党的手中——第八条
3、不允许国外势力曲线控制“视频网络传播渠道”,第十二条;(新浪和百度等还是中国公司?)
4、对于尊重和遵守主权意志,并同意国家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放宽准入——第十五条
5、从“根源”上进行梳理,不留余地——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原则问题不变的情况下,又很宽松——这一点我从哪个“广播电视专有名词”隐约的感受到。查询广电总局网站,并没有“广播电视专有名词”的解释和范围限定
我也是网络视频从业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我设想了几个应对办法。
1、接受现实,放弃部分股权,同国有资本合作。现在毕竟有66家单位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果是VC的钱支持的公司,最好不要签署“阴阳合同”,否则资本退出的时候会遇到巨大的麻烦;
2、阴阳合同也成,不过资本退出选择国内的创业板吧!很快就推出了……
3、转向工具化运营,为个广电机构提供工具,获取技术服务费用。提供下载或者播放工具可能日子会好过。不得不配合暴风影音和迅雷的运气。
4、等等看
说实在的,我脑子比较笨,还没有想出更好的“曲线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