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10年6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村民尹定前和其妻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77岁的前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作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
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由于在黄金塆征地拆迁中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迫于打击压力,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
2012年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此荒唐的假结婚,让人扼腕。尹定前夫妻利令智昏,置伦理道德于不顾,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吕律师个人以为还应该好好研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规定了诈骗罪的罪与罚。
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果认定尹定前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三个要件似乎都问题不大,但是唯独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吕律师个人认为,尹定前夫妻二人的行为轨迹都有相关的合法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硬定二人犯诈骗罪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诈骗罪一般来讲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般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也就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也就是隐瞒存在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尹定前夫妻离婚,尽管动机虚假,但是离婚事实在法律上却是真实的(离婚证为证)。尹定前和邓素芬结婚,尽管动机不纯,但是二人的结婚事实在法律上也是事实(结婚证为证)。户籍部门以结婚证为依据,办理了入户手续,在法律上也是事实(户口本为证),正是基于此,邓素芳成为拆迁时的“户籍人口”从而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拆迁利益。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尹定前夫妻没有虚构任何事实,离婚证,结婚证,户口本在法律上讲都是真实的,也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因此,尹定前夫妻二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欺诈的行为,他们离婚后再复婚也不违法,虽然尹定前和其岳母邓素芳结婚有违伦理道德,为世人所不齿,但是也不违法,如果违法也不可能办到结婚证。
二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但其客观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没有实施任何虚构和隐瞒等诈骗行为,因此,个人以为,尹定前夫妻不构成诈骗罪,甚至可以说是合法利用法律规则都不为过,但合法却不一定合理合情。如果二人构成该罪,那尹定前的岳母邓素芳也应该构成该罪,也应起诉。
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由于在黄金塆征地拆迁中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迫于打击压力,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
2012年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此荒唐的假结婚,让人扼腕。尹定前夫妻利令智昏,置伦理道德于不顾,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吕律师个人以为还应该好好研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规定了诈骗罪的罪与罚。
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果认定尹定前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三个要件似乎都问题不大,但是唯独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吕律师个人认为,尹定前夫妻二人的行为轨迹都有相关的合法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硬定二人犯诈骗罪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诈骗罪一般来讲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般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也就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也就是隐瞒存在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尹定前夫妻离婚,尽管动机虚假,但是离婚事实在法律上却是真实的(离婚证为证)。尹定前和邓素芬结婚,尽管动机不纯,但是二人的结婚事实在法律上也是事实(结婚证为证)。户籍部门以结婚证为依据,办理了入户手续,在法律上也是事实(户口本为证),正是基于此,邓素芳成为拆迁时的“户籍人口”从而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拆迁利益。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尹定前夫妻没有虚构任何事实,离婚证,结婚证,户口本在法律上讲都是真实的,也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因此,尹定前夫妻二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欺诈的行为,他们离婚后再复婚也不违法,虽然尹定前和其岳母邓素芳结婚有违伦理道德,为世人所不齿,但是也不违法,如果违法也不可能办到结婚证。
二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但其客观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没有实施任何虚构和隐瞒等诈骗行为,因此,个人以为,尹定前夫妻不构成诈骗罪,甚至可以说是合法利用法律规则都不为过,但合法却不一定合理合情。如果二人构成该罪,那尹定前的岳母邓素芳也应该构成该罪,也应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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