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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对专利文献版权问题的态度-待考(2008-04-15 00:00:00)
在网上检索到一篇文献,有关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对专利文献版权问题的态度(http://hforum.pchome.com.tw/viewtopic.php?uid=patent104&pid=0016792
归纳如下:
 
一、基本法条
(1)台湾专利法第39条规定,专利申请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者影印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审定书、说明书、图示等所有文件。
(2)台湾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宪法、法律和公文,不得为著作权的标的。
 
二、高等检察署支持的观点
(1)专利申请公告中,属于专利权人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不因为成为公告的部分而丧失著作权。但依据刑法第21条规定,“依法令的行为,不罚”。因此依照上述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复制这些专利申请文件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是专利法第39条规定之外的行为,又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例外规定的,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2)专利法第39条的行为,仅限于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复制的行为。
(3)对审定公告之外的其他文件,享有著作权的,不适用专利法第39条第2项的例外规定。未经许可复制的,侵犯著作权。
 
三、比较
 
上述台湾地区高检的观点,虽然是从刑罚角度入手,但仍清晰的表达了一个观点:专利申请公告文件中专利权人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其含义似乎想在公告和当事人文件之间划一条界限:政府公告是政府公告,但公告不包含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这些当事人自己写的内容。
 
依照这种观点,专利文献的实体部分,就排除在“公文”或者“官方文件”之外,具有版权保护的可能了。
 
这种观点,与之前学习的知识相差甚大,孰是孰非,有待考证,也希望大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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