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BC
专利律师Eugene
R. Quinn, Jr.的文章,“Utility Patents & 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比较清楚的解释了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和非临时专利申请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这两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和差别。
阅读后的一点概括:
(1)美国专利主要分三类:(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还有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其中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是一般美国人所指的专利。
(2)为获得一个utility
patent必须提交的专利申请,美国法称其为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这种申请形式比较严格,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看得出来,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就是我国普通的专利申请,跟我国专利法接受申请、确定申请日的条件一致。
(3)但在1995年6月,美国商标专利局开了临时专利申请的头。允许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并保留12个月。且这份申请不必遵循上述实用专利申请的要件。因为专利局并不马上审查该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提交一份非临时申请,才能启动程序,并最后获得专利,否则临时申请就作废。
由于这一制度的启动,这两个对应的词和两种程序的区分,就出现了:新的申请,既然叫做临时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老的申请就叫做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如何提交一个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专利局“A Guide to Filing A Non-Provisional
(Utility) Patent Application”的详细规定。
二、!◎¥
临时申请的效果和效力如何呢?
归纳起来,其要点如下:
(0)临时申请无需文件、费用提交,肯定大大刺激专利申请。但有几点需要注意:
(1)只针对utility patent。
(2)临时申请虽然能早点确立申请日,但真正申请日的确定,也必须以USPTO收到至少一份书面说明书、必要附图、发明人姓名之日为准(条件有所减低,例如不需要权利要求)。
(3)后续提交的非临时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只有在临时申请材料中确实有支撑的,才能享受临时申请确立的申请日。
(4)12个月的“挂号”时间,不能算在专利保护期20年之内,即使后续的非临时申请享受到了临时申请确立的申请日。
以前对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只是懵懵懂懂,没发现什么有意思的内容。但读完上述两篇小文章后,觉得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尽管有特殊的地方,但与我国专利法中的国内优先权相比较,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这是国别法律相互借鉴的有一个例子吧?
今晚开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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