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全球定位系统)为驾车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2011年11月8日美国的最高法庭聆讯了一宗有关GPS的案件,U.S.
v. Jones。
美国的警察和联邦调查局怀疑安托因·琼斯(Antoine
Jones)贩卖毒品,在没有(有效)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在他汽车的底盘上安装了一个GPS追踪器,然后全天候地跟踪了琼斯28天,根据跟踪器搜集到的情报,华盛顿的一审法庭判决琼斯犯有阴谋贩毒罪。
但是联邦上诉法庭认为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使用GPS追踪器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推翻了一审判决。联邦检察官不服上诉庭的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该案焦点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能在个人的汽车上安装GPS系追踪器?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第四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通过,在220年后今天的电脑时代,最高法庭的大法官们将审理一起有关第四修正案的最重大案件。美国政府的立场是,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行动踪迹并无隐私可言。
最高法庭的大法官斯蒂文·布瑞尔(Stephen Breyer)告诉联邦副检察长麦克·德瑞本(Michael
Dreeben):“如果你胜诉的话,将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防止警察或政府全天候24小时监控每个美国公民的行踪”。
布瑞尔说:“这听起来简直就像1984”。所谓《1984》,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于1946年出版的小说,该书刻画了一个以追逐权力为最终目标的假想极权主义社会,政府被称为“大哥”(big
brother),对公民的一举一动严密监控,令人感到窒息和恐怖,通过对这个社会中一个普通人生活的细致刻画,揭示了任何形式下的极权主义必将导致全体人民甚至整个国家的悲剧。
最高法庭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John
Roberts)甚至怀疑,政府这一立场意味着,警察是否也会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在最高法庭九位大法官的汽车上秘密地安装GPS追踪系统监视他们的行踪?
罗伯兹问道:“你认为他们有权这么做吗?”
德瑞本答道:“您指的是最高法庭的大法官?”
罗伯兹接着说:“看来你的答案是‘对的’,明天你就可以决定在我们每个大法官的汽车上安装一个GPS跟踪器,然后跟踪我们一个月,这种做法难道不违宪吗?”
德瑞本答道:“呃,首席法官大人,如果联邦调查局想那么做,他们也可以派出一队侦探,全天候地跟踪,在公共场所监控任何个人的行踪。”德瑞本甚至还毫不隐晦地说:“当最高法庭的大法官在公路上驾车时,也跟任何老百姓一样,并没有特权期待得到更多的隐私。”
索尼娅·所托马犹(Sonia
Sotomayor)大法官认为,政府的行为太过火了,特别是在智能手机的时代,每台手机里都装有GPS追踪系统。
所托马犹问道:“警察是否可以在某个人的口袋里装上一个电脑芯片呢?”
德瑞本认为所托马犹的说法走题了,那种情况相当于允许警察监控公民在家里的行动,“那就太过分了,但是,一辆停在车库里的汽车对隐私权并没有合理的期望。“
然而,大法官们对安装GPS追踪器是否需要搜查证具有分歧,并且对跟踪时间的长短也有争议。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问道:“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政府支持无需搜查证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最高法庭在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
Knotts一案中曾经判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使用电话传呼机(beeper)跟踪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电话传呼机和GPS之间的区别是,传呼机还是需要人的“视觉”监控配合,而GPS则完全是一种“机器人”模式的监控方法,根本无需肉眼的观察。
然而德瑞本检察官则认为,美国人离开家之后,便没有隐私可言,所以安装GPS也无需搜查证,“科技并没有让本来就是公开的事情变成私事”。
针对所托马犹大法官的问题,德瑞本检察官说联邦调查局使用的GPS追踪器每年还不到5,000个。(然而11月8日媒体披露,一个加利福尼亚的公民在他的车上发现了两个GPS追踪器。)
根据最高法庭1983年有关使用电话传呼机跟踪的案例,联邦检察官将琼斯案上诉到最高法庭。美国联邦法庭认为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琼斯的汽车上安装追踪器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以推翻了一审判决。上诉庭的理由是,电话传呼机的信号仅仅暴露了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行踪,而GPS追踪器则全天候地跟踪了琼斯28天之多。联邦上诉法庭认为,“一个人一系列行踪所揭示的信息,超过其中每一个单独行踪所揭示的信息。”
然而,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大法官希望了解使用GPS与派遣30名探员跟踪琼斯是否有区别。
琼斯的律师勒卡(Leckar)辩称:“GPS对个人隐私构成更大的威胁。”
美国的一审法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安装GPS必须得到法庭的搜查证,有的则认为政府有使用GPS跟踪的无限决定权。为此,最高法庭认为有必要对此做出统一的裁决。
露丝·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问辩护律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使用GPS跟踪与日益增多的监控录像有何区别。
勒卡答道:“GPS相当于100万个监控录像头。”尽管开车的人都理解,他们的行踪会不时地被交通电子眼监控,“但是如果无论你到哪里,到处都有相当于100万个录像头在监控你的一举一动,社会不会觉得这是合理的。”
布瑞尔大法官觉得,“问题的焦点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使用GPS跟踪是否合理?”他认为“不合理。”
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说:“用宪法第四修正案为标准衡量,警察可以做出各种不合理的事情,为什么使用GPS就侵犯隐私呢?”
“因为GPS是电脑,是用机器人替代,”辩护律师勒卡答道,“那是一个非请而入的陌生人。”
阿里托大法官建议,最高法庭也许可以回避是否需要搜查证才能使用GPS跟踪的问题。在琼斯案中,联邦探员先从法庭得到了一份允许他们在10天之内安装GPS的搜查证,但是他们直到第11天才安装。“对于10天期限的技术犯规,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
1967年,最高法庭对检验隐私的标准有过界定。如果个人对隐私权有“主观上”(subjective)的期待,而且“社会认为这种主观期待是合理的”,那么政府就必须需先获得搜查证。
预计最高法庭将在明年7月对此案作出判决,结果如何,权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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