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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公费用餐与公使钱

(2007-11-23 10:51:51)
标签:

奇闻/逸事

分类: 专题
 

                          宋朝的公费用餐与公使钱

办公经费
    为解决官署办公经费不足、宴请开支困难、迎来送往无资金和部分官吏生活困难补助,宋朝设置公用钱,又称公使钱,其主要职能是提高官员的福利待遇。公使钱按来源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正赐钱,分岁给、季给、月给三种,相当于现代财政拨给的公务经费。1998年5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15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称为业务招待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公务费”的1%,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2%范围内,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这里所说的业务招待费就相当于宋朝正赐公使钱开支的招待费部分。
  二是当地地方性附加收入和政府部门通过多种经营,回易生利等办法自筹的非正赐钱,称为非正赐的公使钱,又称公使库钱,相当于现代之地方预算外收入。为了防止官吏对地方过度搜刮和用预算外资金贿赂上司,宋王朝对地方自筹的非正赐钱管理一般比较严格,对正赐钱管理相对宽松。
  
公餐补贴

  从汉代开始中国政府机关就有了官员在上班期间享受公费用餐优惠的纪录,到隋代公费用餐有了粗略制度,宋代制度日臻完善。
  宋代规定:凡官员出差经过的地点,由地方官府或驿站负责供应公费膳食;官员平时在官府办公,享用“公厨”提供的工作午餐;宰臣在政事堂的专门餐厅用餐,称“堂食”;常参官每逢朝会供应一顿午饭,称“常食”或“廊餐”、“廊下餐”;官署内的定期聚餐,如宋代10天聚餐一次,称“旬设”。
  后来由于工作餐的饭菜不合官员口味,再加财政开支也难以有效控制,于是改为按官品大小发放津贴费。具体发放标准,按物价高低时有调整。津贴费分11等,其中宰相最高,每月40贯,最低的11等每月为15贯(宋高宗绍兴元年的标准)。

 

公款吃喝
  宋代政府通过职务消费规范化基本控制住经常性工作餐的财政支出,但对滥用公款互相宴请却难以遏制,于是朝廷针对游宴过度,超标准挥霍公款者做出了包括降职、杖刑在内的惩戒规定。北宋庆历年间修缮岳阳楼,并请范仲淹撰写《岳阳楼记》的滕子京即为诸多违规者之一。他在邠州任职时超标准吃喝、在庆州任职时毁掉吃喝账本,被御史中丞王拱辰“论奏不已”,后来经过审查和时任参知政事(相当于今天的国务院副总理)的范仲淹出面为之说情,才被皇帝从轻发落贬谪至偏远的岳阳小城任职。
  
退休

  宋朝“朝廷之制,七十致仕”,“文物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武官可延至80岁,退休后的待遇,通常是领取原俸禄50%的半俸,如经皇帝批准的“特命”致仕者,也可领取本官全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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