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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投诉物业公司收取“看房费”

(2011-08-18 09: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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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购房者投诉物业公司收取“看房费”
  
  本报记者 何金燕
  
  日前,记者收到长沙市民元先生的电话投诉,他去山水湾楼盘看房时被小区物业强行收取“特殊服务费”。据记者了解,长沙市有不少楼盘的物业公司向看房的个人和中介公司收取10~20元不等的服务费用。
  
  事实上,无论是房产中介商还是普通消费者,对物业公司收取“看房费”都无法接受。
  
  “我经房东获准去山水湾小区看房子,并未通过中介公司,也不需要物业公司的人陪同,只不过去拿房门钥匙,为何物业管理处要收10元的服务费?”近日,长沙元先生向《法制周报》记者投诉。让他不解的是,这是他第二次去山水湾小区看房,第一次去并未收费。这一次,物业公司收费后才愿给他房东钥匙,还为他开具了收据,注明“兹收到个人交来看房费用(特约服务)十元”。物业管理处解释,第一次看房未收费是个“失误”。
  
  记者随后致电元先生所看山水湾D08栋某房的业主吴小姐,她表示对收费并不知情。
  
  前不久,长沙河西某房产中介公司的章先生也称带客户去阳光新城小区看房,必须要交费。“你计算一下,如果一天带3个客户去看房,就得缴纳30元服务费,一个月下来,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章先生说。
  
  这笔费用一般由房产经纪人垫付,由此经常引发中介商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中介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收看房费毫无根据。
  
  8月16日下午6时,记者致电山水湾物业管理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为中介和个人看房提供了有偿服务(给钥匙),理应收取这项费用。”“那么个人看房为何也收费?”“我们没有办法辨别是否看房者是中介还是个人,所以一律收费。”说罢,该工作人员匆匆挂上电话。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但该约定不能为第三人设置支付义务,否则无效。所以说,看房人有权予以拒绝交纳看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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