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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皮(2009-03-27 00:05:40)

(Photo by greenlos)

台湾盛产“民主”比较讽刺,不过从农村价值可以上升到了环境与正义的高度并引起普遍争议来看,台湾人还是想事的。可能他们有紧迫感。而虽然我们大陆也有“三农”问题专家,不过他们却还把眼光焦距在“剪刀差”上面。殊不知正是“剪刀差”理论的风行导致了城市与农村的彻底决裂。事实就是,一批人能够以同情的名义指出农村穷、农民苦、农业真危险的时候,曾经以无私奉献为荣的时代一去不还,自私自利不仅合法而且上升到了政治正确的时代已经来临。而且来得太猛了,似乎是田里的稻谷还没有收上岸,农民就傻呆了,而他们的儿女却聪明了,因为没有接受洗脑,而是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一种一夜之间就可以明白农民的耻辱有多深的教育。农民成了谎言。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了笨伯。我在农村教了好几年书,经历了两个乡镇中学,至今还端着老师的饭碗,我的视野之内,没有一个孩子自愿回家当农民。当白猫或黑猫总要考手,但当鸡和强盗就简单多了。可不过当鸡和强盗的耻辱让他们的父母难以承受。但可以默认。没有人统计如今的鸡和强盗来自哪里,不过我总认为来自农村的要多些。因为农村人口多,而在这个时代生活,农村的孩子更需要勇猛无脸无敌。我看见的,这里有一部分人凭借肆无忌惮的生活从精神上出生了,而更多的是把脑袋和钱一起挂在了裤腰上。

农村穷、农民苦、农业真危险,这是事实,但并不是那种穷、苦和危险。这里的穷、苦和危险不是相对于城市的富、乐与平安而言的穷、苦和危险。就算是。但是农村和城市所共同面对的穷、苦和危险是无法被任何一批专家撕裂开的。何况城市的根一直在农村,无论是血缘还是精神上的美好念想。否则,现今的城市不生产“环境”和“正义”,那农村也没有这个义务。在此我真心希望今后的专家不会从中发现另一个什么“差”来。

似乎在抨击我们这个时代不值一提的核心价值观。不过也可以作那种心宽体胖的思想,城市本来是不关正义与邪恶的,只不过城市化进程是人类不可避免的错误目标;或者,城市和农村作为整体的存在,是人类恶的东西将它们撕开了,这伤口当然要穷人负责。都有些况味。实际的角度,我们的农村还包围过城市。毛泽东在其1950年的《论联合政府》里预言过未来社会主义遥远历程和城市化进程的剧烈程度,但在当时甚至直到80年代初期,当农民还不是耻辱的事。甚至在城市化进程轰轰烈烈开展的那些年里,我父辈之中就有不少人从城里的工人跑回了农民,他们不喜欢城市是一个,主要对自己的土地把握更大。那时候的土地大概是有生命的,种不出五彩人生但可以种出瓜果粮食。种子、农药、化肥也都在那里,不参与光荣正确的资本运作。他们发现自己被剪刀剪了是后来的事。但在当时他们活得比现在要好,虽然他们比现在不知要穷多少倍,但他们是货真价实的笨伯。无需承担双重的羞辱。因为他们还没有被目前这一批心宽体胖的人发现受骗的事实。也还没有被他们油然而生的同情心所熏倒。

回头讲民主自由,我暂且承认这个东西从上帝治理国家的角度来讲确属多余。在中国历史上,在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运动之前还有个著名运动。对于那些无形中助长了城市化进程的专家学者们来讲,那个运动比这运动要坏得多。因为在那个运动里不能乱讲话。现在好了,只要不犯法,妈的,老子想讲什么就讲什么。可问题是,种五彩人生的和种瓜果粮食的工具不一样,应该是你喜欢讲那我喜欢挖。但事实被农民挖倒的专家又有几个呢?所以不公平。

面对城市和农村的分野,专家越来越熟练地拿它们当同一经济形态的不同区域来玩,是因为“四农”问题还会下出“五农”问题。

上面算是抛砖引玉,下面的文章是台湾宝莲园创始人阿宝发来的,他们在发起《理由的声音》的主题讨论,关于农村的。文章不是阿宝写的,阿宝很忙。不过她也写过一本叫《讨山记》(台湾版叫《女农讨山日志》)。当时我看了非常敬佩,除了文章,还有她这个人,于是给她写了表达敬意的信。没有得到回复。这书的责编刘拙松先生后来告诉我,凡是向她表达敬意的信她都是不回的。因为他和他妹妹也试过。关于阿宝这个人,作家王跃文在那书的序言中说她达到了“桶底脱落,无挂无碍的禅境”,我深以为然。似乎桶底在我这里。

附宝莲园网址:http://www.love-mountain.com

 

从环境正义与生态伦理角度看农村再生条例争议与农村价值

文/萧戎 三月 21, 2009 


 

上个月的27日,笔者参与了静宜大学生态学研究所的「方济生态论坛」,该论坛邀请到政大地政学系的徐世荣教授以「让人忧心的『农村再生条例草案』」为题,向研究所的师生们介绍有关于这个草案的争议与问题。

演讲中徐教授具体点出了八项问题点(注1),从农村社区的范围边界、农村再生区的法律属性、主管机关、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的实质内容及规划程序、地方社区组织及地方政治多元民主确保、农村再生与农地保护及农业永续发展、草案立法的效果等面向进行探讨。综而言之,该草案最表层的问题在于其定义、执行与影响都显得十分模糊不清。

而更进一步的说,草案内容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人民财产权的保障,它也可能会助长农舍与其他「为建设而建设」的水泥设施的兴建,又在地方组织之间埋下不定时炸弹──即美其名为由下而上,但却造成特定组织的独大与社区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它也可能无助、甚至加速台湾的农业衰退危机,以致于农业的永续发展与生态价值都有可能受到新一波的威胁。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之所以让人忧心,或许不是曾旭正教授(2008)所批评的、对台湾农业问题下错了药方,而可能是根本就设定错了症头(注2)── 它并无意全面性的探讨与解决台湾农业问题,而只是欲解决「其眼中的」台湾农村问题,或是欲藉此草案背后之庞大资源,挹注特定地区或团体,甚至是为实现其特殊政治目的。

关于后者,我们除了见于草案内容将为农地开发大开方便之门外,也可以从立院审查时,朝野立委不减反增地为草案加码了五百亿元的举动看出(尚毅夫,2008;颜琼玉,2008;林毅璋等,2008)(注3)。

至于前者,我们会发现约莫自去年五月以来、新闻报导里有关农委会主委陈武雄的发言与试办农村再生的内容,几几乎乎都聚焦于农村「景观美」(注4)的改善或塑造,而这其实正体现了马政府对于台湾农村与农村议题的特殊见解与关心,以致于其讨论或实践的常是二十多年前的老掉牙主题──环境整洁与绿美化。

此外,我们也很难在草案的总说明里清楚得出「其理想中的农村」与所对应着的农村问题(注5),试问,若说农村人口外移严重,那么究竟农村要有多少人口才适当呢?若说建设与公共设施不足,那么究竟农村之所以作为农村而有别于都市,其所需要或允许的建设与公共设施是什么呢?

此外,其所谓「农村传统生活与文化特色」究竟与其所认为的「落后」的定义有何差别呢?──土角厝与其他老旧房舍究竟是「传统特色」还是「落后」呢?农村路窄少路灯究竟是「传统特色」还是「落后」呢?农村的简单纯朴与肢体劳动究竟是「传统特色」还是「落后」呢?

事实上政府作为一个提出再生条例而欲解决「问题」的重要角色,绝不能天真错谬地「只是」将「厘清问题究竟是什么」的责任丢给地方,然后「由下而上」的来决定问题是什么并想出对策。但事实上,这种「中央砸钱下来,地方不知道该怎么花」的情况已所在多有,它不仅仅将被怀疑是一种利益输送,这种粗糙的政策也可能造成庞大的资源浪费与地方冲突。

我们应该可以同意,政府政策与民间实际需求呈现「平行」而无交集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以致于我们很可以怀疑数月以来新闻报导的官方说法与在各种媒体上陆续涌现的讨论,其实是就同一个作文题目──「农村再生」──所做出的截然不同的问题设定与解答。

而很明显地,来自民间不断涌现的质疑与论述比起官方说法更完整地也更积极地反应了台湾农业所面临着的问题。在徐世荣教授的演讲里,他也以欧洲、日本在加入WTO后尽力帮助农村、从生态与文化的角度对农村进行补贴的例子,对比着台湾放任又加速农业凋零的景况,呼吁大家应当重视农民的尊严、生活与贡献。

然而,或许是因为演讲的形式、时间限制与着重在草案内容的讨论,笔者在聆听的过程中陆续产生了一些疑问与想法,整理如下:

一、问题未必只在怪兽──同为双面刃的「农再条例」与「自我」

无论是演讲或者是电视媒体的报导、网路上所看到的讨论,都会特别提到草案第三十一条条文中,关于「主管机关对于农村社区内有妨碍整体景观、卫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区,得通知该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限期依已核定之农村再生计画改善」一项,并对其提出批判,认为这将造成侵犯农村居民权益的危机(李慧宜,2009)(注6)。

又如模糊不清的草案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可根据「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进行土地征收或强迫小地主一律得参与计画,并被迫负担计画实施时不足之费用,也被认为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单位与特定团体能够以此侵害私有财产权,而土地所有权人将无力阻止(蔡培慧,2008)。无怪乎后者被称为是「台湾版的圈地条款」(徐沛然,2008)而不难设想百年前的欧洲农民无奈离开家园、面临各种不适应与贫穷的历史将在台湾重演。


 

无疑地,农村再生条例所创造的模糊地带的确让许多「有心人士」在土地开发上找到了可趁之机,也让人产生景观与私有财产将被「强迫改造」的担心,但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些担忧主要是因为过往经验与对政府、社会的不信任所产生

换个角度来想,倘若我们自己是某个农村里的某个团体、对于农村有着许多改善与改造的想像,但却苦于资源不足与法令綑绑,我们真的会那么样地反对农村再生条例吗?倘若整个农村社区的大多数人都有意愿着手改造,但就是有少数人不愿意配合──不愿意配合清理周遭环境而显得十分脏乱、或者是坚守着夸张突兀而与整体社区格格不入的豪华农舍或其他建筑物,而这样的不配合可能抵消了许多社区有心人士的努力,那么我们真的不期待有什么样的机会得以做出改变吗?

换言之,当农再条例的矛头不只是指向「反对者认为并无不妥的传统农村景观」,而是指向「现今不断在农村里增生的丑怪地景」时;或当农再条例的重划力量可以被用在保护生态敏感地带──如某种濒临绝种生物的重要栖地,或能在因财产权而被破碎切割的土地上划设出完整的生态缓冲带,而不一定仅仅是图利建商、地主等特定人士时,我们又会做出什么样的思考呢?

充满模糊空间的农再条例就像是一只巨大的怪兽,以致于我们要担心、要在其羽翼成熟之前进行对抗,但假设今天我们有机会充分驾驭这只怪兽,那么我们究竟会选择骑在牠的头上,还是依旧要消灭牠? 

笔者的想像或许不成熟,但倒也未必偏离现实太多,事实上「国家公园」就存在着类似的性质。对于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住民、原住民、或早先就习惯使用与倚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维生的民众来说,国家公园无疑是剥夺原有利益、令人痛恶的怪兽。但对某些环保人士与热爱原始自然的民众来说,国家公园却成了保护自然免受人类干扰侵犯的最有利武器。那么,我们究竟会如何、该如何面对这样的争议?

所以,容许笔者这么思考,或许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农再条例,农再条例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当然,这不否定条例存在着可议之处,但真正的问题恐怕是在于我们究竟是根据什么样的正义原则、价值观去实行各种政策手段,以致于我们能够获致公平正义。而关于这个部分,笔者将在之后继续说明。

除此之外,我们也会在许多论述里,见到以「私有财产与个人权益将会受损」唤起民众──特别是农民──对农再条例的关注与反对。诚然,这种「唤起受害者意识」的方式是非常有力量的,但笔者却也对此感到些许担忧,因为这种自我意识虽然能成就反抗政府粗暴作法的力量,但自我意识不却也是社会运动与改变的绊脚石?

我们今天会赞赏司马库斯部落的共产制度,但殊不知这种共享制度里也总要有人愿意付出比别人多,例如付出更多的时间心力去思索、沟通、凝聚共识;而一个成功的社区营造亦然,它不可能──如果我们以量来计的话──让每个人都得到的一样多,相反的,一个成功的社区常常得仰赖许多人的不计己利的、在台面上或私底下的牺牲奉献才得以成就。

倘若一个社区团体里人人都如此在乎自己所得到的是否与其他人一样多,总是计较自己权益的损失多寡──这虽然看似符合现代社会里民众都需要被公平对待的理性想法,但稍一不慎,它就很容易落入自我中心的壁垒里。长远地看,它也很可能进一步地加剧台湾人心灵的破碎切割。

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看,我们所期待的往往不是让一个个的「自我」冒出头来──在兰阳平原上一个个冒出头来的豪华农舍不就正是自我中心的展现?──我们期待的往往是更多的「共识」与「认同」。即网路上的许多论述其实都对农村的未来抱持着一种美好想像,它可能期待着农村成为一个能支持人们足够获得好生活而不必总得离乡背井的环境,也可能期待着农村能够能够生产出多样性的农产品与丰富深刻的文化,这些想像都需要被认同与凝聚共识。

换言之,这些想像常常得依赖每个人对旧有「自我」的超越、转而对「群体」产生关注与行动才有可能实现。

换个角度来说,其实我们早就可以从近代越演越烈的生态危机察觉到高举自我、以自我为中心的问题,因为生态运动者所批评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万物都应以人类作为尺度来考量、自然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自然没有道德地位与权利等想法──其实恰好就是「自我中心」所开出的花朵(柯志明,2008:287-288)。

于是,我们或许可以推敲台湾环保运动在推展了三十余年后,台湾的自然保育却依旧居处弱势而常常感到无力的原因,可能正是太习惯采取「这个污染会对我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会让我少活多少年」、「这个开发会造成我什么样的损失,会让我明明缴了税却无法有利于我,反倒使他人获利」……等激起受害者的自我意识的论述方式,它对于这个瀰漫着个人主义的社会来说可能很有「宣传」效果,但它对于我们一同追求美好想像却可能是种潜在的威胁,以致于我们真的必须更谨慎地看待与提出这些论述(注7)。

二、国家介入农村的依据──什么是农村再生的正义原则?

而延续着之前提及的正义原则,我们在反对农再的论述中比较不容易看到的,是我们对国家干预所抱持的态度「背后的」那个原则。因为在网路上的论述里,常常是既期待政府能够真正地做些什么(解决台湾农村根本的问题),但却又强调政府可能对民众做出的干涉(强迫改善窳陋景观、强迫配合重划与开发计画、强迫付费支持计画)。

换言之,我们究竟有没有一套基本原则来决定国家该不该介入、国家该如何介入、或是给予民间最大的自由去自行发展?换言之,我们是根据什么样的基本原则而要求国家应该给予农村资源与支持,又拒绝国家对农村私有财产权的妨害?

从「人」的角度与网路上的论述来看,这些对于台湾农村的想像应该不是赞成「任凭市场机制去运作、并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干预」的,事实上,它还是希望政府进行干预──或换个比较正面的词来说──是希望政府投入、参与。

并且我们期待这样的投入是符合公义的,以致于它不会是要强冠一种美感在其所认定的窳陋地区之上,而其若要进行重划与开发,也都必须建立在一种合公义的基础上──必须注意的是,赞成重划开发与否不应仅以个人利益受损作为判断,因为利益受损者也很可能是既得利益者、甚至是在不公平分配下的既得利益者。那么,这种判断公义与否的原则究竟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它或许比较近似于积极人权的主张,即我们不仅仅是要保障作为一个人的消极的、不被干涉与打扰的权利,也不仅仅是要保障自由与财产而已,我们其实是希望能让农村里的人拥有一种「好生活」──它不仅仅是能够「维生」而已,我们还希望农村的人们能够过得健康又幸福、能够有机会传承美好的价值与文化、能够在农业事务上有机会展现智慧与得到肯定、能够活得有尊严……。

这样的主张似乎没有什么高明之处,但我们却必须认识到它并不是那么样的理所当然,笔者在之前批评的「自我」,其实在某个意义上就扮演着积极人权主张的敌对角色。因为若要实现积极人权,就必须要求某些拥有较多资源的人,将他们的资源提供给其他人──例如居处弱势的农村──以实现前述的种种福利。

这时,积极人权的反对者──自我中心──就会跳出来质疑:「谁来决定谁应该付出多少呢?」、「这样的分配合理吗?」,并批评「这种措施将会侵害某些人的私有财产权」,而认为政府不应强迫人们为他人的福利买单(Wenz,1988:125)。

事实上,这也是笔者之前之所以担心过于高举自我的原因之一──因为我们往往可能会愿意自己过得舒服一点,而选择对其他人的不舒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如企业对于减税与各种优惠总是抱持着欢迎的态度,但往往对于要负起社会责任就闪躲别扭了起来。

自我中心是积极人权的敌人,这其实不难设想,而要对抗这个敌人,我们可能必须先得坚固对于积极人权的信念,但对于十分缺乏人权意识的台湾社会来说,这样努力必定得经历漫长的时间且必须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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