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夺矿门丑闻严重降低司法公信力
在法治国家,存在着司法权力在不同利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施予与剥夺和人身的强制与消灭。司法是最终与最后的强制性配置,因而极可能受到扭曲、压制或利诱,形成腐败易发和多发的公权环节。最近笔者看到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夺矿门一案,又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人员违法再审,惹出“笔误”闹剧,更是在当地掀起波澜。
而从六盘水夺矿门事件来看,某种程度上讲,司法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在又好又快的经济社会进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可规避的发展问题。
笔者从网上大量报道中了解了夺矿门时间的真相: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这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再审立案的理由,改变了再审立案的法律依据,也改变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不仅如此,在案件审理期间,岑兴旺还被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了18天。当地中级法院知法犯法的行为最终被走投无路的岑兴旺曝光在媒体。六盘水夺矿门一案就这样被公布与众。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对"夺矿门"事件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却冒违法之名再审,做出之前公正判决是"笔误"的荒谬解释,如此审判程序,法院如此断案,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司法腐败?背后又是谁在指使?其“主谋”不仅是职能机构,更是司法部门,真是太出乎人们的常规想象和思维了。而这样的法官居然至今巍然不动,得不到任何处置,这就更难以使人置信了。
法官是司法的载体,是司法事业的直接建设者,若法官心不正,志不坚,律不严,那会直接破坏到我国司法制度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亵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对于心不正,志不坚,律不严的法官,如果相关部门持纵容态度,视若不见,那同样也是腐败的表现。
笔者以为,为了杜绝夺矿门类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在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理性地认识司法腐败,并依据司法权力形成的中国特点和其运作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形态来科学地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应该有效把握司法腐败发生的规律和表现形式,对症下药,有效地消除司法腐败生成的土壤,抑制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与文明及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