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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MA 95”的意义何在?

(2010-03-10 23:08:55)
标签:

誓词

片尾字幕

类型电影

道具

顶灯

分类: 随记

1995年春,一群以拉斯•冯•特艾尔和托马斯·文特博格为首的丹麦年轻的电影导演在哥本哈根宣读了一个称之为“DOGMA 95”的拍摄原则:

1、必须实地(景)拍摄,不可另外搭景或加道具。如果道具为必需品的话,选景时就必须找一处有该道具出现的地点;
  2、不可在影像之外加进额外的音响效果(也不允许加入配乐,除非该音乐在拍摄时同步播放);
  3、必须采用手提摄影的方法;
  4、必须采用彩色的画面。不可制造特殊灯光效果。如现场太暗曝光不足,可在摄影机上加上“机顶灯”;
  5、不可使用任何滤镜;
  6、不可有表面化处理的场面如谋杀等;
  7、故事必须发生在现代的环境;
  8、不可拍类型电影;
  9、电影制式必须为35mm;
  10、导演名字不可在片首和片尾字幕(制作名单)中出现。
  按照DOGMA 95原则拍片,之前要宣誓的誓词是:
  我以导演之名发誓,要克制自己的个人口味。我已不再是艺术家。我的最大目标是要在角色和环境中找出真理。我发誓会用一切办法包括牺牲我个人口味及美学考虑去达到此目的。谨此宣誓。

影片拍完后还要“送检”,通过鉴定后,合格者将获得一张DOGMA 95的电影证书。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拍摄的影片直到1998年才问世。这年,文特伯格的《Dogma 95—1》(《庆典》)和特里尔的《Dogma 95—2》(《白痴》)同时完成,均入围当年的戛纳电影节,并双双获得评审团特殊大奖。这些原则相当严格,倡导者本人的创作未必能真正遵守这些原则。尽管如此,仍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DOGMA 95”译为“1995:电影拍摄原则”为好。如何评估这些原则,是一个问题。仿佛是在教学中老师给学生留作业提出的拍摄要求。是一些比较经济的省钱的原则。是一种电影拍摄规格的原则。其意义在于,这些创作者已经意识到了,在电影创作中,艺术原则并不是最高原则,还有一些原则是高于艺术原则的。这就是道德原则。这些人表示愿意遵守这些原则。尽管这些原则都是几乎很难遵守的原则。是自我束缚的原则。倡导者本人最后也无法遵守这种画地为牢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于那些以艺术之名掩盖厚颜无耻和创意缺乏的行径至少是一个强有力的讽刺和鞭挞。对于“虚构纪录片”的所谓探索也是一个辛辣的讽刺。历史会记下一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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