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电报道,本年10月14日,47岁的前福特汽车公司工程师余向东(音译)从中国大陆飞往芝加哥时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美国司法部在逮捕他之前,已经向美国法院起诉了他,只是秘而不宣使之浑然不觉而已。起诉状列举了五宗罪名,其中包括窃取福特公司4000多份秘密文件(含新产品计划),并利用之在未获上海汽车公司录用后成功应聘至北京汽车公司。这一事件还直接影响了吉利汽车收购福特公司沃尔沃汽车业务的谈判进程。
另一件值得中国人汗颜的记录是:美国《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实施以来,中国人第一个根据该法第1条(也即美国法典第18章“犯罪与刑事程序”第1831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迄今为止,仅有5个案例而已。去年6月18日,一名名叫孟小东(音译)的44岁软件工程师因从受雇公司昆腾公司(Quantum 3D
Inc)窃得至少6个含有源代码的产品和100多个其他软件组份而被起诉。这些软件主要用途为战斗机飞行员夜间作战训练,他试图将之卖给泰国和马来西亚空军,当然还包括中国海军研究中心。在其认罪后,减判2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万美元(美国司法部文件)。
为大家理解计,可能需要简介该法内容了。该法条文仅区区9条(英文版法条),其中重要的就是1831和1832条,分别规定“经济间谍”和“商业秘密窃贼”两种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犯罪。若故意以5种方式窃取、获取商业秘密而有利于外国政府、外国政府附属机构或外国政府代理人(foreign
government, foreign instrumentality, or foreign
agent)的,将被认定为经济间谍,处以不超过50万美金的罚金或者不超过1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处(机构犯罪的,罚金为不超过1000万美金);若从事上述犯罪行为,试图将跨州或跨境贸易中的某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转为非商业秘密所有人利益,并明知会损害所有人利益的,罚金同上,有期徒刑则为不超过10年,或并处(机构犯罪的,罚金不超过500万美金)。
在这5个与该法第1条有关案例中,还有一个涉及中国公民葛月飞(音译)的。根据上述美国司法部的文件,该案于2007年9月26日公诉。在本年10月20日,该案陪审团已经开始宣布,并将于今天开始庭审。涉嫌犯罪行为是葛与另一美国公民涉嫌利用从原两个公司(从事微电子系统和半导体芯片制造)窃取的商业秘密成立公司,并试图从中国“863计划”获得资助。
“863计划”,即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一些有限的领域为研究目标的一个基础研究的国家性计划。其中,“光电子器件和光电子、微电子系统集成技术主题、通信技术主题”
名列研究领域。所以,怪不得美国司法部加紧诉讼程序提速的,也许它已掌握了被告已获取863计划立项的证据。
将在国外学得或研究出的技术挪到国内来使用、获得项目或者其他好处(如受聘),一度是海外中国研究人员的惯常做法。前几年,曾传出将国外非常简单的技术搬至国内,混得国家N多money的新闻。俺一个朋友的表弟,曾在德国西门子公司工作,几年前回国欲以所掌握技术创业。朋友携之咨询俺,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俺问的问题只有一个:你研发并掌握的技术是否依德国法为职务发明?他摇头。
今天还了解一个信息:美国“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价委员会”(USCC)向国会递交了2008年年度报告。(根据美国法律,该委员会负责“监督、调查并向国会报告有关美中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在得出“中国设置有图书、电影和其他媒体进入门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结论的同时,还声称“中国具有一个活跃的网络间谍计划。由于中国目前网络操作能力非常先进,她能够进行多种形式的复杂的网络战争,美国也许不能反击,甚或不能侦测。”
咱中国真的已然网络巨人了吗?俺不太清楚。但是,“也许”不能反击或侦测的使用似乎意味着有点空穴来风、虚张声势。
在中国日益受到世界的重视与担忧的现今,咱们中国人似乎更应该洁身自好一点,当然,俺指的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千万别因风口浪尖冲浪而冲到美国或什么国家监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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