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号,张先生的父亲在经过某商场门口时,突然刮起大风,一个高3.5米,宽1.8米的广告牌被风吹倒,砸中张先生父亲的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据了解,该广告牌是某商场为了宣传优惠酬宾活动所立,在张先生父亲被广告牌砸中之前,该广告牌曾经多次被风刮倒,每次被刮倒后商场工作人员都将广告牌靠墙树立。请问对张先生父亲造成的伤害,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须因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地上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3、须地上工作物等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必须证明工作物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
依张先生所述情况,商场完全具备了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商场树立的广告牌《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 2、广告牌被风刮倒,与击中张先生父亲的头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商场存在过错。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商场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将广告牌靠墙树立,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造成广告牌再次被风刮倒,商场是有过错的。4、商场没有免责事由。广告牌击中张先生父亲头部,并非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张先生父亲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商场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