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在苏州听到的一次讲座,李国新教授道:到目前(当时)为止的国内图书馆立法,已经有了保护读者权益的概念,但没有怎样保护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款。现有法律中有关开放时间、检索借阅一类的规定,还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读者权益 “
图书馆不仅是公共精神的产物,而且也应该是公共精神的传播者。
图书馆本来就是公共精神的产物,也还应该有传播时代思想的责任。
图书馆不宣扬和传播公共精神,让公众意识到使用图书馆是权利,图书馆何以有更大规模的用户群?
没有大规模的用户群,图书馆哪里去寻找图书馆存在的价值?
不从权利角度去为读者思考,这是官本位的遗风。
现实中,我们还有其它的“×图事件”,也不想多提,有些是有苦衷的,但至少可以反映出国民公共精神已经在以很快的速度觉醒。这种觉醒程度,我想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公共领域的概念是在十八世纪中叶前后形成的,它是在西方近代社会形态及国家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中形成的重要命题。公共领域,"首先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
————哈贝马斯
《文化与公共性》 三联书店出版 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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