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总体来说,历来主流的翻译评论观点,都是采用这种以“对等”为金科玉律的法则:“‘信’可以说是翻译的天经地义(perfectly justified; unalterable principle); ‘不信’的翻译就不是翻译;不以‘信’为理想的人可以不必翻译。”(陈康。1981)
不过,对于‘信’的本质,大家总有不同的理解,正如林语堂所指出的:“译者的第一责任,就是对原文或原著者的责任,换言之,就是如何才可以忠实于原文,不负著(作)者的才思与用意。在这个上面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所谓忠实应作如何解释,是否应字字拘守原文,或是译者可有自由的权利,于译文时可自行其裁判力,于原文字句得斟酌损益,以求合于译文通顺明畅的本旨。”(林语堂。1940)
因此,对等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包括:
1),语音的对等;
2),词语的对等;
3),意象的对等;
4),功能的对等;
5),神韵的对等。
2,
若是用这样的眼光来看翻译的话,任何合法又合乎道德的手段只要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都是合理而且应该的。于是历来被尊崇为金科玉律的种种翻译标准,有时都被丢在一旁,例如按照“忠信”的原则,译文应该代表了原文的全部信息,也没有原文本无的信息,按照“通达”的原则,译文应该写得浅显易懂,可是符合了这样的标准,译文未必能达到委托人期望的效果,反而是不忠信又难以看得明白的译文,才是好的译文了。
因此,译得“好”的译文未必就是成功的翻译任务。译文是否具有可读性,跟翻译任务的成败无必然联系,甚至有时译得“不好”的译文,反而达到了原定的目标。
至于如何衡量委托人的满意程度,则要视其期望而定。有些期望是可以量化的,如译文令委托人的生意赚了多少钱;有些是可以验证的,例如译文使用者看了译文是否遵照其指示完成了某些工作。但是相当大部分的译文成效还是要由译文的评论者或者译文赏析者按照可以得到的资料自行评估。
3,
还有一种“翻译哲学”,就是既不把译本当成原文的复制品或替代品,也不斤斤计较于译本对谁有什么“用”,而是把译本视作原文的“借尸还魂”,让读者及其意念得以在另一个时空里得到新的生命。
按照这个看法,每一次翻译都向是音乐厅里的演奏家那样,凭着乐谱(score)的指示再度为当场的听众演绎一边该首作品。正如音乐演奏没有钦定的(authoritative)、唯一至尊的(definitive)、完美的演绎,翻译工作也无从追寻最正确的译法、最权威的解释,反而是译者透过原文跟作者心心相印,利用原著作为原料,炮制出新的作品,在另一个情境中以飨另一批读者。
若是这样的话,翻译评论或者赏析的标准则可能是:
1),译文本身作为艺术品的价值,例如译出来的诗有没有“诗味”、译出来的戏剧作为脚本在舞台上演出行不行,也可能是2),译文使用者的期望是否得以满足。
至于译文跟原文酷似与否,译者行驶了多大的自由来改变原文的本来面貌。译本对委托者、作者、社会大众、译本的语言文化产生什么影响等,都不重要。在极端的例子,原文只不过是一些灵感,甚至借口,让译者去发挥,去创造出跟原文具备“某种关系”的新作而已。
注:历来有不少翻译作品都有这种情形,尤以文艺、哲学、宗教的范围较普遍,例如林纾取材于英法文学名著而写出的流行小说,Ezra Pound 取材于中国诗歌来创作的新的诗歌,20实际60年代多为“嬉皮士”(hippies)美国诗人借寒山的作品写自己的诗歌(但称之为翻译),表达其人生观,都是突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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