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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民工救助良心体制杂谈 |
分类: 时评 |
2012年12月02日烟台晚报
钱夙伟
一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这位农民工在立交桥下呆了一个多月,“最近20多天,可能是得了什么病,整天躺在地上不起身。”包括公交司机等市民都每天给他送饭,“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会没有发现吗?
二者,2003年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收容遣送站相应改为救助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按照新《办法》,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符合“生活无着”这一条件,就有获取国家和政府救助的权利。而对于有病在身的农民工,显然比“生活无着”更危急,更需要及时的救助,救助站岂能“看看都走了”?
三者,救死扶伤是“120”的职责,谁都知道,这位农民工当时急需救治,于“120”的专业,更应该清楚如果再不收治有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郑州市120急救中心一工作人员称,如果病人不愿去医院或不需要急救,他们不会把人拉走”。面对生命至上,这明显是推卸责任的遁词。即使当时确实还不需要急救,但不等于不立即治疗。正是不采取任何的治疗,“看看都走了”,最终让农民工冤死,而这无疑是“120”的失责。
显然,对于需要救助者,比如这位农民工,既有相应法规,也有着多重体制的保护,然而,要落到实处,真正成为他们的福祉,还需要一个有良心、也因此能负责任的运转机制,显然,农民工之死拷问的,是体制的良心,或者说,是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良心。如果良心缺失,再健全的体制,也只是一个徒有其表的空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