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之窗曾经开启:八十六字箴言与共同缔造论
四年前的平安夜,2005年12月24日,一位对两岸关系做出巨大历史贡献的长者、汪道涵先生告别了他念兹在兹的两岸关系,走入历史。哲人虽逝,风范长在。今日,在两岸关系再现生机之际,我们可以再一次地认识汪道涵先生的两岸关系情怀与格局。
1997年11月16日汪道涵先生在上海会见新同盟会许历农等人。根据事后与会者的转述,汪道涵先生曾指出:“一个中国并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等于‘中华民国’,而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应是一个尚未统一的中国,共同迈向统一的中国”。汪道涵先生并且说,“一个中国用英文文法的时态来看,可分为三种:一是现在式,但目前很难;其次是未来式,但这夜长梦多,可望不可及,因此何不用现在进行式,只要两岸有意愿就好办”。
汪道涵先生当时已经看到,国民党对于一个中国的认识已经转变为未来式,民进党则是用过去式来看待一个中国。汪道涵先生著名的“共同缔造论”,是主张两岸从当下开始缔造新中国的现在进行式。
1998年,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先生即将访问大陆前,中共中央召开了对台领导小组会议,汪道涵先生准备了一个文字稿供中央讨论,在这文字稿中阐述了他对一个中国的定义,以及两岸如何统一的意见。有些当场被中央接受,有些暂时没有接受,最后一致通过的内容乃“八十六字”。这“八十六字”箴言,也称之为“八十六字”方针,在两岸关系上的重要性可以与“叶九条”、“邓六条”、“江八条”、“钱七点”并列,为一重要的里程碑文件。
1998年10月14日,汪道涵在与辜振甫于上海和平饭店八楼和平厅举行首度会晤时提出这八十六个字:“世只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统一。双方应共同努力,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一个国家的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割的,台湾的政治地位应该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这八十六字隐含着北京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重大调整。第一、“目前尚未统一”的提法,是大陆官方首次这样提出,这提法之后在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中被正式写入。第二、“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的主张,强调在两岸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双方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谁大谁小”、“谁吃掉谁”的问题。第三、有关“台湾的政治地位应该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进行讨论”的说法,显示北京已为两岸统一前“中华民国政府”的定位预留可以讨论的空间,而不再是视“中华民国已经灭亡”的传统看法。
台北的回应:两岸为特殊国与国关系
当时在台北的李登辉,对“一个中国”原则已经没有兴趣了。在汪道涵即将来台访问的前夕,1999年7月9日,李登辉接受“德国之声”访问时,提出“特殊国与国”的看法。
李登辉所以特别选在德国记者访问时所提出,显示李登辉是希望将东西德的特殊关系移植到两岸。对于一般台湾民众而言,很难瞭解什么是东西德“特殊关系”的真谛,他们简单地认为,两岸的确存在着“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者之间有着血缘、文化上的特殊关系,因此很容易地接受两岸为“特殊国与国”关系的看法。当时的民意调查,有七成以上台湾民众接受这项两岸关系定位主张。
北京是完全不能接受两岸为“特殊国与国”关系这样的论述,问题不在于“特殊关系”,而在于“国与国”这样的只定。李登辉的论述使得海协与海基会两会之间的对话失去了政治基础,也使汪道涵会长的台湾之行嘎然而止。“特殊国与国”的主张不仅让汪道涵先生无法一偿到台湾的宿愿,也使两岸关系划上了一道休止符,接着就是陈水扁的执政,两岸关系再度空转,任何有关两岸政治关系的讨论均已非理性,而是由民粹主导。
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对于李登辉而言,“特殊国与国”是他分离中国整个战略的一部分;对于北京而言,“八十六字”箴言所释出的解释空间,完全没有机会进入对话阶段。
时间真的过得很快,一晃至今已逾十年。经历了两岸失落的十年,我们有必要指出李登辉“特殊国与国”关系的盲点与误区在哪里?我们必须将时间再拉回汪道涵先生在1998年所提出的“八十六字”箴言,将其做为起点,重新再回顾一次两岸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八十六字”箴言的基础上,可以让两岸关系呈现什么样的面貌,至于过去的十年,我们不妨就当它是个负面的经验与教训。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两岸不能发展出一套完整的论述,两岸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互信,其结果是两岸认同愈来愈远,未来处理两岸关系的代价愈来愈大。
特殊国与国关系形成的历程:我的回忆
1992年,我亲身站在两岸外交争夺的火线,在艰难地将拉脱维亚总领事馆设立之时,我更觉得如果两岸关系不能妥善处理,外交困境无法解决,即使突破,也不容易长久。
基于对于两岸关系的情怀,在程建人大使(时任“外交部次长”)的协助,以及马英九先生(时任“陆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同意下,我从“外交部”商调至“陆委会”工作,在企划处参与大陆工作的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撰写。
1992年正是两岸关系互动密切的一年。由于有了1991年的“国统纲领”以及国统会“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解释,两岸虽然对于“一个中国”的定义不同,但是毕竟对于“一个中国”有了交集。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了1993年的“辜汪会谈”,一个两岸历经近五十年的分离后,终于可以好好坐下来沟通的会谈。
在看到两岸关系逐渐走向良性互动之际,当时我与一般人一样,没有察觉到李登辉对于“一个中国”的“宁静革命”正在启动。
还记得“海陆大战”吧!事后看来,海基会执行的是“国统纲领的大陆政策”,可是当时“陆委会”主委黄昆辉执行的却是“李登辉的大陆政策”。这也是后来,从陈长文、邱进益、焦仁和到陈荣杰,一直都与黄昆辉之间存在着根本认知上的矛盾。那么,为什么李登辉会通过“国统纲领”呢?是他认同“一个中国”?当然不是,那其实是李登辉为了拉拢当时非主流派而不得不做的决定,他用“国统纲领”来化解非主流派对他的不信任,“国统纲领”因此成为了李登辉巩固权力的工具,而非其两岸关系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来的“海陆大战”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时的我,还没有满四十岁,天真的我完全相信“国统纲领”是政府的政策。我的基本政治学知识告诉我,“国统纲领”只是一份非正式的文件,是政府意愿与论述的根据,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做为体制内的一员,我上签呈建议政府利用当时国民党仍居多数的情形下,在“立法院”将“国统纲领”通过,使其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策。这也是西德在处理两德关系时常用的做法,用法律来对政府做自我约束。不过,我的这项建议,并没有被接受。至此我开始瞭解,当时的“陆委会”对于“国统纲领”的看法与我的认知有很大的不同。
1993年年中,当时的企划处长郑安国先生,交给我一份工作,撰写一份有关大陆政策的白皮书,向人民完整地交待政府的大陆政策理念与作为。正当我构思如何撰写这份白皮书时,1993年8月北京发表了《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对于台湾要寻求加入联合国做出严厉的批判。郑处长再交待,未来白皮书的内容也应包括两岸间的定位与方向。
不像北京的白皮书是由一个小组负责撰写,我是一个人负责整个白皮书的撰写工作,这也让我可以完整而有逻辑性的将两岸关系的定位做一诠释。这一份后来以《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名称公布的大陆政策白皮书,全文长达六万余字,后来浓缩为两万字出版。在我完成初稿后,“陆委会”再邀请两梯次的学者专家进行讨论,最后定稿。定稿后,我与企划处算是完成了工作,未来的工作就由副主委与主委黄昆辉做最后裁决。
《说明书》的最后版本与当时企划处定稿的版本,大概有99%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我是初稿的撰写者,可以非常清楚瞭解被改动的地方是哪里,最大的不同处就在于对“一个中国”的解释。
我不知道是谁把“一个中国”的定义修改了。由于最后修订者只有政治意图,而缺乏完整的论述,因此,谨在“一个中国”定义上修改,而没有更动《说明书》其他“整个中国”或“内部关系”等重要文字。做为一个原始的起稿者可以完全看出“两岸关系说明书”的前后矛盾处,但是一般读者不会轻易地察觉。
《说明书》是这样的诠释“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两岸的分裂分治只是中国历史上暂时的、过渡时期的现象,经由两岸共同的努力,中国必然会走上统一的道路……”.
值得注意与讨论的是,第一、“国统纲领”并没有“一个中国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这一句话;第二、如果我们认定一个中国仅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又主张两岸各为主权独立的国家,则在法理上,已无统一问题,中国在1949年已经完成分裂了;第三、如果上述观点真的是政府对一个中国的解释,则可认为“中华民国”也同意两岸已经完成分裂,至于另称“经由两岸共同的努力,中国必然会走上统一的道路”这句话没有意义,因为它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从理论来说,1994年的《说明书》的这些文字,已经为走向“分割理论”开启了大门。我支持“中华民国”参与联合国,但是我不认为“分割理论”或“分解理论”这种论述可以帮助“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
李登辉将“一个中国”虚化的解释,官方文件始于1994年的《说明书》,但是酝酿的时间则起于1993年。当时国民党的智囊们,以“郑中桦”为笔名,从1993年11月6、8、15日起连续在中央日报刊第二版登专文指出:“两岸所坚持的‘一个中国’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也是指民国38年(即1949年)以前及未来统一后的中国。而38年以后的两岸存在着两个不同名称的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方各自统治不同的地区和人民……,彼此各自为政,没有隶属关系”。这表明了“一个中国”只是过去式与未来式,而非现在式。现在的“一个中国”只是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中国。
1994年1月政治大学出版的《中国大陆问题研究》,特别以《论台海两岸的关系》为篇名列出其三篇文章。在文章前特别序称“有感于郑先生文章的观点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的立场,有助于本刊读者对大陆政策的瞭解”(第37卷第1期)。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是政府主其事者的思想定调工作。
从上述事实可以清楚瞭解,1999年的“特殊国与国”并不是李登辉的神来之笔,也不仅是如一般外只所言始于有蔡英文参与,1999年5月由“国安局”完成的“强化‘中华民国’主权地位”报告。溯其源头,是自1993年推动进入联合国、化名“郑中桦”的文章诠释、1994年《说明书》等一连串的认知与立场投射。
已经有了这样的论述,执行“国统纲领”的海基会还没有察觉到国民党的路线已经改变。一直到许惠佑1998年接掌海基会,代表黄昆辉的最后胜利,李登辉的布局终于完全到位。“特殊国与国”随时可以提出来,选择1999年的7月9日出牌,理由其实只有一个:多一个附加价值,即不要让汪道涵先生来访,迫使两岸关系走入胡同。
而我自己怎么选择呢?《说明书》对“一个中国”关键文字的政治目的性诠释,让我瞭解,国民党的立场已经转变。我开始重新思考我能够为两岸关系做些什么,1995年我选择离开了长达15年的公务员生涯,协助星云大师创办南华大学。同时,我决定把理念用文字写出来,准备与被错误诠释的一个中国论述进行长期抗战。
“特殊关系”的本义: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
胡锦涛先生在2008年12月31日的谈话中,也提出了两岸为特殊关系的看法,他说:“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李登辉与胡锦涛两人对于“特殊关系”见解的差别在于:李登辉将“特殊关系”立足于两岸历史、文化、血缘、地理的相近性,统一不是必然选项;胡锦涛则是将“特殊关系”只定为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
“特殊关系”这几个字源自于西德总理布朗德,用以区别东西德的关系既非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也不是自己国家内部的内政关系。那么“特殊关系”的理论本义是什么?对此,当时的反对党还向联邦宪法法院控告布朗德政府违宪,当时担任反对党的基督民主联盟(CDU/CSU)认为,西德既然都承认了东德为一个国家,那还有什么特殊关系而言,在法律意义上,东德已经是一个国家,东德派驻在西德的代表,都是由东德外交部负责,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所谓“历史、文化、血缘、地理上”的“特殊关系”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当时的西德政府与学术界并不像台湾一样,“我说它是特殊关系就是特殊关系”,而必须提出合理的法律理由。西德政府引用“国家核心理论”,认为1937年疆只的德国(因为1937年至1945年所得的领土均被视为非法所得)并没有灭亡,只是丧失了行为能力,也就是说,1937年疆界的德国做为一个法人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战败,暂时没有专属自己的中央权力机关,西德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延续了德国的国际法人格。
联邦宪法法院特别说“onenation,twostates”,其中onenation,指的不是德意志民族,而是1937年的德意志帝国。台湾学者一直将“onenation,twostates”译为“一族两国”,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如果是“一族两国”,布朗德早就被宪法法院判定违宪了。我们应该将其译为“一德两国”,“一德”与“两国”都是国际法的主体,由于有“一德”(为法人,但是没有治权能力)存在,布朗德承认东德为一个国家,不是外国,如果是“一族两国”,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也就等于是承认东德为外国了。
读者至此可以明白,当李登辉将“一个中国”定义为历史、文化、地理、血缘上的概念时,如果依照西德的看法,李登辉早就违宪了,但是在台湾,却没有人会提出质疑。有时不禁感叹,是权力依附需要?宪法不受重视?或是学术界根本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深入且透彻的研究,放任这么重要的议题口水化、庸俗化、民粹化?
由于布朗德坚持“整个德国”的立场,视东西为整个德国的内部两个国家,因此,当时的对德事务由“内德关系部”(Bindesministeriumfuerinn
因此,“特殊”一词,并不是随便说说,有它的一定法律意涵。两岸为特殊关系,表示两岸的关系不是国际关系,也不是一方属于另一方的内政关系,而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
“特殊关系”的基础:主权共有与共享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瞭解,“特殊关系”与“主权共有与共享”是分不开的。两岸如果不能共有主权,等于一方独占主权,另一方不是“伪”(假的中央政府)就是“它”(另一个主权国家),那么,这样的“特殊关系”其实是一种正/伪或外国关系。
何谓“主权共有与共享”?在政治哲学上,主权是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经由人民委托行使主权的权力(powerofsovereignty),政府是行使人民主权的媒介。两岸目前虽然没有武装冲突、交往亦日渐密切,但是在法理上,仍处于整个中国内部的分治状态。两岸政府各在其有效管辖区内接受人民的主权委托,行使主权的权力。由于整个中国是由两岸共同组成,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因此,整个中国的主权应该由两岸人民所共有。目前两岸人民均无法分享对方的主权权力,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两岸都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在思路上,就应该将主权共享纳入政策思维。西德就是用这个态度来处理与东德人民的关系。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的刘国深院长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提出了“国家球体理论”,将两岸视为“中国”这一球体的两面。他认为,中国是现代“国际星系”中一个重要的“国家球体”,同样是由土地、人口、政府、主权构成的一个整体,世只上绝大多数“国家球体”只有一个球面(政权)代表这个国家,而中国这一个“国家球体”的球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竞争中的政权构成,它们分别在背靠背的空间和场合代表着中国,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一体两面”的关系。(请参考:〈加强两岸政治互信ABC〉,《中国评论》,2009年11月)刘国深这个“国家球体理论”就是“主权共有与共享”的另一种表述,表示两岸分别是中国这个球体的两面。球面间的关系与球体间的关系完全不同,球面间的关系是一种“球体的内部(特殊)关系”。
中国评论新闻网的网民经常有精彩的观点,福建建瓯的教师江昌标,在他的网路文章《两岸一体两面、共有共享主权》一文中也举了传神的例子。他说:“从两岸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来理解一个中国,如硬币的一体两面关系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就是一个中国的两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就是一个中国的整体”,“两岸如同硬币一体两面,都是一个中国。一体就是一个中国,两面分别是大陆和台湾。大陆是硬币的一面,台湾是硬币的另一面,两面互相依存,共同存在,缺一不可。因此,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无论是“球体说”或是“硬币说”,都把两岸是一体两面的概念做了很具象的描绘。“球体”的面,不论朝向哪一方,如果不能共有或共享球体的内涵,这个球体是破碎的;硬币虽然拥有两个面,但是内容是完全一样的。无论是“球体说”或是“硬币说”,都是主权共有与共享,而这也是正是“特殊关系”的精神。
“特殊关系”的实践:不一定需要签ECFA也可以给台湾特殊待遇
在两岸互动过程中,我们如何落实“特殊关系”?在讨论以前,我们来看看东西德是如何思考它们的贸易关系性质。西德的做法值得两岸,特别是北京可以参考。
在西德,东西德间贸易通常被称之为“内部贸易”(Binnenhandel),或“德国内部贸易”(DerinnerdeutscheHandel,简称为“内德贸易”),其理由在于两德间并无关税的只限。虽然在1951年7月9日的〈区间内监督规定〉称,双方的贸易可由两德关税官署管制,但事实上与东德的贸易均未课征关税。例如西德1961年6月4日的《关税法》(Zollgesetze)第2条即规定,东德为西德关税的内部地区(Zollinland)。西德所以这么做,原因很简单,因为西德在与东德的关系上,是以“国家核心理论”(即西德的主权涵盖全德国)来处理东西德的关系,既然西德的宪法认为德东地区是德国的一部分,而西德又代表德国,所以东德的货品进入西德自然不需要关税。
大陆的朋友或许可以思考一下,既然中国大陆主张主权涵盖全中国,视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为何台湾的货品到大陆还要打关税?看看东西德的例子:东德的货物进入西德不要关税,但是西德的物品进入东德却要打税,因为西德认为它代表德国。外表看起来,好像是西德吃亏,西德之所以这么做,因为它坚持遵守自己的宪法立场,也因为它想统一德国。
另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当时欧洲共同体(后简称“欧体”)如何看待东西德的贸易形态问题。1957年西德加入欧体,在签署《罗马条约》时,即表示其立场:为执行此条约,不须改变目前德国内部贸易的规定,亦不须改变目前的贸易情况。这表示西德认为,即使签了《罗马条约》,受条约的约束,但是东德的货物进入西德仍然不需要关税。
当时其他欧体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倘采纳西德意见,等于在欧体在苏联占领区(指东德)间开了个缺口,亦使得苏联与欧体的经贸市场中有了个漏洞,故主张在欧体内设立一专责机构以管制欧体与东德的贸易。但西德政府坚决认为,倘若东西德间的货物须缴纳关税,则等于放弃了“国家核心理论”理念,故东西德间的贸易应维持其特殊性,并主张东西德的贸易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经协商后,欧体各国同意:第一、西德与西德“基本法管辖范围以外的德国地区”(指东德)进行贸易,欧体不改变目前内德(指两德间)贸易的规定,亦不改变此种贸易形态。第二、各会员国均有义务将其与东德贸易的情形告知其余各会员国。
基于上述认知,欧体各国签署“内德贸易与相关问题议定书”(DasProtokoll?berdeninnerdeutschenHand
最后结果是,依欧体的规定,只要是由东德出产的产品,在东西德间无关税,但从其他非欧体国家,如波兰,经过东德到西德再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的产品,皆需要在东西德边只依欧体的共同关税缴税。惟若原产地为东德,经由西德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则不须缴关税。东德物品倘不经过西德而径自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应与其他非欧体国家的物品相同,均需缴税。
如果我们把这个例子用在两岸,如果北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可以主动在“东协加一”的相关协定中增加条款,即台湾的货物如果经过中国大陆到东协国家,可以享受与中国大陆货物一样的待遇。由于台湾与东协国家间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因此,由台湾直接进入东协国家的货物则必须依规定上税。
有些经济学者会说,由于两岸已经加入了世只贸易组织(WTO),因此必须适用WTO的规范。这样的说法是完全忽视了政治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性。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就好像当时的绝大多数欧体国家接受西德的宪法立场,因而不提出异议一样,只要北京能够在国际间有所宣示与坚持,国际社会是没有理由反对的。如果北京又愿意像西德一样释放出公共财,像西德不要求东德比照办理一样,同样地不要求台湾比照办理,这才是坚持“一个中国”一方应有的气魄与立场。
“特殊关系”的特殊性:两岸平等不对称
由东西德的经贸关系可以看出,东西德的特殊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平等而不对称”现象。在国际间两德地位平等,但是在两德经贸事务上,明显地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形。
由于两岸力量有差序,两岸的特殊关系也必然会有“平等而不对称”现象。在两岸互动时,两岸应该以平等相处,尊重彼此的宪政地位(请参考〈一中三宪〉文,《中国评论》,2009年8月号),但是两岸在国际代表权方面,目前存在着明显地“不对称”现象,北京在绝大多数国家享有“大使馆级”外交关系,而台北仅有“代表处级”关系。台北目前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挑战这个“不对称”关系,但是为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北京也有必要在经贸关系上给台北若干“不对称”的优惠。
自从两岸分别加入WTO后,两岸一直有一个认知的误区,即两岸应该比照国际规则来处理两岸经贸事务。从大陆的观点来看,这是接受国际规范的必要行为;从台湾的观点来看,用国际规范来处理两岸关系,满足了两岸关系国际化的心理需求。两岸认知的误区在于,如果大陆能够学习西德,在政治宪法上坚持一个中国,国际社会可以同意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台湾来说,如果以两岸关系特殊性处理两岸经贸关系,台湾可以在中国大陆的同意下,享受一般WTO规范所不能给予的特权。
我们可以从一个极端的例子谈起。这个例子显示出,引用国际规范对台湾的不利。
两岸在2009年11月间签署了金融监理合作备忘录(MOU)。由于台湾与大陆分别以已开发经济体与开发中国家身分加入WTO,当时对外资所做的承诺差异颇大,台湾给予外资的条件几近于国民待遇,即外国银行可以做的与本国银行差不多,所以,台湾几乎没有什么与大陆协商的筹码。大陆由于具备开发中国家身分,对外资金融的进入只是开一扇小门,在WTO外,仍有许多可以给的特殊优惠措施。
大陆法规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待遇不同。如外资银行升格分行须先经二年的办事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至少要有三年的等待期、参股上限为20%等。证券也是一样,如外资不能承做最赚钱的A股经纪业务。
MOU签定后,台湾必须面临对大陆开放市场的压力,如果没有事先另做规范,陆资金融机构来台可享国民待遇,亦即可以马上设分行、子行及承做台币业务,且可100%参股。所以,大陆金融机构很快可以架构完其两岸三地平台,而此不仅影响台湾市场,也会增加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争取台商的压力。
金管会副主委李纪珠因此表示:“台湾会希望在ECFA协商市场准入时,大陆给予超越WTO承诺之外的优惠,而台湾方面则希望陆方在WTO承诺外加上一些限制或至少一些缓冲时间,以减少冲击”。换言之,台湾将希望寄托在ECFA的签署上,期盼利用ECFA为台湾拿回因为MOU(MOU又是基于WTO)而失去的不对等待遇。
如果我们用两岸特殊关系来看这个问题,非常好处理。北京方面其实可以用“一个中国”的宪政立场来处理两岸关系,学习西德一样,给予台湾金融业国民待遇,不需要受WTO的约束,由于第三方大多与大陆有外交关系,接受“一个中国的原则,因此也没有什么理由要求比照办理。这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其实未必要靠ECFA的签署才能够解决。
今天台湾要求签署ECFA,某种意义上只是满足了某种准用WTO规范的心理效应,因为签署之后感觉上似乎就比较可以受到国际贸易规范的保护,也比较有对等的感觉。如果大陆方面也是基于满足这样的考虑,所以要和台湾签署此一协议,我当然也不反对。但是,我们必须瞭解,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ECFA和两岸经贸关系的正常化,并不是有着必然关系,它只是为了突破WTO的限制而已。如果北京可以仿效西德自行修订《关税法》或自行订定相关法律的方式,依据宪法精神给予台湾货物免关税的特殊待遇,其实也是一样可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真正做到把台湾同胞当成自己人民一样看待。北京如果能够有这种格局,两岸关系没有理由不往既广又深的方向大步走。
台湾为何没有办法比照办理,理由很简单:台湾小,大陆大,台湾对中国大陆市场既有需要,也有恐惧,大陆对于两岸关系发展,政治性的目的大于台湾,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对称”。从这个角度来看,大陆没有什么好与台湾计较的。因而,北京不宜以国际规范来思考两岸关系,而应以两岸关系特殊性这个角度为两岸创造符合双方利益的特殊规范。
“特殊关系”所延伸的两岸互动方式,等于是两岸关系“内外有别”的一种定位。两岸对外,各自依据国际社会的现有规范与他国交往,但是在两岸自行互动时,两岸可以有自己的依据与模式。在政治立场上,北京不希望两岸关系国际关系化,因此,“特殊关系”让北京赢得了立场;在经济上,“特殊关系”中“不对称”的设计,可以让台湾取得实质的利益。
再造机会之窗:主权共享与共同缔造新中国
让两岸关系回归到特殊关系,即“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的形式运作,有几种不同的路径。第一、单方面的处理。由于两岸双方的宪法均是“一中宪法”,因此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宪法,对对方做国民待遇的优惠设定。当然,由于两岸大小差距过大,台湾方面的敏感度与脆弱度均较之大陆为高,因此,北京方面更有条件学习西德的做法,将两岸关系视同为“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处理。
第二、双方面共同处理。如果两岸有更大的诚意,可以透过“和平(基础)协定”的签署,双方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使得双方共同约定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如果了这个协定,那么国际间便没有什么可以质疑两岸的特殊关系与经贸安排了。
目前在两岸关系互动过程中,到底是应该“先易后难”、“先经后政”还是“难易并进”、“政经并行”?我是主张后者的。两岸关系的本质是政治问题,几乎所有经济问题均与政治有关,这与一般国家间的问题本质不同。回避政治只谈经济,并不一定能够为未来的政治争议创造好的解决基础,反而有可能治丝益棼。如果能够处理两岸政治定位的问题,特别是确定两岸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那么,两岸就可以对经贸关系自行做出有利于对方规范,而不必再受WTO“相同待遇”的约束。简单的说,两岸定位问题如果解决,尔后的问题处理自然可以“轻舟过万重山”了。
“一中三宪”是“整个中国内部关系”另一种的法律文字表述,两岸均不失其立场,又兼顾到未来的理想。“两岸统合”是两岸互动时的进阶方式,有助于强化与巩固“整个中国”的内涵。
2009年8月2日,我在上海拜访社会科学院黄仁伟副院长时,黄仁伟副院长告诉我说,汪道涵先生的八十六字箴言,原本是九十个字,后来版本所删除的四个字,正是“主权共享”。
在敬仰汪道涵先生的卓见之余,也想着这四个字会在什么位置,想了想,这四个字应该是放在“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的中间。汪道涵先生原本的主张应该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主权共享,平等协商,共议统一”。
八十六字箴言的年份是1998年,经过了十多年,北京应该更有自信到可以与台北共同拥有与享有中国的主权。在多篇文章中,我不停地呼吁北京是否可以在“一中新三句”“世只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与领土不容分割”之后,再加个第四句,“中国的主权为两岸全体人民所共有与共享”。
北京如果宣示“主权共享”,等于为两岸的“特殊关系”开启了宣示性的序幕。这样的宣示,与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所说“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一致,完全符合的主权尚未分裂说法。中国的主权既然没有分裂,主权当然属于两岸全体人民,并由两岸全体人民所共享。
2005年12月26日,上海东亚所章念驰所长在纪念汪道涵先生一文中说,汪道涵先生所提出的著名的“共同缔造论”,“把邓小平的‘谁也不吃掉谁’和江泽民的‘中国人不打中国人’这二句箴言,发挥得淋漓尽致。他有许多对未来的一个中国的丰富设想,展示了一个老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
老共产党人虽已凋零,但叮咛犹言在耳。透过主权共享,彼此共有整个中国的主权,两岸相互尊重彼此的宪法,彼此“谁也不吃掉谁”。在两岸追求统一的过程中,“整个中国内部”的“特殊关系”是两岸关系的定位。“共同缔造论”要缔造的中国,就是透过统合过程建立第三宪的新中国。
哲人已逝、精神长存。谨以此文“论主权共享与特殊关系”尝试为注道涵先生的观点续貂,并期以“一中三宪、两岸统合”做为汪道涵先生“共同缔造论”的实践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