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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一只观察中国法治的小白鼠(2009-04-12 13:35:26)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这句话用在习水案上再合适不过了。习水案之所以引起媒体及民众的深切关注,是因为有那么多的未成年少女成为受害者,人们当然有理由愤怒,早在之前的“林嘉祥猥亵案”中,网民们已经愤怒了一把,遗憾的是林高官最后仅仅是个“酒后言行不端”,连个治安处罚都没有,网民的愤怒无果而终,最后也只能是郁闷再郁闷。这一次,在省公安厅领导的批示之下,在遵义市政法委书记的指示之下,正义眼看就要得到伸张了,那些以追求正义为己任的网民们的心情岂是用言语能够表达的吗?
但这个案子注定只是一桩骇人听闻的新闻,而决不是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例,更遑论对中国法治的贡献。
一、重罪轻判,检察长很颟顸。
虽然大多数法律人倾向于以强奸罪定罪,但公诉机关仍然坚持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这里面恐怕不仅仅是个认识问题了,对同一个案件观点有分歧是很寻常的,不寻常的是公诉机关的解释,当记者问到为什么不以强奸罪起诉时,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是这样回答的: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罪是三年以上,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高,因此有利于打击犯罪。这样一个回答,如果不是出于无知,那就一定是别有用心,是欺侮民众的智商。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固然高过强奸罪,但最高刑期不过是15年,而强奸罪却是可以判无期乃至于死刑的,检察长大人难道不知道吗?不过这样一来,这个案子一审就在当地法院,局面就是可控的了。
从法理上来分析,本案既不是牵连犯也不存在竞合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单纯的”犯罪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从一重而断的问题,检察长所谓的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较高,可以给予犯罪人更重的刑罚的说法既无法理基础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本案的关键在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取舍,不应从量刑的轻重来选择,而是要从犯罪构成上来做判断。嫖宿幼女,其前提是这些幼女是出于自愿,并且以追求钱财为目的,本案中犯罪人虽然都声称自己支付了“嫖资”,但这些嫖资却与被害人无关,按媒体的报道,这些可怜的孩子是在被殴打之后,是在被“打毒针,拍裸照”的威胁之下屈服的,与这些“公职禽兽”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她们的自愿,追求钱财也不是她们的目的,这难道还不算强奸吗?也许,在这位检察长的眼里,只要给钱了,就没有强奸罪了,那我看强奸罪也就可以取消了。这样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可怜的孩子们,再一次被强奸了!
二、操控司法,政法委很强悍。
 作为一宗影响全国的刑事诉讼,本案的依法处理本来将有助于向民众传递正确的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然而这种并非不可期待的法制宣教却因当地司法秩序的失范而被大大淡化,从本案政法部门传递出来的信息让我们再次为之扼腕,心生悲凉。在本案开庭之际,遵义市政法委书记亲自带领公、检、法一把手到庭,我不知道该怎么表述他们的到庭,是旁听?是观摩?是考察?还是监督?与此同时,大量的被害人家属却以不公开审理为由被拒之门外。更强悍的还是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早在审判之前他就公开地明确地下了指示,这件案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所谓顶格处理,就嫖宿幼女罪来说,也就是要判15年的有期徒刑,书记没有更具体的指示,是所有的犯罪人都顶格处理呢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也只能看最后的判决结果了。
无论如何,这位书记都大错而特错了,他不是法官,他不参与审理,凭什么就能对法官下指示呢?这还是依法而断吗?本律师注意到,对于这位书记“大义凛然”的表态,很多网民都觉得是大快人心,从而对这位书记的杀伐决断充满了感激之情,景仰之情。他们不知道的是,对这种未审先判的赞扬其实是一次授权,授予了政法委书记干预司法的权利,他今天可以对这些“公职禽兽”这么做,明天就可以对任何人这么做,今天也许他是对的,但你不能保证也无法控制他将来的行为是对的还是错的,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不是法治的程序,也不是法治的精神,法治其实早在这一场貌似正义的审判中被奸污了!
当然,这位书记的表态其实是非常符合中国司法的逻辑的,你可以说这就是中国特色,所以,如果要用简单的语言来评价这位书记的指示,我只能说,他很中国,很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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