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先生在《杀光所有的律师——凭什么?!》的帖子中说,“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
从吕先生的文章中,知道律师是不能杀,也杀不光的。然而笔者也甚感疑惑。马克思称莎士比亚为“人类最伟大的天才之一”。恩格斯盛赞其作品的现实主义精神与情节的生动性、丰富性。莎氏的作品几乎被翻译成世界各种文字。这样一个天才人物,吕先生也称其伟大,他何以发出这样的声音呢?吕先生的文章未作解答。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的律师,“并非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律师,而是一个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76页)“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律师制度是一种扩大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而不是缩小和限制民主的制度。律师是在法治当中引导、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教师,而不是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权阶层。律师制度并非以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代替僧侣贵族的垄断。我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在《律师法》中被剥夺。《律师法》不能以保护律师行业利益的目的,以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在诉讼中的民主权利。律师制度是从质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之外的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是民主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律师制度如果以限制和减少人民群众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将失去其积极意义,甚至与保障法制与民主的目的背道而驰。
有谁知道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吗?我猜想就是因为莎士比亚翁痛恨他们企图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如果我猜想的错误,请资深律师和法学家们说说他为什么提出“杀光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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