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从“吉林省家庭暴力调查问卷”出发,对家庭暴力进行深层次的社会学思考。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家庭暴力的社会心理模式,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 生物学的、行为的、文化选择的模式是引起家庭暴力的四大要素。解决家庭暴力要对受暴者和失暴者进行双重的社会矫治。同时也要加大立法力度,增强妇女、儿童、老人的主体意识。
[关键字]:家庭暴力
理论探讨 矫治措施
[引言]: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80%即8100万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近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2003年11月,省妇联权益部在全省开展了“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情况专项调查”。调查发现,自1998年以来,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在信访总量中呈上升趋势,1998年在全省县以上妇联信访中家庭暴力案占0.7%,到2003年上升至13.4%。此外,调查显示,还有相当数量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到其他部门求助,或出于种种考虑,根本不向任何人、任何部门求助。可见,家庭暴力案实际发生量远远超过妇联信访的统计数。调查显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在年龄、经济收入、文化程度、就业层次等方面都比较低。施暴者和受暴者多数是工人、农民、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且以小学、初中毕业者居多。暴力伤害主要体现在身体方面,在家庭暴力中致伤、致残的案件屡见不鲜。在200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身上有明显伤痕的有180名,其中12名被打成轻伤,有7名妇女被打成重伤或终身残疾,占3.8%。
[正文]:
一、家庭暴力概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就暴力一词的内涵,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是仅指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其中某些学者主张伤害包括从轻微到致命的各种伤害。而其它学者主张构成伤害须达到下述标准:死亡,颅骨或面骨骨折,脑出血,两处或两处以上需要医生治疗的断肢,三处或三处以上的骨折或严重的瘀伤,或多重骨折,或严重的内伤。 其二是除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外,还包括非暴力的行为,如拒不使之茁壮成长,营养不良,情感剥夺等。其三是三要素说。行为,危害意欲和伤害构成基本要素,但每个要素宽窄取决于各自研究目的。
Walace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它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严重伤害包括身体的、情感的,也包括侵犯其它家庭成员权力和选择自由的行为。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虐待配偶、虐待子女、虐待老人、兄弟姊妹之间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探讨
学者们为查清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因素,对成千上万的人进行访问、测验(tested)、观察、评价。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权威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归纳为主要的四种。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
(The Psychiatric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施暴者(offender)的人格特征和精神状态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这一模式认为人格紊乱、精神疾病和药物滥用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两种:1、变态理论。某些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格紊乱和其它机能失调。这些因素导致家庭中的暴力性反应。这一理论首先是由医疗界的专业人士,如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临床医生提出来的。2、药物滥用理论。酒精或毒品的摄入损害判断力,减少抑制因素,释放暴力倾向,从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心理模式
(The Social Psychological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社会——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于影响家庭组织的外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诸如生活压力、家庭结构、暴力循环、家庭成员相互作用等因素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6种:
1、
挫折——攻击理论。人的本质是对那些阻碍某些目标实现的对象进行攻击。在家庭环境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有试图达到的某些目标。当这些目标的实现受到阻挠时,受到挫折的当事人可能在家庭中进行暴力攻击。
2、
社会学习理论。人们以何种方式行为是由那些与其最经常接触的人的影响决定的,人们在该他人影响下可以习得偏差的行为,也可以习得非偏差的行为。习得是通过模仿和评价两个重要的机制来完成的。模仿即儿童通过观察(watching)和效仿(imitating),最终采纳了他们所观察到的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包括攻击性行为在内。评价即儿童的某些行为受到奖赏,某些行为受到惩罚,奖赏比征罚能够更有效地修正某些行为。当儿童长大入学并开始与其它儿童和成年人相互作用时,社会学习过程仍然持续。与他人相互作用导致行为在不同的年龄段上不间断的修正。
3、
交换理论。人们之间相互作用所遵循的原则是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人们期待着报酬与代价成比例,是否成比例依据是否有其它替代性选择加以评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遵循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原则。只要家庭成员诉诸暴力所得到的报酬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或惩罚,就诉诸暴力以求达到某种目标。对家庭关系社会控制的缺乏增加了家庭成员间发生暴力的可能。尊重家庭隐私、减少社会干预、减少实施家庭暴力所付出的代价,有助于家庭暴力的发生。
4、
社会环境理论(The Ecological Theory)。当父母、儿童、家庭与周围的邻居和所处的社区环境不一致时就发生家庭暴力。依此理论,残疾儿童或其它方面低于社会所期待的标准的儿童面临着最大被虐待的可能,配偶双方为处理抚养残疾儿童所面临的生活重压增加了家庭内部的紧张。
5、
社会生物学或进化理论。人们之所以以某种方式行为,是因为这有助于提高繁衍后代的可能。父母对于那些非属于自己后代或无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进行攻击。父母在感情上不会维系于或投资于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依此理论,继子女或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比那些正常的、健康的儿童更有可能受到暴力攻击。
6、
保持压力理论(Clockwork Orange Theory)。所有的人和家庭都构筑起只适用于自己的、独特的、最适宜自己发挥作用的、较高的压力。如果压力和自己解决压力所能够使用的反应能力失去平衡,无论反应能力超过还是低于压力,均导致家庭暴力。依此理论,即使在模范家庭中也会发生毫无理性的攻击和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
(The Socioculture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即关注(focus on )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又关注对待妇女和认同家庭暴力的文化态度。又可分为6种:
1、
暴力文化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发生率较高,不同的分配率是不同的文化规范(norms)和价值起作用的结果。暴力是一个习得的反应方式,反映了有效地接受某种亚文化价值系统和规范的社会化进程。家庭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训练场所,因为它是转移文化价值的主要单位。
2、
功能理论。暴力实现着某些功能,如成就感,危险信号,旁观者干预的触媒(catalyst)。家庭暴力在维持家庭对周围逐渐变化环境的适应能力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家庭的生存至关重要。
3、
结构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较为常见。暴力是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即压力和挫折,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反映了学习、认同暴力的典型、规范、价值的经历。
4、
一般系统理论。家庭是一个有目标的、有意图的、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的系统。家庭暴力是这一系统的结果或产品,而不是某个人的心理变态的结果。家庭暴力包括可替代的行为过程、反馈的方法和系统目标三个要素。积极的反馈即产生预期的目标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陡生,而消极的反馈有助于减少或维持家庭暴力的数量。
5、
冲突理论。具体的个人、群体、组织都寻求增进自身利益,而非寻求增进全体利益。因此冲突的管理而非系统的维系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当其它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途径失败后作为冲突解决方法的暴力必然发生。家庭也是拥有对抗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的竞技场,当其它途径失败后作为强有力地增进个人利益的手段的家庭暴力很可能发生。
6、
资源理论。暴力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它,个人或群体可以保有或增进自身的利益。控制的资源越多,能召集(muster)的暴力越大。然而,控制的资源越多,以公开方式施展暴力的可能性越小。当其它资源缺乏时才使用暴力资源。
(四)生物学的、行为的、文化选择的模式
Robert和Patricia 试图用进化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问题。依照进化理论,人类即掌握了学习法则,又掌握了感知法则(Perceptual rules)。学习法则即有机体对环境作出协调反应的进化规则。 感知法则即管理学习法则的法则。 无论是学习法则,还是感知法则,都是进化的结果。
家庭生态系统不稳定与婚姻暴力密切相关。人类生活环境有时显着改善,有时显着下降,因此在自然选择规律作用下,人类对环境,尤其是那些与繁衍成功直接相关的环境极为敏感。“家庭可以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即一个与栖息地相互作用的群体。通常,这一生态系统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下,即所掌握的资源与生活的压力相等或略有盈余。当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以应付它必须应付的生活,便产生紧张,冲突与暴力就更容易发生”。 在社会转型时期,即社会迅速变化,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社会正常控制机制失灵时期,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的情形经常发生。“家庭暴力是生活环境不稳定的标志,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夫妻所掌握的资源。”
夫妻双方相互攻击的交往方式使婚姻暴力从可能转变为现实 。“夫妻所建立的交往方式在决定生态系统不稳定和由此导致的利益冲突是否能升格为婚姻暴力方面可能起关键作用。 传统的行为理论发现,有婚姻暴力的夫妻“在交流时无论在情感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要倾向于消极。” 交往---学习理论认为,应从彼此系以鼓励还系以惩罚方式作出反应的角度来定义交往方式。其正确性体现在有夫妻暴力的夫妻更可能以消极方式回击对方消极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引起更大严重的互动。
环境的不稳定增加了虐待的可能性。照料儿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父母对于环境的改善或恶化,尤其是对繁衍成果所必须的资源非常敏感。Dickemman认为,某一时期的灾害和资源短缺极大地提高了男性的死亡率,因为男性容易感染致命的生产缺陷和传染性疾病,尤其是那些消化和呼吸系统的疾病,这造成女性多于男性。在这种情况下,较喜欢男性的价值观产生,杀害女婴较为普遍。 其它虐待儿童现象也是由环境因素的恶化所引起。“虐待儿童有关的诸多自然、社会因素可视为生态环境不稳定的标志,这些因素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家庭所掌握的自然资源的情形。”
生活环境不稳定并不必然导致虐待儿童。这要求人们考虑对生活压力进行反应的方式上人的区别。应给以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施虐父母和被虐儿童的人格,施虐父母的人格包括沮丧和焦虑,自发的过分自应。被虐儿童的人格包括喜怒无常,精神迟滞,多动或其它难以处理的行为。然而这些人格因素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演变成为虐待行为。行为理论可作联结生活环境不稳定和人格特征与家庭暴力的原因机制。依行为理论,行为方式是选择的结果,它提高了获得积极鼓励或避免惩罚的可能性。某些家庭父母由于缺乏技能或资源或缺乏二者而缺乏对子女精确的和有效的管理能力。这导致对儿童以不分清红皂白的方式作出反应。这种反应方式对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即作为积极鼓励的手段的奖赏最终失去功能。而家庭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父母只好求助于殴打子女的作法。有趣的是Dumas和Walhor的研究表明父母仅仅因遇到不愉快的情事而非因子女的行为也常常殴打儿童。这又使得不分清红皂白的惩罚越来越无效。久而久之,这些家庭中的相互作用变得越来越消极,而非越来越积极,父母子女间温和的交恶行为会演变为强烈的交恶行为。“暴力攻击不仅源于强大的环境或他人的压力,而且源于子女与经常和轻易地被激怒、在迅速解决利益冲突和对约束的敌对状态束手无策的父母之间越来越多的交恶。
三、家庭暴力的矫治措施
家庭暴力的矫治措施(Treatment Programs)是指在刑事司法体系以外运作的心理的、社会的、教育的干预措施。它系在家庭暴力引起公众注意后产生的,起先目的是帮助受害人,后扩张到帮助加害人。它主要包括应急措施,帮助受害人的措施,帮助加害人的措施三种。
(一)应急措施
为应对家庭暴力紧急情况而采取很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热线、避难所、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
1、受害人和加害人危机热线
危机热线即为危机提供电话服务。是诸多矫治措施的基本组成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是受过训练的辅助专职人员的人员。为受害人的危机热线提供情感支持,对危险立即评估,求助于司法的、医疗的或其它帮助的服务,大多数危机热线强调电话联系的匿名性和保密性。为被殴打妇女提供的危机热线通常是包括避难所在内的广泛的矫治措施的组成部分,很多妇女打避难所危机热线的目的是了解避难所的情况,有相当数量的妇女也想得到劝告(counselling)和法律咨询(legal advocacy)。为儿童和妻子提供的危机热线也能提供预防服务。曾经的或潜在的加害人能够在紧张的情况下拨打电话寻求援助和忠告。所提供的这些帮助促成家庭发生大量变化,不仅克服了危机,而且改善了家庭的全面功能。
2、受害人的避难所(Shelters for Victims)
为受害人提供离开加害人的安全环境已成为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紧急援助的主要手段。给受害妇女本人提供的避难所包括庇护之家(shelter home)、志愿者安全之家网络、亲戚或朋友家。给受害儿童提供的避难所主要是收养性照料(foster care)。在某些社区给儿童提供的预防性避难所的形式是“缓解中心(respite center)”,即父母处于紧张的情形下儿童得到短暂照料的地方。如果妇女带来儿童寻求避难,为防止儿童因离开家庭、邻居、学校和即爱又怕的父亲经受更多的痛苦(turmoil),则对加害人提供住院式矫治。这种强制性的住院式或监禁式矫治的缺点是男人在离开机构后会报复他的配偶,或者遇到经济困难。在安全的住所中,被殴妇女有机会克服殴打所致的情感痛苦,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和她们职业方面的决定,作出是要求给配偶提供帮助还是要求针对配偶的限制令或同时要求二者的方面的决定。庇难所因其有益地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而获得相当高的评价。
3、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
迁居即受害儿童或加害人离开住所,双方分开生活。在儿童受到虐待的情形下家庭成员是否应当分开,如果应当究竟谁应该离开的问题上存有争论。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分居是保护受害人的唯一方法,分居也是促使加害人改变的强烈动力。另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家庭因为失去过错的父母一方和全体家庭成员遭到社会和经济困难而分裂,那幺受害人将遭遇更大的痛苦。提倡迁居儿童另行安置的理由是从法律观点看安置儿童比迁居加害人更容易,或者是是避开危害,或者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治疗的(therapeutic)环境,或者是在儿童回来前给家庭提供一段矫治的时间。在是否基于危险程度来决定另行安置的问题上也有争论。一些研究指出只有儿童已经遭遇较严重的问题,且父母的虐待已经变本加利或可能变本加利时,另行安置方为妥当,而另一些研究则不以为然。在令行安置是否存在消极效果方面也有争论。一些理论者认为与父母分开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而另一些理论者认为,另行安置有大量好处。
另行安置儿童能使父母得到矫治的时间的想法并未落实,而且另行安置儿童导致父母与子女失去联系从而使家庭团聚遇到困难,因此已经通过法律来减少另行安置以等待永久安排所持续的时间,并可以要求对父母矫治的具体方案。具体内容是:(1)暂缓性照料(respite care),也叫白天照料(Day care),是替代收养性照料的短期措施,其作用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环境,并监视儿童在白天的状况,也为父母提供缓解父母养儿育女(Parenting)所生的紧张的救济。(2)减少另行安置的必要性。途径是依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教给父母管理儿童的技能和认知性的自我控制(cognitive self-control)技能。
迁居儿童减少了短期内受虐待的可能性,诸如短期的应急性安置和治疗性的白日照料也有助于儿童和少年。
(二) 帮助受害人的措施
帮助受害人的措施源于社会运动和社会关怀(social concern)。帮助被殴妇女的措施源于妇女运动。帮助遭受性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儿童保护运动和强奸危机运动(rape crises movement)。帮助遭身体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50年代的医疗团体。
1、帮助受害妇女的庇护措施
帮助被欧打妇女的庇护措施(shelters)始于70年代早期。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三种。
(1)法律援助(legal aid)。大多数庇护措施都为本地区或非本地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服务的功能是提供法律和刑事诉法程序方面的知识,又为选择采用刑事司法制度的妇女提供支持和代理(advocacy)。
(2)规劝(counselling)。规劝大致分为支持性的、社会学习的、心理动力的、家庭系统的规劝四种。支持性的规劝的特征是具有移情作用(empathic)的倾听和相互提供情感支持,大多以小组的方式进行。通过交流各自的被虐待和恢复的经历,规劝者希望被殴打妇女不再感到隔绝、耻辱,并能重建自尊。社会学习的规劝认为被殴妇女缺乏社交技能,尤其缺乏断言主张(assertive)。于是,一些研究人员主张采取断言主张训练。但这种方法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被殴打妇女与在婚姻中遇到其它困难的妇女相比,并非没有或缺乏断言主张,而且对加害丈夫提出断言主张会被视为挑衅,为殴打妇女提供借口,从而使妇女相当危险。有人认为,被殴打女缺乏断言主张和交往技能是加害人强迫其与世隔绝和妇女害怕交往将受到报复的结果。临床医生也证明缺乏断言主张和自我评价低源于婚姻关系内部的行为。于是Follingstad提出认知性重构方法。她认为要想改变被殴打妇女的行为则必须首先改变错误的想法并掌握技能,错误的想法很多,诸如“我没有其它的选择,只能忍受”,“可能是我该打”,“我无法改变任何事情,我已经尝试过了”。一些学者认为针对错误的想法进行训练将使某些妇女更加危险。于是Weingout提出现行的训练方法。她认为有两股主要的力量控制着大多数被殴打妇女的生活,即对死亡的焦虑(death anxiety)和得到强有力的其它人的肯定。对死亡的焦虑可以是生活的动力,也可以是麻醉剂,对于童年时代经历过情感痛苦的被殴打妇女来说,对死亡的焦虑是她们逃避生活的借口,得到强有力的其它人的肯定使妇女不再相信离开目前的痛苦婚姻还能生存。心理动力的规劝中的变态人格方法认为,被殴打妇女具有寻衅的属性和阎割情结(castrating),从被殴打中能获得直接的快乐,是色情受虐狂,但这种观点已被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放弃。于是近来提出新的心理动力理论,它认为被殴打妇女希冀得到加害人的同情或加害人因殴打而产生的负疚,这种观点受到最彻底的驳斥。Gilman提出目标--关系(object--relations)理论,她认为大多数被殴打妇女患自我形象分裂症(split self--images),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好,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坏。家庭系统的规劝主张,虐待关系“是一个早在虐待与被虐待的夫妇得到帮助者关注以前就已形成的系统…,固定的行为方式是妇女系受害人,男人系加害人。二者缺一不可”。Deschner采用认知行为(cognitive behavioral)矫治方法,以降低焦虑、沮丧、主观随意、愤怒,和改善自律。Meidiy也采用认知行为矫治方法,以提高认同、婚姻关系凝聚力、内在控制力。
(3)就业准备措施(job readiness programs)。就业准备即制作个人简历并每天至少有一个面试机会。因为被殴打妇女参加工作将会显着提高分居生活能力,故一些庇护和非庇护机构已开始采取该措施。即使不分居生活,就业也会增加妇女的自我价值和独立性。但是就业准备措施遇到心理和社会障碍而不得不修正。这些障碍包括极度不自信、身份问题(identity problem)、有限的工作机会和社会的不认同。
2、帮助性虐待儿童的措施
对于遭受性虐待的儿童采用何种矫治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性虐待的认识。有人视之为犯罪,有人视之为精神紊乱,有人视之为家庭功能失调的症状表现。源于儿童保护运动的矫治似乎更倾向于家庭和好(reconciliation),法律制裁只不是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手段,而非惩罚手段。而强奸危机中心运动一方面向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代理(advocacy),另一方面要求监禁加害人,以惩罚和防止儿童性虐待行为。有学者注意到仅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裁有些弊端,如果将公诉和长期监禁作为目的,因缺乏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及其它原因,这一目的很少能够实现。多次审问(multiple interrogation)、取证(testimony)、质证和强制性与家庭公开给受害儿童增加了痛苦,而且即使犯罪行为证成,加害人多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接受矫治,但矫治者多是缺乏训练的人员,也没有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监视措施。目前措施主要有5种:(1)受害人法律授助措施。它起源于受害人或证人措施(victim / witness)和强奸危机中心。目标是缓和刑事司法制度给儿童带来的损害,强调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legal advocacy)和短期劝告。(2)改进措施。主张以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方式作为警示儿童和全社会和责令加害人获得强制矫治的手段。但并不主张实施监禁。在决定案件如何处理,是否实行长期监视时,将刑事司法制度视为与矫治方案同样重要或比矫治方案更重要的手段。(3)系统修正措施。它也主张应对法律程序进行重构以减少对儿童和家庭所造成的损害,监禁加害人对儿童、家庭和社会并不利。目前的作法通常是在课刑判决后,审判前的转换期(pretrial diversion)或刑事与少年法院联合程序后进行矫治,应采取措施改变两张皮式的作法。如果必须起诉,在监禁期间内应有工作或矫治的假期。矫治应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 这并非为拯救家庭,而是因为全体家庭成员需要各自的和联合的矫治。(4)独立措施。独立措施即独立于法律和政治系统的措施。它以精神病学或家庭系统理论为指针。使用的具体方法包括劝告,自我帮助小组,教给机能。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在具体案件中,这些方法定期介入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5)可替代的系统模式。它反对使用惩罚和强制矫治。它认为,家庭成员不应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加以对待,而应作为患有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人加以对待,矫治与刑事方法体系相结合会产生利益冲突,尤其在为确保法律身份而采用诊断性访问时候(diagnostic interview)。MacFarlane和Dulkley注意到主要的趋势是为加害人提供矫治措施,来代替提起公诉,或代替提起公诉、判刑后的监禁。
3、帮助身体虐待儿童的措施
直至80年代中期,帮助遭受身体虐待儿童所采取的措施仅仅强调医疗救治和身体的保护。8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越来越承认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在心理上也受到消极影响,如自我评价低,语言问题,认知迟延,攻击他人,拒绝社交,这些也需要救治。大多数矫治措施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标是指向父母,以期待儿童行为随之改善,理由是如果父母不转变的话,矫治儿童所产生的积极后果将不复存在。所采取的矫治措施多种多样,Crozier和Katz给父母提供管理儿童训练,对父母双方和他们的子女均产生积极影响。Creen和他的同事们将儿童的愤怒转移给矫治人员。Stran鼓励孩子们主动进行社会交往。
(三)帮助加害人的措施
1、帮助虐待妇女的加害人的措施
主要的矫治方法(treatment orientation)有自我帮助(self-help)、认知的行为(cognitive behavioral)、教育、系统行为(system behavioral)、家庭系统、洞察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六种。某些矫治措施相继地使用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或以其它方式将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结合在一起。大多数矫治措施也将上述方法与性别角色的重新社会化相结合。除自我帮助方法按照本质要求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以外,其它矫治方法可以以单个人为单位,或以小组为单位,或以夫妻为单位进行。自我帮助方法是由Goffman提出并采用的。矫治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顾问或主持人指导。Jennings认为以缺乏组织的但受到严密监督的、相互支持的自我帮助小组为单位进行才最为有效,因为交往技能、相互帮助和相互竞争、性别角色的检验才能更自然而然地发生。所发生的变化也将会持久,因为它们源于受矫治者本人。这种矫治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它方法,如认识的行为方法并用。认知的行为的方法得到最广泛的运用,它由交往技能训练、放松训练,认知调整(cognitive restructuring)、建立暴力的个人根源和社会根源的意识组成。
2、帮助性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措适相当广泛,但基本方法仍然是自我帮助、社会学习、心理动力、家庭系统四种。宽严不一,从多方面治疗和自我邦助措施到性欲重点的重构。治疗环境从非住院的心理治疗到专门机构。某些矫治措施的目的是帮助作出是建设更谐调的系统还是和平分手的选择,其它措施的目的是家庭和好。矫治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3、帮助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对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进行矫治的措施很多,所基于的理论包括心理动力理论、家庭系统理论、认知行为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与虐待妇女和性虐待儿童一样,争论仍然是将矫治重点放在改变个人情况还是放在改变社会环境上。有证据表明某些社会因素,如失业,与身体虐待儿童紧密相会。具体矫治方法多种多样。Shorkey的矫治方法所基于的理论是心理动力理论,认为加害人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营养而患人格紊乱,矫治的时间需要持续一、二年,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矫治方法是访问加害人的成长史并逐渐改变被压入潜意识的冲突。Willen的矫治方法基于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某些情况似乎使家庭处于发生暴力的危险之中,这就需要进行调停以防止其实际发生。尤其是在家庭与世隔绝和内部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将遇到同样情况的人员组成自我帮助的小组,小组通常强调相互支持和如何解决问题,但有时强调教育方法,专门的顾问也参加小组活动并给小组长提供支持和指导。Patterson 和Becker使用了训练父母行为的方法,训练内容通常包括提供积极鼓励和忽视(ignoring)消极行为的技能,训练方式是口头教育和角色模拟、模仿、反馈。Sandler、 Crozier和Katz以模仿、排练、反馈方法研究个案,并要求课后阅读资料,提供愤怒控制训练。Sanford 和Tustin等人教父母以控制训练。Sanford和Tustin等人教父母以对儿童的令人厌恶的行为进行管理、如何减少极端消极行为的方法,以改变紧张。Novaco采用了紧张预防的训练方法,强调如何找出引起愤怒的因素,教放松训练,用更建设性的认知来代替“孩子正在制造麻烦”的想法。Barth和他的同事们先播放剧情,然后训练父母找出似乎与失去控制有关的功能性失调的自言自语,向父母提供对付紧张的放松训练,也提供用于增加父母子女交往的交流训练。Justicehe和Conger等人并非仅仅考虑儿童的行为,还考虑虐待以前导致紧张的情况,如母亲的沮丧、遇到婚姻问题、头痛、职业问题、交往技能问题。Lutzker和Rice采用生态行为(ecobehavioral)方法,认为虐待儿童和疏忽儿童并非父母约束能力的不足,而是父母在处理压力方面的无效所致,因此不能从增强约束能力,处理压力技能等方面进行矫治,应在下述领域提供家政服务:父母子女关系改善,减少紧张,自我控制,社会支持,断言主张训练,基本技能,娱乐时间,保健与营养,家庭安全,工作安排,产前产后疾病的预防。
遏制家庭暴力是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社会学的矫治,而且也需要社会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立法。具体应做到:
一是完善立法。在中国,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在法律、法规上已有明确规定,但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项法规是必要的。某些省市,这项工作开始起步。例如:在沈阳以后打媳妇有人管了,由沈阳市妇联与沈阳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沈阳市‘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将于今年“三·八”妇女节前正式开通运行。今后无论何时何地,在沈阳市凡发现家庭内部出现侵犯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或因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家庭成员和群众均可拨打“110”,沈阳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会向受害者伸出有力的援助之手。据悉,在沈阳市妇联每年受理的700多件上访案件中,婚姻家庭问题占8.0%,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又占33%,但家庭暴力问题却始终被视为“家务事”,少有人管。沈阳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设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受理家庭暴力伤害报警。据有关人士介绍,“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处警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快速反应,视情况依法查处,对轻微的家庭暴力事件,要对施暴者进行教育训诫;对妇女受伤害较重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二是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根据中国刑法、婚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给予行政处罚;第二个层次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应建立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法。这部法应当比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社会法更具操作性;应当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在这部法中,应该规定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及公安、教育、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及程序;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庇护机构、医务人员等的社会救助职责;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等;还应明确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有利的举证原则。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的氛围。依靠社会力量如妇联、工会等非政府组织进行综合治理。新闻媒体、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合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增强女性、儿童、老人的主体意识。防止家庭暴力也需要妇女、儿童、老人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施暴者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儿童和老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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