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10月30日,网友“辽河鱼”在四川新闻网麻辣论坛、华声论坛等论坛发帖《“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一时间,点击数十万,网站论坛争相转载,网友积极跟帖。网友更是在人民网等论坛社区展开激烈讨论,“临时性强奸”遂成为网络热门词。
其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术语,法律上叫做“临时起意”。它用于分析犯罪动机的组成方式,可以用来解释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是法官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目前国内很多案件的判决,其实都有考虑这个情节,只不过在不同的案件中酌情考虑的程度不同。
那么这里有三个关键词。
首当其冲“酌情”二字。怎样酌情?如何酌情?是谁去酌情?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酌情?我想,这里酌的应该是普遍被大家所认可的情理,即绝大多数人认为妥当。但是这起案件俨然不是如此。首先,被告人的身份特殊,不但系执法者,还是专门负责治安的执法者。就算我们再不敏感也知道这算监守自盗,执法犯法。但是不但未被罪加一等,反而被酌情,实在荒谬。
第二,可笑的“临时”。这就很有意思,从新闻来看我国判刑上是很少借鉴外国经验的,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判决就选择性的想起国外的“临时起意”来了。颇有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的味道啊。那么为什么这起案件考虑“临时性”,其他案件却不考虑呢?还有,这临时怎么限定?总不能无休无止的,随心所欲的想帮谁一把就临时一下吧??这临时出现的未免太临时了!
第三,是强奸还是轮奸这是个问题。学过小学数学的都知道1+1=2,但是这起案件中,1个协警+1个协警=1。否则两个人对于醉酒女性的施暴,为何不是轮奸?我们都知道轮奸罪可是要比强奸罪重啊!人家都“临时”了,还“酌情”了,哪好意思判轮奸呢?
好一个临时性强奸啊,有中国特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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