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的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吴先生在2005年11月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6年11月21日24时止)。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26万元。
纷争: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
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有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吴先生的父母为此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接待了二位老人,并就本案向他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
争议焦点:
这一笔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吴先生女儿受益人的遗产?
法律关于保险金归属的规定
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的死亡证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何认定呢?
这个时候就只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来推定该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了。
关于死亡推定的规定: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推定结论:就本案应该推定吴先生和妻子同时死亡,其女儿后死亡。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吴先生7岁女儿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件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假设:吴先生女儿先于吴先生死亡,而吴先生妻子推定与吴先生同时死亡双方互不发生继承,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吴先生的,26万元保险金应该归吴先生的父母(女孩的祖父母)全部继承,女孩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
经过本律师不厌其烦的讲解和对法律规定的释明,吴先生的父母终于明白并同意将13万元给了亲家。双方老人又握手言欢,吴先生夫妇也能含笑九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