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几天在深圳转悠,没注意到Joe给俺留了一道作业题。
根据Joe的描述,这个案例应该并不复杂——正如威虎老兄在Joe博文的留言中说的,看来是Joe在考俺风尘子,或者至少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共同讨论规则问题的平台吧。
既然如此,俺就高高兴兴地接招,连带博友们就这个案例发表的一些意见一起分析分析,就事论事,也发表一下俺的浅见。
首先看“事实”(略去了原文中个别形容性的用词):
四杆洞,X第二杆铁杆攻果岭,160码,结果大hook,拉左,而果岭左侧为芦苇环绕的水沟,当时估计凶多吉少;X走到水沟边的杂草区的泥地里捡起一颗球,擦拭后放置在了一块相对平整的草皮上,将此球切上果岭,两推入洞,记为加1的成绩。
这个情况本来可以从好几个方面来讨论规则的运用问题,我们还是先直奔“结论”的主题——因为X在事后已经表示(据Joe的描述):他是“为了辨认是否是自己的球才捡起来的”。
规则12-2 辨认球
确保打自己的球是球员本人的责任;球员应在自己的球上做好标记,以便必要时进行辨认。
当球员有理由认为一个静止的球是自己的球时,可以将球拿起来进行辨认,不用受罚。
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在球员辨认球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向同组球员提供能够观察自己拿起球和辨认球、放置球的机会。
当按照规则12-2拿起球进行辨认时,球员不得将球擦拭至超出辨认所必需的程度。
如果球员在辨认球的过程中没有遵守以上的全部或部分程序(如没有事先宣布辨认球的意图、或没有标定球的位置、或过度的擦拭球、或不让其他人看见自己的动作),或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拿起自己的球进行辨认,则罚1杆;经辨认后如果确实是自己的球,必须将球放置回原位,否则罚2杆。
对照规则12-2,X的行为有这样几个环节违规:
(1)没有事先宣布自己“辨认球”的意图。
(2)拿起球时没有标定球的位置。
(3)过度擦拭球。
(4)没有把球放回原位。
根据规则12-2,X将由于其第(1)、(2)、(3)项违规行为而被罚1杆,由于其第(4)项违规行为而被罚2杆;但在处罚了其第(4)种违规行为后,将不再追加其他违反本条规则的处罚,也即总共只罚2杆。
据俺所知,球友们平时的所谓“比洞”,其实并不是真的按“比洞赛”规则来玩的,只不过是按“比杆赛”规则算成绩后来分洞的胜负;如果是按“比洞赛”规则,X不存在罚几杆的问题,而是本洞负。
所以,按比杆赛规则,X在这个洞的杆数计算:开球第1杆,攻果岭第2杆,然后是违反规则12-2加罚2杆,再打是第5杆,2推,共7杆,加3。
X在已经明确表示是“为了辨认是否是自己的球才捡起来的”之后,再引用规则25-2来作为依据肯定是不对的,因为规则25-2是针对“陷入地面的球”,与“辨认球”无关;既然是为了“辨认球”,适用的规则条文当然是规则12-2。
其实,辨认球不事先申明、不做Mark是很多球友都经常犯的,不仅仅是X。
下面再就博友们的意见讨论几点:
1、白鹭鹭博友认为应该引用规则25-1(球场异常状况)
如果Joe说的“杂草区的泥地”在X采取正常站位时能够看到有水渗出,则视为X的球处于“临时积水(球场异常状况之一)”,确实可以按规则25-1接受免罚杆补救,但必须是在“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抛球。
根据俺个人平时下场的经验判断,X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有可能就是“临时积水”,本来就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但他以“辨认球”的理由去处置,很可能因此而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很可能真的可以保
1的。
这个案例很清楚的说明了多掌握一点“规则”知识的好处:遇到“情况”可以充分利用规则。
2、terpbuck和白鹭鹭博友提到的“embedded ball”
首先,X已经明确表示是“为了辨认是否是自己的球才捡起来的”,所以对这个案例的处置并不涉及到“embedded ball”;作为一种讨论,即使是重新按“embedded ball”的情形来考虑,那也必须首先经同组球友确认是不是已经“陷入地面”,不能“自说自道”就算数(何况连“自说自道”都没有);“陷入地面的球”拿起来擦拭后(且并非白鹭鹭博友说的要先标定球位再拿起球),是在“尽量接近原位且不更靠近球洞”的位置抛球,不是放置球,更不是在离开原位的位置放置球。
3、关于Joe提到的“雨天规则”
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选移球位”,属于“当地规则”范畴,相对比较复杂,俺从大连回来后专门写过一篇《插播:到底“抛”还是“放”》的博文,其中详细引用了冯力源老师关于“选移球位”的阐述,可以再去参考参考。
当然,“选移球位”与X遇到的情况没有什么关系。
综合而言,不管怎样分析和怎样按规则处置,X在这个洞的成绩都应该是加3。
顺便弱弱的给Joe老师一个建议:依目前的现状,球友中不熟悉规则知识、认定自己的处置就是对的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甚至可以说比比皆是;只要是就规则问题进行讨论,哪怕是激烈的争论、辩论,俺认为都是好事,都非常有利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有利于建立“敬畏规则”的环境;讨论过程中,不管所持观点或意见是否正确,俺的看法是都不宜轻易上升到“球品”的高度(除非是当事人有意“颠倒黑白”或“胡搅蛮缠”),以免无意中引起互相之间的情绪激动,或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掐架”。
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不是故意作弊,俺倒认为X搬出规则原文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佐证的态度十分值得欣赏(虽然他搬的不对),这正是一种“敬畏规则”的具体表现,值得尊重。
这次深圳之行有幸应邀参加了红树林队的月例赛,过程中同样发现很多虽然很愿意认真对待“规则”、但对“规则”的很多概念相当模糊甚至完全错误的现象,恰好也是说明了这一点(俺后面会慢慢写来)。
总之,在规则问题上,“不懂”、“不太懂”既不好笑、也不丢人、更不可怕,可虑、可怕甚至可耻的是“藐视规则”乃至公然践踏高尔夫精神——如前文说到的“写手”之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