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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56年前的性犯罪判决书 开眼了!【转】

(2008-11-30 16:01:34)
标签:

杂谈

强奸

通奸

乱搞男女关系

1958年

1965年

性犯罪

劳动教养

严建设

分类: 【转贴】图解历史老照片

这是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1952年的一份蜡纸刻印的判决书,反映当时物质条件的匮乏,其中的内容大致如下:

晒晒56年前的性犯罪判决书 <wbr>开眼了!【转】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原告:A(女23岁,贫农成分,文盲),B是A的丈夫(44岁,贫农成分,文盲)。

被告:C(男,46岁,船工,文盲)。

案由:当事人因奸致伤害并堕胎。

A与B结婚9年,婚后A与C等多人有性关系。某天当A与C被B堵在床上时,C迅速跑掉了,B一怒之下抄起扁担把A的手臂打断,而且致使妊娠2个月的A流产。

 

法院判决如下:

C与A和奸破坏家庭并致严重后果,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对方医药费人民币五万元(应该是旧币)。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B殴打妻子并致手臂骨折和流产系一时气愤所为,念其平素为人老实,且系家中唯一劳动力,从轻处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6个月。

A作风不正派,解放后仍乱搞男女关系,予以严厉批评教育。以后不得再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否则定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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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1965年的一份解除劳教通知书,原告因为“调戏妇女”处劳教7年。

    博主推论:看不出“调戏妇女”的具体内容,但是感觉判罚挺重的,像这样的判罚似乎应该有更大的罪名才是。历史毕竟是历史。
    A作风不正派,解放后仍乱搞男女关系,予以严厉批评教育。以后不得再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否则定加重处理。
    博主推论:A与B的年龄相差较大,A大概14岁就“不得不”与B结婚,除无感情基础之外,可能对B的各方面条件较差长期不满,故有多年多次多人的婚外情(那时该叫通奸),B是否存在性功能方面问题也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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