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发展新会员
标准细则
总 则
会员标准细则
一、创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重大国际音乐作品比赛获得名次奖者;
2 、我会举办的或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重大专业比赛中,有作品获一、二、三等奖者;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单位举办的重大专业性比赛中,有大、中型作品获一等奖,或小型作品二件获一等奖者;
4 、有若干首作品由省级以上专业团体公演,或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准并有一定影响者;
5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或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个人作品音乐会并得到好评者;
6 、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创作人员;
7 、凡在党、政、军、群等非音乐专业团体从事音乐创作,并符合上述一至五条规定之一者。
二、理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国际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音乐理论工作者;
2 、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一部专著,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若干篇论文、评论,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者;
3 、具有副研究员或同等职称者。
三、表演艺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重大国际性音乐艺术表演比赛获得名次奖者;
2 、在我会举办的或有关部委举办的全国性重大专业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单位举办的重大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者 ;
4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或省级以上单位主办过个人独唱、独奏音乐会,并得到好评者;
5 、在省级以上专业团体担任指挥,有五年以上指挥艺术实践或指挥过三部以上大型作品,并有一定影响者;
6 、在省级以上专业团体工作,担任独唱、独奏、歌剧主角或五年以上首席、声部长者;
7 、具有二级演(奏)员职称者;
8 、具有较高艺术水平,有较大影响,得到社会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民间艺人(可不限学历)。
四、教育与群众音乐工作
1 、在专业艺术院校从事音乐教育,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
2 、在普通高校或中、小、幼音乐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十年,教学上有较大贡献,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3 、从事群众音乐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绩较突出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
五、编辑、翻译
具有副编审、副译审以上职称,或在省级以上部门从事音乐编辑(译)工作二十年有较大贡献的编辑(译)工作者。
六、其他
1 、在省级以上文艺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地市音协主席、副主席;成绩突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音乐活动组织者;
2 、在省级以上专业音乐部门从事资料、科研、音响、乐器制造,具有副高职称,有较大影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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