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悲哀(2007-12-23 16:52:14)
12月21日,第一次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即使不是唯一也是为数不多的权利)——投票选举五华区人大代表,投票前一天领到了选民证,辅导员通知我们将证上的日期写为12月1日,虽然有一些疑惑但既然是“上面”的旨意也只好招办,投票当天,整个学院300多学生排成了一个方阵,前面的主席台上放着一个大红的投票箱,整个场面只有一名辅导员在维持秩序,等了大约十多分钟,另一名老师抱着一摞选票赶来,随即各班班委开始发票,票上写着四个名字,辅导员喊话道:“票发了,大家快填,四个里面选三个,填好后班委收起来放到投票箱里。”已然不耐烦的学生开始到处找笔,然后在选票上涂抹,一边抱怨浪费时间,还有几个人嚷着没见到候选人怎么投,辅导员挥挥手:“见他们干什么?我都没见过,他们选上选不上和你们有什么关系?”场面已经混乱到极点,选票地上扔着天上飞着,我凑过去看了看,多数人随意画圈,还有些竟然写上了刘德华、张学友之类,我摇摇头拿起笔郑重的打了四个叉。
这就是我第一次行使一个公民权利的全过程。这就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这就是共和国给予我们的民主,这就是中国国情下的选举,今天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这些民主、法制、自由的词眼并不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明白了为什么有些学者专家哀叹中国人没有民主的素质,我明白了从辛亥革命开始我们的所有牺牲所有追求所有口号终于只能在教课书中化为乌有,明白了为什么百年前陈独秀等先哲就开始鼓吹的德先生依然徘徊在国门之外。
关于民主的文章已经汗牛充栋了,我也无能力再赘述,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部分辑录于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