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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武汉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对李庄案声明,网址为: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chongqingdahei/news/201002/0205_7869_1538879.shtml
原文中有一段文字摘要如下:余元洲认为,如果判李庄有罪,而龚刚模因举报李庄有功而减刑,会造成两个严重后果。其一是,李庄本是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欲尽力为龚刚模辩护,却反被龚出卖,这样判决等于鼓励了背信弃义的行为。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是不应鼓励违背人的基本良知的行为的。其二是,这样判决恐使全国的刑事律师不再尽心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按现行司法体系的设计,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为委托他的当事人服务,公、检、法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本来是应该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的。余元洲表示,他的辞职宣言是了为捍卫这些法律信念。
我想说的是:
我虽然不是律师,我也不是法学家,但我接受“以法治国”的理念。根据我粗浅的法律知识,我知道:
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律师”的角色仅仅是为了在国家与被告人个人之间、在如此“强大 VS 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一个法码;
律师:他们就是嫌疑人的同伙,他们的天职就被分配在“被告人”一方,他们的职责就是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所有可能性”(包括现有法律的漏洞) 来帮助刑事嫌疑人,为刑事嫌疑人摆脱嫌疑……。
法律体系如此设计的“律师”角色,就是为了增加“孤立的被告人”的力量来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o 以避免因强大而导致弱方的百分之几、甚至百分之百的合法权利被侵占。
为此,说得难听点儿,律师就是法律体系设计中:法庭上的嫌疑人的同伙,他们不是正义的化身,他们不是警察、也不是检察官、更不是代表维护正义和公平的法官。后三者都是国家出资、替“天”行道的代表、而律师不是!!!
尽管律师有时的辩护是无理狡三分;尽管律师有时让坏人逃脱了一次惩罚;尽管我觉得律师挣的钱可能有黑钱,尽管我有时也对某案律师的辩护咬牙切齿……,
但,我绝不会因此而认为:要把律师进行一下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全人类崇高追求的教育,
更不会为此而赞同取消这一“社会角色”、“法律角色”,他们是公平称上的重要法码,他们也是为了让“代表国家和全社会利益的法庭”不要轻易犯错的角色。
如果“代表国家”的法庭出现一次性的错判,——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只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对于法庭来说,可能只是全部判例中的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甚至是万分之一的错例;但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被判错的一个被告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冤枉!百分之百的没机会了!甚至付出的是百分之百的生命代价!……
为了避免强大而实现正义的国家代表(包括国家的警察、国家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官们)犯一次“强大而极不正义的”错误,我们必须容忍“可恨的”律师:容忍“善于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容忍“因帮坏人而挣钱”的律师,容忍“能把死人说成活人”的律师们的存在!
——不过,目前我看中国的律师们似乎完全符合上述水平的还不多!……
不管他们怎样地“让我不喜欢”,但我还是鼎力支持他们!支持选择律师职责的人履行其角色的职责!
不仅如此,希望有更多的人支持他们,为其呐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