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凤凰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成都公交车纵火案疑犯因投机倒把罪改变人生
网址在http://news.ifeng.com/society/5/200907/0709_2579_1242242_1.shtml
笔者不太苛同这一观点,甚至觉得这种提法不太厚道,如同墙倒再踏上几脚……。任何法律的规定必有当时的历史背景,从今天的角度去责怪似乎不太恰当。
事实上,成都纵火案的案犯(注意他已经不是疑犯了)走到今天这一步应该是他自己的性格所致。虽然我们不能知道当时有多少人被判这一罪名,但我们知道,有这罪名而纵火的只有这一人!我们不知道为此服刑的人有多少,但我们知道,他们绝大多数不会因此不和家人或儿女住在一起,不会在30多岁服刑却到60多岁去做严重危害与他判刑无关的地区、无辜人们的犯罪行径!所以,以这种标题似乎是要谴责法律,但这并不能证明,没有这种法律就没有张某这样的纵火犯罪。
事实上,张某本人的性格才是决定他命运的关键,性格决定命运,这是多少人经过自己人生而认可的一句话。了解人和研究人的心理也同样。
当然,法律的不合理需要批判,修改、完善,但这不是人们去实施危害无辜者犯罪的理由,更不是为其犯罪找出合理化的理由。请我们的媒体对于犯罪现象的评论慎之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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