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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彻底平等,我们还须继续努力! (2008-07-22 03:08:58)

本报7月23日法治话题:

“同命同价” 应不应该设前提 

 

  据《南方都市报》7月15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外来农民工能享受市民待遇。

  部分人士认为,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指导意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但也有人表示,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有附加条件,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同样,参加此次讨论的观点不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实现彻底平等,我们还须继续努力!

鲁开盛

 

 

    很高兴看到深圳开始实施“同命同价”,虽然它还拖着一条“尾巴”——须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不会因为职业的不同而分出高低贵贱——“同命同价”的出台,便是对死去的人价值的一大肯定。可是,我们考虑过没有?“同命同价”仅仅是针对交通事故死亡者,并不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因交通事故丧生的外来农民工,才会享受到如此“待遇”。而,活着的人的不平等故事却仍然在城市街头尽情演绎着。

  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因制造了人们的不平等而饱受诟病。为此,国家一直在寻找解决这一不平等的突破口——截至目前,全国就已经有河北、江苏等许多省取消了二元户籍制度;有的城市比如上海、深圳等,为了更大程度地接纳外来人口,还推出了居住证制度。

  我们理想的蓝图是:一个人,无论你过去生在何方,也无论你现在身在何处,只要是中国公民,就能得到与他人相同的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我们不能否认,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也好,建立居住证制度也罢,包括本次深圳的“同命同价”,都是通向理想蓝图有益的、善意的尝试和实践。

  人生而平等——卢梭的这一思想在今天仍然闪耀其伟大的光芒。但是,什么事物都没有绝对。也就是说,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却是绝对的。不是不想绝对,而是心有余力不足,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全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水平。比如,我们目前只能在城市建立发达的公共交通体系,而没有实力在整个农村地区也建立像城市一样的公交网络。

  平等,是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多少年来,人们为之不懈奋斗着——深圳中院此举便是。虽然每迈出一小步都很艰难,但是我们相信,更多的一小步终会变成社会的一大步。

  打造平等之社会、和谐之社会。实现彻底平等,我们还须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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