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务派遣
【点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点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
【点评】:实践中劳务派遣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不正常发展有点泛滥,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 势必让劳务派遣有序发展。
【点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点评】:用工单位为什么要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主要是为了逃避社会保险和合同期内正常工资调整,对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规定。
【点评】: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点评】: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越过剩,劳动者被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后,从劳务派遣单位领取的劳动报酬却还是落后地区的水平,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制。
【点评】:派遣过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杜绝劳务派遣的“暗箱操作”,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接收劳动者必须“自用”。
【提示】免除了用工单位“劳动派遣一年后自动转为正式劳动合同职工”责任,但是从整个要求来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基本与正式工待遇是一样的。
【点评】: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不实行同工同酬,而是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多,身份歧视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法不遗余力的解决这些问题。
【提示】
①“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同工”怎么理解,是问题的关键,按照以前劳动部的解释,系指提供的有效劳动,在这里指得是同类岗位;
②按照本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与同类岗位上的其他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当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当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和解除劳动合同;
③三稿增加了劳务派遣工适用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将来由劳动保障部作出明确规定,非适用岗位一般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以杜绝劳动派遣工的泛滥。
【点评】: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工会的力量仍显得较单薄,本条的分量在本节中算是最轻。
【点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
【点评】: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违法、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辞退。
【点评】:实践中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现象严重,发展到很多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大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之势,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常发展,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点评】: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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