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条采纳了《合同法》中的规定。
【点评】: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中看不中用的条款。
【提示】在一审稿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规要向劳动者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本条款内容是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原则要求;根据1995年223号文件《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赔偿相关损失的25%,一审稿加大了赔偿力度),发布稿又删除了赔偿标准,只做了原则规定。
我们认为,此项标准是《工资法》或《工资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由后者来规范要更好一些。
【点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不在此限。
【点评】: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权说“不”。
【点评】: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点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点评】:变更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很好!在这之前,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提示】
1、二、三稿取消了“中止劳动合同”内容,因为“中止劳动合同”基本是原来停薪留职的合法化,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不利的。
2、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致。
3、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劳动合同变更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4、关于调岗调薪: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之。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中大量调岗调薪争议的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可能难以做到,例如国有企业每年给职工大面积升工资,但没有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时,升工资就变成非法的了;如果要合法就需要每个职工同意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调资过程中,少加工资、不加工资或降低工资的部分职工不同意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资的过程就可能演变成劳动纠纷,这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出了必需要变革薪酬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一个万人大企业每天都要有数百人变更劳动岗位,有的还是临时变更劳动岗位,法律要求都要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挑战,需要改变传统的劳动力调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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