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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工模式、制度合同到管理流程(2009-07-12 20:24:10)

从用工模式、制度合同到管理流程

——守法前提下的企业用工成本最优化

(王桦宇著:《金融风暴下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与法律风险预防》2009年7月版,该书后记)

 

一般而言,大多数跨国公司和知名外资企业都会严格遵守中国内地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尽管他们在立法之先曾经表现出强大的质疑声,[1]但法律一旦制定,他们即会表现出最大可能的遵守与自我约束。但是,对于中国这个制造业大国而言,劳工成本依然在生产外包和工业制造领域依然是最主要的比较优势。新劳动法律给中国内地制造行业,特别是在用工不规范的前提下依靠简单再生产发展起来的部分企业,基于新劳动法而带来的新的成本。在笔者在全国各地打“飞”授课的很多次演讲中,多数时候都能听到企业基于“遵守法律”和“控制成本”两相对立的理解。在金融风暴的当下,很多中小企业更是认为,要想在相对疲软的竞争市场要想赢得一席之地,尽最大可能的节省成本,必须想些办法去规避新劳动法律,因为不违法而又在同业在保持优势地位确实是很难的。

 

处在庙堂之高的立法者和政策建议者,除了需要宏观面和个案面上注重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外,以及强调跨国公司和大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外,也开始更加注重研究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形下,在某种意义上,保住了“就业”就保住了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益。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者权益,首先是以就业权为前提的,如果过高劳工标准的法律实施阻碍了企业的用工意愿,其实并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是一种过犹不及的可悲局面。新劳动法律的制度设计,是否真的过高地抬高了劳动保护标准,反而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权?从新劳动法律相继实施的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应该说答案是否定的。并且,金融风暴以来,政府推出了很多企业在用工成本减负方面的措施。[2]甚至是,各地司法机关也出台了适用新劳动法律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3]

 

不过,作为企业自身经营而言,首先需要依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上立足和发展,政府的特别帮助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法治经济的当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应当以遵守法律作为经营的基础条件。在法律转型和金融危机的双重背景下,企业需要在其他的方面寻求突破而提升企业绩效,而不是代之以违法法律。那么,在守法的情形下,是否能够做到用工成本的集约化呢?是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绩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对的思路,首先就是企业用工模式的改进和重塑。比如,法律规定标准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关系终结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呢?比如,对于辅助性和临时性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对于不定时岗位可以使用非全日制员工,对于特定性岗位可以通过聘请兼职人员完成,如此等等。

 

其次,企业需要注意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在劳动法层面上,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即是规章制度。一个科学、合理和有效率的规章制度可以提升生产效能、加强经营管理和节省人力成本,让企业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良性运行。比如,依法设计和管理企业的工时制度,可以合理管控无效加班行为,并有效节省加班费开支;又比如,通过合理设计员工薪资结构,让绩效突出的员工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另外,就个体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合同和专项协议的重要性也非常重要。金融风暴背景下,企业需要因应各种可能的市场情况,对于减薪裁员等相关事项,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企业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在确保公平性的基础上,体现更多的灵活性和应变性。比如,将可以预计的劳动合同事项的调整提前约定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将劳动合同的变更相应调整为劳动合同的履行。

 

再次,良好的流程管理也对企业成本控制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新劳动法律更为注重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程序性要求,企业应特别注重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的严整性。对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企业应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及程序性规定的基础上操作。流程管理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其一,流程化执行是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指标,也是人力资源部门执行人员据以操作的基础和准绳,可以保障预期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其二,流程管理也契合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相应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务部门据以执行即可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需要说明的是,与流程管理相关的是执行过程中的书面化。这种书面化不仅体现在对流程操作过程的书面化,而且还体现在保留执行过程表单的证据化。

 

希望经历金融风暴的企业们能够通过此次坎坷后能够凤凰涅磐,并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与流程。此书的构思、设计和撰写,得到了画雨咨询顾问一部全体同仁的智慧支持,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也通过很多客户企业的反馈而萌生诸多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需要说明的是,此书能在短时间内构思和出版,得益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编辑刘峰先生的限时要求、全力支持和高效工作。再次表示感谢!

 

王桦宇

于上海浦东



[1] 2007年4月24日上午,在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一个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发生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没有受邀的情况下,20来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引领下闯进研讨会现场,以撤资相要挟,要求修改草案,并且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批评草案。当天参加讨论的人来自法学界、企联、全总、劳动部等部门。参见邓瑾:《保卫劳动合同法》,载《南方周末》2007年5月23日。

[2] 作为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12月20日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根据该《通知》,为了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国务院同意,采取了如下一些积极措施:一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三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四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五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2009年上半年以来,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也联合地方财政、税收部也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些落实性的意见。

[3] 例如,2009年2月到3月间,沪苏浙三地的高级法院分别出台了上海市《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和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长三角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作了符合各地实际的审批口径。通常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在于衡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企业的一些过于严格的要求。

 

 

最近新书:
王桦宇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必备工具箱.rar——制度、合同、流程、表单示例与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本由专业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劳动法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cdcq.html

特别推荐:
王桦宇著:《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单架摆堆热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2009年持续同类书籍销售冠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cdn.html

特别推荐:
王桦宇、万江著:《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版(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本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法律指引实务书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b5gq.html

 

人才市场报王桦宇先生点评系列

人才市场报点评之一:加班费恩怨知多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2.html
人才市场报点评之二:解雇怀孕女职工=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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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报之三:辞退员工不当,小心官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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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报之四:违法用工,小心离职员工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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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报之八: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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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圆桌谈之十二:“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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