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读取中…
  • 博客积分:读取中…
  • 博客访问:读取中…
  • 关注人气:读取中…
相关博文
加载中…
推荐博文
加载中…
谁看过这篇博文
加载中…
正文 字体大小:
人才市场报之五:大学生实习:莫忘签协议买保险(2008-06-28 02:19:46)
标签:人才市场报 劳动法 大学生实习 签协议 买保险 财经 分类:培训与访谈

本期策划:薛伟平 李洪

主持人:李洪(职涯智库网www.51zhiku.com副总经理)

 

HR嘉宾:

邵杉 上海航星机械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王京海 猫人(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成功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科长

 

高校就业指导老师嘉宾:

林玲 上海交通大学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职业发展中心 

贾辉 东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沈劼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赵宏宇 上海城市管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在校大学生代表:

程婷婷 上海交通大学大三学生

经纬 复旦大学大二学生

范佳韵 复旦大学大二学生

 

点评专家:

王桦宇  劳动法在线laborlawnet.com首席顾问

 

暑期将至,各类公司的实习生招聘渐入佳境,众多的大学生也在四处寻找实习打工的机会。然而,实习岗位同样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情况,更有一些不法机构利用大学生实习心切的心理,侵害学生权益。因此,实习也须把好维权这道关。

在6月5日举行的人才市场报HR俱乐部上,与会的人力资源经理、高校就业指导老师与在校大学生展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三方对话”。

 

大学生实习:莫忘签协议买保险

本报记者 薛亚芳

Part1:实习生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持人:眼下大学生正在积极为了就业投入实习,企业也纷纷通过实习生计划挖掘人才。今天在座的三位同学相信也都有过实习经历,想先问问三位,你们是否知道,在实习过程中你们和实习单位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范佳韵:因为在实习期间双方不签劳动合同,所以好像在法律上实习生是得不到保护的。

程婷婷:我个人感觉实习生在企业里就是“二等公民”,在毕业正式签合同之前基本上都是如此。有些单位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发很少的补贴,有的甚至一点费用也不给。

范佳韵:我曾经在电视台实习过,每天上班只有很少的饭贴和车贴,实际上基本上是“倒贴”的。

主持人:看来学生关注的主要还是实习期间的收入。我们再来听听在座就业指导老师的观点。

贾辉:实习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环境下的实习,主要是一些高职、大专类院校,实习是作为教学的重要部分来进行的,并且有学分。一般是由学校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集体去实习的;第二种就是学生自己在就业前为了锻炼自己同时联系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而进行的就业实习。第一类的实习等于是教学活动,这里暂且不去讨论;主持人说的应该是第二种实习,明确这类就业实习的法律性质比较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如何维权,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据我了解,实习期间学生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关系。

王桦宇点评:

实习生与单位非劳动关系

一般所说的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实习期间,学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与企业之间不签劳动合同,即便实习生朝九晚五,工作方式类似于全日制用工人员,通常也认为不是劳动关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习生并非劳动法调整的对象,通说也认为实习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特别保护,而是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约束,所以实习生与企业一旦发生争议,实习生往往处于弱势。当然,国家和地方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会因地制宜出台规范企业使用实习生的一些规章和文件,用人单位应予以遵循。因此,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应走民事诉讼的路子。

 

Part2: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如何维护双方权益

主持人:刚才有学生说到,他们感觉实习期间在企业里好像是“二等公民”,现实中的确有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各位就业指导老师对此怎么看?

沈劼:如果是和就业关联紧密的实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实习考察后,觉得学生合适就正式留用的,这种情况的实习相对来说用人单位在操作上都比较规范,大部分会和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同时双方在达成留用意向后还会签订一个就业协议,一般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另外一种实习,也就是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的短期实习,也就是通常说的学生暑期打工,这种实习的确问题比较多一些,学生的权益有时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

主持人:刚才专家说到,实习生与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那么,实习生和企业之间如何维护双方的权益呢?

贾辉: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就业协议来约定。在实习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来解决。

赵宏宇:实际操作中因为有时学生的实习期比较短,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麻烦不愿意与学生签就业协议。我认为可以借鉴人才派遣的做法。即企业可委托一个第三方的人才中介公司或咨询公司来进行实习生的招聘、管理、工资发放等,包括签订实习协议等工作也可由这个第三方来进行。有了这个第三方,实习的学生一旦与单位发生纠纷,就能发挥一个集体谈判的作用,而如果学生个人去跟单位理论,作为个体的学生往往出于弱势,两种方式对于学生来说能够获得的利益可能是不一样的。

林玲:学生实习中的确问题比较多,有些企业做得比较差,但也有些企业做得比较好。比如中国电信,不仅跟学生签协议,而且还帮学生购买保险,这样的单位做得就比较到位。作为校方来说,我们鼓励学生通过实习锻炼自己,但必须是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

   王桦宇点评:

签订实习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正如贾老师所说,在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情况下,实习生与企业双方保护各自权益,较好的办法是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按照协议来维护双方利益。

协议的内容包括:1、实习的期间;2、对方提供的实习条件;3、期间有无报酬、补贴或者补助以及具体标准;5、关于因实习而意外受伤的责任承担;6、实习期间知识产权的归属;7、其他事项。

当然,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学生都是主动要求到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学生可能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另外也缺乏保护意识。但为了保障个人权益,实习生还是要尽可能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同时,在签订实习协议方面,学校也要起到相应的维权辅助责任。

Part3:用人单位如何来保障实习生权益?

主持人:刚才高校就业指导老师们已经说了很多,现在我们来听听用人单位的声音。在座的HR你们公司在招实习生时是否跟他们签实习协议?

邵杉:我们单位招用的实习生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利用假期打工的,一类是兼职性质的(part-time),一类是直接跟毕业就业相关的,类似于管理培训生,最后一类是大专、高职院校批量输送的在生产线上的实习生。不管是哪一类,我们公司都会跟他们签订实习协议,协议里面会约定清楚实习期的待遇。而且,实习期间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实习生加班,我们会给他和正式职工一样的加班补贴。所以说,我们并没有把实习生看成所谓的“二等公民”,并没有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

成功:刚才邵经理说的很好。除了给与一定的补贴之外,我们还会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万一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学生和公司都有保障,降低双方的风险。

另外,  刚才有学生说感觉实习生在企业里是“二等公民”,实际上这里面也可能有误解存在。因为。即使一名刚踏入职场的正式员工也必须从最基层的岗位开始做起,实习生也只可能从事办公室里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这并非企业不把实习生当回事,或者让他们来打杂,而是他们必须从零开始起步,真要委以重任,他们真的能马上胜任么?

王桦宇点评:

意外伤害企业应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在实习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人身伤害,一般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作为生产劳动的管理者,向实习生提供相应的实习场所和劳动条件,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实习生一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了意外事故,则视双方过错情节和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过去的判例也都已证明了这一点。

这里要提醒招聘实习生的用人单位,为了预防这类风险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这样对实习生也是好事。HR们都应当坚决说服老板购买这样的保险。

另外,对于实习生来说,自己也要强化保护意识,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岗位要尽可能地慎重选择,衡量其中的利害关系。

 

 

相关链接:

大学生实习打工“陷阱”多

 现象一:廉价劳动力

单位把实习生当成跟正常员工一样使用,实习生提供了与正常员工同样的劳动,薪资却往往被“区别对待”。有单位甚至明确不发薪资、不给任何补贴,却要求实习生遵照严苛的工作时间要求,工作量却很多,有时还要加班加点;还有的企业不按约定支付给实习生薪资,或想方设法克扣、拖欠;等等。

现象二:单位玩蒸发 

学生前去中介机构或单位应聘时,被要求先交纳登记费、服装费等、押金等,,学生交出几十、上百元的费用之后就杳无音信。

现象三:被“黑中介”骗财

 “黑中介”在大学附近开设临时办公点,在学校打广告,吸引学生前来报名。学生一般先要交几十元作为“会员费”或“注册费”,成为会员后,需再交几十元的信息费,结果也是收了钱后就溜之大吉,或是迟迟不推荐工作。

现象四:意外伤害受伤获赔难

实习期间学生与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万一在上下班以及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人身伤害,常有单位以不属于工伤为由,百般推卸责任,不愿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得实习学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索赔困难重重。

现象五:不法经营拖下水

有学生去应聘“高薪”打工工作,结果却莫名其妙地成了传销人员,不但钱财损失,还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学生被要求从事色情服务工作等,打工不成,反而被不法经营拖下了水。

 

最近新书:
王桦宇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必备工具箱.rar——制度、合同、流程、表单示例与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本由专业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劳动法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cdcq.html

特别推荐:
王桦宇著:《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单架摆堆热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2009年持续同类书籍销售冠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cdn.html

特别推荐:
王桦宇、万江著:《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版(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本劳务派遣实务操作法律指引实务书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b5gq.html

 

人才市场报王桦宇先生点评系列

人才市场报点评之一:加班费恩怨知多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2.html
人才市场报点评之二:解雇怀孕女职工=踩地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4.html
人才市场报之三:辞退员工不当,小心官司上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5.html
人才市场报之四:违法用工,小心离职员工秋后算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6.html
人才市场报之五:大学生实习:莫忘签协议买保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9rm7.html
人才市场报之七:员工“小病大养”,企业无计可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a67g.html
人才市场报之八: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咋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a67h.html
人才市场报之九:离职员工能讨回年终奖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bcg0.html
人才市场报之十:员工不胜任工作又拒绝调岗,咋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bcg1.html
法规圆桌谈之十一:上海市最新裁审规定要点及应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e8yp.html
法规圆桌谈之十二:“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3bd250100ebcx.html
 
更多资讯,请点击 www.laborlawnet.com 

阅读 评论 收藏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