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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咋成了变相福利?(2006-12-12 17:59:22)
 

“廉政保证金”咋成了变相福利?

 

 

关于“廉政保证金”,不少地方都曾试验过,不能说一点效果都没有,但如果硬要说“效果显著”,则恐怕有点自欺欺人了。

 

有报道说( 1211人民网),自2005年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来,河南安阳市中级法院系统已存有全市1142名法官交纳的100多万元“廉政保证金”。据该院相关领导日前介绍说,“对于如何预防法官腐败这个问题,我们中级法院一直在进行探索。后来,经过思考和论证,我们决定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有意思的是,安阳中院的《关于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上年度保证金转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的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我就纳闷了,廉洁自律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之一,或者说廉洁是一种本份,法院有什么理由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呢?如此一来,不就是将单位的公款变成了个人财产吗?!我甚至在想,安阳中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积极性”恐怕就在于此。只要“不出事”,每人每年都可以拿到一笔额外的钱,这等好事,谁还会有意见?

 

姑且不说这种“廉政保证金”能否起到保廉的作用,单就安阳中院的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设计而言就存在很大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个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腐败。如此保廉,不仅与理不通,而且于法无据,是有悖于财经制度和财政纪律的。道理很简单:个人交纳的1000元凭什么转眼就能变成2000元?这样的生意谁不愿意做?如果推广开来,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安阳中院的“廉政保证金”,让人横看直看似乎变成了一种变相福利,或曰变相发钱,一如有些地方推行的所谓“车改”,额外给权力持有者一笔不菲的公款。这种作法显然是要不得的。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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