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咋成了正当职业?(2006-11-23 12:19:15)
“性工作者”咋成了正当职业?
刚刚看了一则报道,题目是《兰州规定性工作者须100%工作时间用安全套》,内容大致是这样的:兰州市“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日前正式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要求必须做到(人、时、地)三个100%,即:100%的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关系中使用。兰州市要率先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等大型娱乐场所、宾馆、发廊、桑拿(洗浴)等服务行业,歌舞厅、影剧院等娱乐场所设立售套机,必须让安全套进入这些场所,而且还必须真正使用。市政府要求公安、工商、药监、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广电、旅游等各部门在项目工作中各尽其职。
在这则报道中,我注意到了“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的字眼。也许我太孤陋寡闻了,竟然不知道“性工作者”或“性服务人员”也成了一种正当职业。我想,在360行中,应该没有这种职业,那就叫第361行吧。
毋庸置疑,兰州市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出发点是为了“防艾”,当然也应该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人为本,不失为一种社会进步,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的负面影响,那就是,默认了卖淫嫖娼的合法性,容易为卖淫嫖娼推波助澜。
“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说白了,就是妓女或男妓,说得再难听点,就是“鸡”和“鸭”。“鸡”和“鸭”成了“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名字再好听,都改变不了其肮脏的本质。
我们知道,卖淫嫖娼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最高处罚甚至死刑。
我们固然不能指望一纸法律就能杜绝卖淫嫖娼,但也不能因为“防艾”就去纵容甚至“鼓励”卖淫嫖娼。“防艾”重要,打击卖淫嫖娼也刻不容缓。换言之,我们不仅要抓紧抓好“防艾”工作,更加重要的恐怕还是要花大力气,用硬手段,从根本上杜绝卖淫嫖娼现象。
20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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