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读取中…
  • 博客积分:读取中…
  • 博客访问:读取中…
  • 关注人气:读取中…
相关博文
加载中…
推荐博文
加载中…
谁看过这篇博文
加载中…
正文 字体大小:
“性工作者”咋成了正当职业?(2006-11-23 12:19:15)
 
“性工作者”咋成了正当职业?

刚刚看了一则报道,题目是《兰州规定性工作者须100%工作时间用安全套》,内容大致是这样的:兰州市“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日前正式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要求必须做到(人、时、地)三个100%,即:100%的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关系中使用。兰州市要率先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等大型娱乐场所、宾馆、发廊、桑拿(洗浴)等服务行业,歌舞厅、影剧院等娱乐场所设立售套机,必须让安全套进入这些场所,而且还必须真正使用。市政府要求公安、工商、药监、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广电、旅游等各部门在项目工作中各尽其职。

在这则报道中,我注意到了“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的字眼。也许我太孤陋寡闻了,竟然不知道“性工作者”或“性服务人员”也成了一种正当职业。我想,在360行中,应该没有这种职业,那就叫第361行吧。

毋庸置疑,兰州市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出发点是为了“防艾”,当然也应该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人为本,不失为一种社会进步,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的负面影响,那就是,默认了卖淫嫖娼的合法性,容易为卖淫嫖娼推波助澜。

“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说白了,就是妓女或男妓,说得再难听点,就是“鸡”和“鸭”。“鸡”和“鸭”成了“性工作者”和“性服务人员”,名字再好听,都改变不了其肮脏的本质。

我们知道,卖淫嫖娼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最高处罚甚至死刑。

我们固然不能指望一纸法律就能杜绝卖淫嫖娼,但也不能因为“防艾”就去纵容甚至“鼓励”卖淫嫖娼。“防艾”重要,打击卖淫嫖娼也刻不容缓。换言之,我们不仅要抓紧抓好“防艾”工作,更加重要的恐怕还是要花大力气,用硬手段,从根本上杜绝卖淫嫖娼现象。

2006.11.23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