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张茂荣:客观评说“钓鱼式”执法
——兼与维权战士郝劲松商榷“钓鱼查黑车”现象
而随着本月19日《人民日报》大幅报道上海司机张军(化名)、孙中界(被钓后为证清白,愤而自伤手指)、陈瑞勤被“钓鱼”事件《“钓鱼执法”,上钩的是谁?》并配发评论《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见: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9-10/19/content_363169.htm )后,“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并为全民所关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钓鱼式执法”,对被钓者多报以同情心态,对此本律师表示理解,但因此而感性地一刀切地否定“钓鱼”未免过于武断,本律师认为:钓鱼式执法的本质属于诱惑取证,鉴于查处黑车取证难度大,该取证方式未尝不可,只是应当参照“诱惑侦查”对钓鱼进行 “机会提供型”和“犯意引诱型”的区分,对于因“机会提供型”的被钓者予以处罚合情合理合法,而“犯意引诱型”的被钓者本身属于受害人,不应予以处罚。
“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有违法的行为,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如多次发现行为人涉嫌非法营运,但只有下车后乘客的单方陈述,行为人又拒不承认),为获取证据,执法人员假扮乘客与行为人交易,钓出事实真相。“机会提供型”只是给违法人员提供了一个暴露其违法行为的机会,其违法行为本来就客观存在,所以对于因此抓获的行为人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犯意引诱型”是指行为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由于执法人员故意设置陷阱(如假装身体不适、有急事、或高额利诱等)致使其临时产生犯意,“触犯”法律法规。“犯意引诱型”的本质是执法人员诱惑行为人违法,甚至故意设置陷阱陷害行为人,行为人属于受害人,执法人员行为违法,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报道看,上海司机张军(化名)、孙中界、陈瑞勤均属于上海执法人员“犯意引诱型”下的受害人。
综上,本律师认为:执法机构为了获取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可以“钓鱼”,但需端正思想、明确目的,需以整治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而不能以罚没获利为目的;在钓鱼前应取得被钓者涉嫌非法营运的初步证据,进行“机会提供型”钓鱼,而不能进行犯意引诱的“犯意引诱型”钓鱼,更不能栽赃陷害被钓者!在无法判断被钓者确属非法营运时,应考虑到钓鱼取证的引诱性,从宽处理被钓者,或暂不处理,在多次被钓形成证锁链后予以处罚。同时认为营运行为具有连续性,偶尔一次有偿顺路搭客及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伙拼车不属于非法营运,而将自有车辆出租给相关单位属于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处分,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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