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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车辆公路附加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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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新闻 时间: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 清远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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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作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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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作描 )
为切实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确保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全额减免2008年至2010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客运车辆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已按许可权限,将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文件资料录入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经省交通厅核定后公布。据了解,经省交通厅核定为农村客运车辆的客车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临时从事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确需调整的,应先补交和退还相应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财政补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精神,各县(市)级交通、公路部门将加强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免政策监督,确保减免政策真正落实。对于采取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如承包车辆缴纳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包含在农村客运企业承包费或管理费中,企业应按减免额相应抵减承包车辆应缴纳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公路征稽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将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政策向农村客运经营者公布,及时退还应退款项,确保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将严格监管享受减免政策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状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享受全额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农村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的,将按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处罚,并追缴漏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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