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qdy2111403[订阅]
字体大小: 正文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 241(2008-01-29 17:59:15)
    241蔽剩核略荷人的遗产俗家亲属能继承吗?
  答:不能。因为,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处理,佛教寺院在历史上形成了一套传统习惯和规制。
 (一)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
  (二)《百丈清规·住持(包括清众)章》记载:僧人圆寂,所有随身衣钵,请书记师抄录“板帐”,监院、职事、书记及看病某某等签押,物件留丈室或寄存内库房,命秉公有德者保管,以俟“估唱”,也称“唱衣”。
  火化入塔后,齐会两序执事,将亡者遗物,别为轻重之二:(1)金银田园房舍等之重物,应归常住。(2)三衣百一众具为轻物,请监院每件估价,书记上簿,知客编号,副寺、典座点数,酌留一二件犒赏看护病僧的人,其余挂牌出卖,其收入分作三份:
  一份准丧事另用,及灯烛花香等费(各项支出自付,穷的由常住照顾);
    一份归常住作陪贴供养(即前所谓“重物”有四角者归寺院);
  一份请僧众念诵并佛事等用(给诵念僧众劳酬或供斋)。
另有一种情况,亡者的三衣百一众具(日用品)之轻物(应按照时价七折“估唱”卖给寺僧),有的作分配(分赠)于现前之僧众。
  (三)《毗尼作持续释》第十卷载: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一切属僧。若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瓮、铜瓶、斧凿、灯台、绳床、坐褥、卧褥、毡牦、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灌、锡杖、扇、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诸种重物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由上述佛教传统规制可见,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普同塔),出家时经父母同意,政府批准,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就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和规制(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从法律和民间传统习惯上说,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以寺院财产共同共有为基础,其日常生活供养、生老病死的用度都在寺院。另外,寺院不是一个生产盈利单位,而是以在家信徒供养为主要生活来源,僧人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信徒供养给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圆寂后的遗产,概由寺院按照佛教的传统丛林规制和习惯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毗尼作持续释》第十卷载:既犯四重(犯四根本戒),体是白衣(已是俗人身份),灭摈绝迹(已被僧团开除),非僧所摄(已不属僧人),死后所有衣物仍归俗眷亲里。
犯了重戒被开除僧团寺院、摈出寺院者,死后遗物归俗家亲属。  
    以上是历史上形成的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对僧人遗产是否遵照佛教的传统仪规处理,关系到维护佛教的信仰体系和佛教戒律的遵循,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方面,不能等闲视之。
    因此,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9日)上述规定,就包含不得违反佛教的传统习惯和历史定制,以遗产继承的名义侵占寺院财产。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发评论    明星私家相册

验证码:看不清楚数字吗?点击这里再试试。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相关博文
读取中...
推荐博文
读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