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媒介事件内涵的探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将媒介事件理解为人为制造的“假事件”。这种看法起源于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他将之称为“有意安排”的事件——主要是制造出来供媒介作报道的事件。20世纪60年代,布尔斯廷在其著作《形象》中提出“假事件”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如果不经过设计就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他把诸如记者招待会、大厦剪彩、游行示威乃至候选人电视辩论等事件都归为“假事件”之列。
第二种,将媒介事件理解为所有经过大众媒介传播的事件。这种观点主要源于李普曼,他认为现实不同于媒介再现的现实,媒介的介入是对真实世界的扭曲和变形。在《媒介事件——日常文化与政治变迁》一书中,费斯克将媒介事件界定为:媒介(尤其是电视)化的事件。
第三种,将媒介事件理解为重大事件的现场直播。这是由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提出的,认为媒介事件是区别于日常的电视节目、电视新闻、乃至一些重大的新闻事件的,具有非常规性、直播性和提前策划性等特征,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能够起到凝聚民心、化解矛盾、延缓冲突、整合社会的作用。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认为电视媒介事件有三种主要的叙述形式,竞赛、加冕和征服。竞赛强调竞争双方的对抗性,如奥运会、总统竞选等;加冕强调仪式性,如皇室婚礼、就职与颁奖典礼等;征服志征服者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实现对已知极限的超越,如宇航员登月,具有挑战性的运动等。
媒介事件在这里是指有某组织(政府、政党组织、企业、社团等)规划并执行,有媒介参与并向观众传播的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事件。通常媒介事件不仅包括事件本身的行为,还包括媒介在整个事件当中的行为。比如:奥运会、世界杯等都属于媒介事件。媒介事件对于受众来讲,主要体现出一下三个特点:
一、突破了空间界限,使受众直接参与到事件进程当中。
二、突破了时间界限,使受众以改变日常的生活规律为代价,投入到表演的收看当中,使受众产生一种角色错位,认为自己就是事件的一部分,是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三、由于媒介事件提前经过了策划和媒介的参与,使得媒介事件在转播之前就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这也是为什么受众能够舍得付出巨大的牺牲参与到事件的收看当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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