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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四次调动“范不跑”(2008-12-03 02:26:50)

碧桂园四次调动小耍“范不跑”

范绍祥工程师状告开发商碧桂园的事情,早已闹得沸沸扬扬。在法庭上,又将爆出“内幕”——正直的工程师范绍祥居然被其4次“不明不白”的调动工作。难道,后者内部真的“山头”林立、派系丛生?

以下是范绍祥在起诉状中的“控诉”——

原告于2006年7月1日由被告招聘录用。佛山市顺德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碧桂园集团总部)招聘录用,高级管理;职位:工程部经理,部门:工程管理部,工资:8500元/月、包食宿,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工程管理部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与2008年8月7日在仲裁庭庭审质正时被告提供的“员工职位申请表”原件的内容相符。被告(碧桂园集团总部)将原告分配到其属下分公司工作日期如下:

第一次调动:

2006年7月10日,原告被分配到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部门:工程管理部,职位:专业工程师;地址: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右侧。

第二次调动:

2006年9月又将原告调到广东省腾越建筑公司工作,部门:质安部,职位:质安员;地址: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右侧。

第三次调动:

2006年11月30日又将原告调到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部门:项目管理部,职位:业主方现场工程师;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

第四次调动:

2007年10月1日又将原告调到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部门:项目管理部,职位:业主方现场工程师;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桃花新城。公司负责人(田野)安排原告在碧桂园洒店、别墅区、高层住宅区管理施工现场。具体工作是场地平整、土石方挖运、爆破作业、土方堆放,熟悉高层区图纸并准备图纸会审等。

被告最高管理层“政变”。广东省腾越建筑公司认为“工程管理部”严格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损害了施工队的利益;特别是跟随杨国强(创业时的工人现在是老板)施工队的利益。广东省腾越建筑公司就是碧桂园集团的前身,没有建筑公司就没有后来的碧桂园这个品牌。2006年9月,碧桂园集团最高管理层:崔总裁、人力资源部杨总裁(女)、腾越公司郑经理、设计室童工等,召开“工程管理部”全体员工大会,作出决定:1解散“工程管理部”,组建人冯总裁在大会上辞退。2“工程管理部”的人员进行分流:一部份有施工管理技术能力的人员进入广东省腾越建筑公司、一部份人员留在 “原部门”现在更名为项目部(职能:不管理工程,只对外协调事项;工程方面的问题由建筑公司、监理公司负责)、一部份人(应届大学生)进入总部由童工负责培训后再分配。3承诺:留下来的每个人员不论分配到集团哪个部门、哪个公司,保证:工资待遇一切不变。但是,被告没按照约定好的工资标准8500元/月支付给原告。

被告从2006年8月—2007年3月期间仅支付工资5500元/月,2007年4月1日—2007年12月20日期间仅支付工资4800元/月,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1月期间未支工资,也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告重庆市碧桂园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的通迅费300元/月、燃油费125元/月也未支付给原告,各项社保(五险)也未与原告办理和缴纳。

一句话,知名的范不跑遭遇有点涉嫌凄凄惨惨戚戚的样子啊。

          附“范不跑”的请求事项

1、请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如下费用共计:616320元。

(1)拖欠的工资152720元;(2)经济补偿金102000元;(3)通信费4200元;(4)燃油费1750元;(5)交通、电话费5000元;(6)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已计算一半)238000元;(7)返还原告垫付的司法鉴定费1000元;(8)诉讼费10元;(9)赔偿金111640元。

3、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补缴原告从2006年7月至2007月1月+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共20个月的社会保险即五险(失业、工伤、生育、养老、医疗);被告只为原告购买了2007年2月—8月共计7个月的保险即五险。

4、请贵院依法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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