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兄要我把赵汀阳关于价值真理的观点详细说一下,但是我理解的也不深,下面就简单地将其观点概括一下,有理解不当和遗漏之处请同门补充指正。
赵汀阳在论证伦理学的研究思路时对事实表达与价值表达作了细致的分析,其中,价值表达有两种形式,即“应该的”与“好的”,也即“规范”与“价值”。他认为规范并不负载伦理学意义,它就其本身而言只是技术性问题,而伦理学问题只属于价值问题。伦理学从古典时期追问价值的德性伦理学逐渐地演变为了现代只遵守规范的规范伦理学,前者询问“什么是好的”,而后者询问“什么是应该的”,应该的并不等于好的。但即使在“什么是好的”这一判断中,也并不必然包含伦理问题,因为“好”有时仅仅是一种主观的情感态度,只是“我的感觉”,这样一来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好的。所以,赵汀阳在这里对价值判断的对象作了界定:当说“X是好的”时,X只是知识论判定的对象,而X产生的效果才是价值判断的对象。即是说,价值判断不是对客观事实X的种种主观态度,而是X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力或客观效果(他强调这是一种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客观效果),这就将价值判断的对象由存在转换为存在的效果。这样,价值判断就与知识论判断一样具有了必然性,成为真理的某个类型。另外,在“什么是好的”中,又分为非自足价值和自足价值,非自足价值本身无所谓好坏,它依赖于自足价值,自足性价值才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他说,“只有自足的价值才能有完全把握有利于另一种自足的价值,只有本身好的事情才有可能有利于另一种真正好的事情,而一种并非本身好的事情即使有利于另一种本身好的事情,它也只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不能因为坏事有利于好事而变成好事,例如撒谎。正是这种绝对的伦理意识使得人们能够尊重美好的事情而不至于被非自足性价值所蒙蔽。所以,真正好的东西就是本身好的东西,它意味着“因为X,所以X是好的”。赵汀阳认为,这就是一个真理形式,是一个价值真理。在这里,他区分了“真理性”与“真值”两个概念:如在“X是好的”中,真理性仅仅表现为“是…”,“…好”则属于赋值情况。在赵看来,这个判定模式实际上是打通了知识论真理与价值领域的真理之间的鸿沟,因为如果不承认价值判断具有真理性的话,知识论的判定就失去了成为“真”的基础和意义。所以,“要保护科学知识的真理性就不得不承认价值领域也存在真理。只要我们能够肯定知识论真理的价值,就不得不承认存在着价值真理。很明显,如果事实真理是有意义的,就肯定存在着价值真理来使之成为有意义的。所以,真理性并不局限于知识范围,而必须同时存在于价值领域,真理并不在于对事实的判定还是对价值的判定,而在于判定的有效性。所以说,真理性仅仅表现在‘是…’这一判定形式中,至于具体的赋值情况(‘真/假’还是‘好/坏’),则取决于所研究的是什么问题。”“真理不是仅仅属于经验事实和逻辑必然性的东西,它并不是人类思想中某一种判定,而是任何一种判定的共同普遍形式。”(概括自赵汀阳《思路的改变》,见《论可能生活》)
我觉得赵汀阳对价值真理的论述很有说服力,也很符合“人之常情”,尤其对知识论真理(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区分很有启发意义。跟着他的论证思路很容易被他的观点折服,但到了最后,总觉得在某个地方有问题。想来想去,似乎是这样一种担心(或许是多余的):赵汀阳一直在批判真理问题上的相对与主观,但是价值真理如何能避免相对与主观?从这些地方可以体现出这一疑问:“伦理学不能提供高于自由的原理,而仅仅是为每个人着想去揭示对每个人有意义的真理,‘为每个人着想’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世界的真理在上帝手里,而人的真理在人手里,谁做的事情,谁最清楚。”等等。也许是因为我还没有很好地理解价值真理的意涵才会有这一疑虑,但就我所能理解的而言,我是赞同这种真理观的。理解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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