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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殇(八):应激

(2008-12-06 1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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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血殇

五、应激

下表是学术文献中所记载的政府文件的流水账,接着是对当时一些重要文件的议论。

5.1政府有关采供血文件条目列表:从1978年11月24日至2004年11月17日共54个文件(略)。

5.2采供血文件重点条款列表:共23项数十条(略)

80年中后期,我国在防止血制品传播HCV/HIV方面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外的。因尚未建立HIV检测系统,缺乏必要的诊断试剂,85年开始禁止血液制品进口(陈玉琴,2002)(王克义,2000),基本杜绝了国人因此感染HIV的可能(刘中夫,2000)。另一方面是对企业的,即相继颁布《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奠定我国医药管理法规体系。(邢大立,1998)其中,1984年公布的《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GMP要求(洪明华,1996),88年卫生部颁布中国第一个GMP (白坚石,2002),并于89年对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和验收,实行定点生产(李碧华,1995)(王克义,2000)而针对当时已经逢勃开展的单采浆,还能查到两个经卫生部批准的操作规程手册。

据了解,经血液传播感染HIV者每年约10例左右,今年已有6例。“原来只有0.1%,近几年(又)上升了0.1个百分点。”艾协的曲书泉说。(《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31日)

实质性的行动在90年代上半期显现。首先仍是针对企业的。90年提出每省可暂保一个血制品生产单位等限制性措施;91年停止冻干血浆生产(王克义,2000),理由是血浆成分复杂,生产过程对病毒杀灭管理不易管理,据抽查有许多病毒冻进血浆里,特别是HCV危害很大(贺光宇,1993)。随后开始出现针对采供血环节的举措。针对当时血站浆站增长过多过快的局面,92年出台《采供血站基本标准》用以规范单采浆站(邢大立,1998)。紧接着,在我国丙肝发病率的上升和HIV/AIDS不断显现的条件下,93年初卫生部先后颁布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规范采供血行为,保障献血员健康和血液质量,其中一项显著措施是增检丙肝抗体,并专门发通知加强肝炎防治,正式提出HIV检测,专门成立“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邢大立,1998)(李碧华,1995)(刘中夫,2000)(肖云昌,1995),从此拉开了对全国血站、浆站和血源队伍“后浪推前浪”般治理整顿的序幕,或对各类采供血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国锐,1993)

什么叫“三统一”?

血站管理以省市区为区域,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杨凤英,2003)或“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审批”(杨凤英,2005)

省(市)卫生厅(局)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分配血源。(邢大立,1998)统一制定医疗用血、生产用血分配;统一颁发献血员证;统一划分采供血机构。(闰介正,1997)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王晶珠,1998)

辖区内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何晓学,2004)(朱智英,1996)“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统一临床用血”(洪泽,2005)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杨东明,1993)

采供血机构(因利益膨胀等)曾一度失控(王锦瑜,2002)。为尽快扭转血液管理失控现象和整顿血液管理混乱状态,《办法》的实质是按区域医疗用血规划,实行血液“三统一”管理,避免了采供血机构的恶性竞争;《标准》则制定来规范采供血行为,有效遏止了输血后疾病的发生。(杨东明,1993)(贺才标,2001)当时一个规定是:只允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医院或防疫站)设立一个浆站,只限一个企业采用血浆。严格血站、浆站执业许可证制度。一个献浆员只在本县浆站供血,不准跨站、跨省流动供血。(闰介正,1997)(邢大立,1998)另一个规定是,建站审批及布局除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审批审核,按卫生部修订GMP整顿验收外,还应考虑各站覆盖区域的人口、采浆量、供浆人数与比例等,确保国企主的渠道作用。(邢大立,1998)

建国40余年,我们还没有统一的采供血机构管理和血液质控标准及一套适合国情的监管制度。《办法》旨在建立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了各辖区血源管理,避免血源流串、血液买卖和长途贩运;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输血工作统一监管权。

采供血单位既是医疗卫生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国家管理将逐步加强,包括专管专营,不允许不顾医疗需求、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商业化自由竞争或放任自流,克服按行政层次盲目设置机构及采供血,如省级和省会市争办血站、县建血站、乡建单采浆站、医院血库重新自采自供等,克服盲目扩大血制品生产规模,以小作坊与大生产流水线竞争的现象。各地要按《办法》和《标准》对现有采供血机构进行整顿、评审、注册和发证,对布局不合理、血源不足和未经卫生部门批准、非卫生部门和红会设置的采供血机构坚决取缔;对软硬件不合格机构限期整顿;对个体供血者严格筛选,统一供血证,定点供血。(杨东明,1993)

我国于93年开始整顿血站,并于95年再次进行大规模整顿各地血站(郑锡文,2000)(刘中夫,2000)。95年初中原出现了HIV点状流行,卫生部连发“三道令箭”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全面整治采供血机构和血源队伍,加强血员筛查,加强血液管理,随后又紧急通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李碧华,1995)(王克义,2000)对遏制HIV流行起到很好作用。(刘淑贞,2001)随后,96年底国务院颁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9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颁布。

……军区卫生部2000年1月对全区5个采供血机构(武汉总医院,181、422、187医院)按《军队采供血机构检查验收细则》进行验收,其中181基本达标,将于2月向总后卫生部申请《采供血许可证》,余四单位拟于二、三季度达标。(王焕春,2000)

《条例》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是我国血制品法制化管理的标志(王克义,2000)(陈玉琴,2002),旨在规范市场,使企业和血站在血员筛选、采浆和生产质控有法可依 (刘中夫,2000)。贯彻《条例》要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坚持“三统一”,严禁超区采浆;浆站由血制品生产单位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生产单位需向有《单采血浆许可证》或与其质量责任书的浆站收集原浆。(邢大立,1998)《条例》还对从采浆单位审批与营业许可,血员与原浆的严格检验,到GMP进行严格监管。(王克义,2002)至此,卫生部和药监局有四部法规《条例》《标准》(或《采供血站基本标准》)《GMP》和《规程》(即《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管理原浆采集和企业生产,(白坚石,2003)(王德升,2001),而血员标准、血清筛查和工艺灭活这三堵防火墙又取决于原浆管理(浆员筛选+原浆检验)。(孙凡忠,2005)(白坚石,2003)

《献血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疗献血、临床用血秩序、实行无偿献血的重要法律(肖海,2002),是医疗用血的重大变革(杨凤英,2003)和依法治血的标志。血站原有采供血模式和工作方法已不适应形势要求(陈朝华,2004),因此《献血法》对我国献血制度、法律适用、无偿献血、机构设置、临床用血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李娅,2001);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废除传统卖血制度 (贺才标,2001),结束全国范围内的采血商业化(郭世萍,2004),标志着个体卖血将成为过去。(隋昱,2001)《献血法》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规划》给采供血机构上一道“紧箍咒”,过去那种“低投入,高回报”、外延式的发展时代一去不复返。(王锦瑜,2002)为贯彻实施《献血法》,2000年又对93年颁布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李方,2004)

关于《条例》与《献血法》的关系,请看下面这个方框。

有偿供浆与无偿献血并存,互争血源显而易见。国家将按二个法律法规管理血液工作,一是专门调整临床用血关系的《献血法》,一是专门调整生产用浆关系的《条例》。前者实行无偿献血,后者实行有偿供浆。一个血液事业分为两种体制、制度和机制,加大了管理难度。单采浆有偿,农村老百姓就特别有积极性。流动供浆甚至地下采浆皆因有利可图。无偿献血主要靠内在精神觉悟来支持,靠爱心来维系。扶贫济困,仁爱相助。(于宗河,1998)

问题是,采供血传播艾滋病的途径尚未完全阻断,存在一些隐患。一方面,非法组织卖血(浆)活动仍然存在(国办,2004),一些地方还存在“血头”“血霸”非法组织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浆(车全忠,2004)。2001年,重庆、新疆非法采浆大要案被查办;2002年青海、甘肃、山西均发现跨区非法采浆上万人次之多,有血头非法组织卖血;2004年广东、广西等浆站违法跨区频采受查处。另方面,一些地方卫生部门直接经管单采浆站,以盈利为目的,作为政府部门既办又管还负责监督,所办的浆站大多有问题,影响用血安全,败坏政府声誉。(高强,2004)由于管理不顺,监管不力,一些地方超采频采,体检不严,仅初检无复检,试剂无批文无批检,机构多及范围乱,血价不统一,交叉取血、供血,秩序混乱。一些血站、浆站、血库实验室无有效防控措施,无独立HIV检测室,人流物流交叉。(车全忠,2004)基层医疗机构违法自采自供造成血传疾病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川、滇、内蒙等地甚至传播了HIV(高强,2004)。

我国从95年开始推广机采,并对手采加强质控, 97年1月全行业实现机采目标。(王克义,2000)(闰介正,1997)

国务院96年严禁手采(闰介正,1997),从98年1月起我国全面实行机采(张华,1999),卫生部同时规定机采用合格进口机械。(孙志霞,2001)

近期发现有企业违法收购手采血浆(药监局,2001),手采屡禁不绝,呈泛滥之势。鉴于采浆与生产的管理渠道不同,现有检查方式只限于复核企业采浆书面材料,无法实地考证,真实性没有充分保证。(白坚石,2002)

严查手工、跨区、超量、频繁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浆等违法行为, 吊销手采机构《单采血浆许可证》。(国艾办,2005)

为此,国务院在2004年开展非法采供血和单采浆专项整治活动,以高压态势大幅降低非法采供血犯罪活动,使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车全忠,2004)。至2004年11月,全国立案85件,处罚61家,注销6家,关闭46家,党纪追究50人,刑事追究23人,但仍有偏远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四部局,2004)。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马晓伟,2005),但也暴露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首先,卫生部方面需明确浆站管理体制,既办又管弱化监管。(车全忠,200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再经营单采浆站,必须尽快脱钩(高强,2004),考虑让浆站成为生物制品公司的“原料车间”,卫生部门为独立监管者,从制度上斩断政府机构的盈利梦想。(姚娜,2005)

其次,相当多基层血站缺乏有效管理,不合格供血登记不清,废弃血液管理不善,质控手段不全,人员素质低下。浆站表现更差。而管理力量薄弱,法律法规粗疏,难以疏而不漏。频采是违规还是违法,异地采血多少次算违规或犯罪,非法采供血使多少人致病算犯罪,处理标准和力度弹性很大,以致案件发罚代处,明显从轻。另外,异地“有偿”调拔,用血大户提现,管理部门难察觉。有人担心整治一过,种种不法现象又死灰复燃。(陈会扬,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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