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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等人因三河墓位系列之四十九《(一)向河北省人(2008-10-25 10:27:42)
刘健等人因三河墓位系列之四十九《(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天全,男,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丁佩绅,男,193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桑桂荣,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戴盛兰,女,1960年2月4号出生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孙玉环,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开发区孟营小区

申请人:孙华,女,50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孙永春,男,46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蔡素兰,女,45岁

      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李守成,男,72岁

      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申请人:苏卫怡,女,35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梁国丰,男,48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李翠英,女,66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苏梅怡,女,33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吴双,女,38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王亚清,女,49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沙莉,女,47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魏枫,女,48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苏毅,女,37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于杰,男,48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许栓良,男,53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杨义珍,女,59岁,回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刘健,男,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董玉亭,男,66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杨庆,女,回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马静,女,回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夏秦文,女,37岁

      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申请人:夏荣大,男,68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刘志茹,女,43岁

      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小区

申请人:丁卓然,女,46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王淑玲,女,40岁

      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杨淑华,女,64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李俊萍,女,52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刘瑞华,女,63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李秀钦,女,63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李俊有,男,64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孙月明,女,41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杨秀华,女,59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华  职务:民政局局长

法定代表人:      职务:市长

请 求 事 项

一、请确认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异地销售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骨灰格位等具体行政行为违规违法。

二、裁决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返还上列申请人以交购买该公墓骨灰格位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合计446,686.9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公墓销售宣传,大打政府牌

被申请人委托的咨询公司驻秦办事处,在宣传和销售灵泉灵塔公墓格位过程中大打三河市民政局这张具有很强公信力的招牌。

(一)合法证件达七份之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孟宪华,系三河市民政局局长。

2、河北省民政厅,1995年7号批复。

3、廊坊市民政局,1995年3号批复。

4、三河市人民政府(1997)43号和(1997)47号批复。

5、三河市物价局文件。

6、公墓经营许可证。

(二)文字与图像宣传突显政府行为及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咨询销售公司除向认购者展示上例七份合法证件外,还散发大量的宣传资料。

1、国家领导人马万祺、王光英等人的题词。

2、2001年3月24日的人民日报4版刊登的“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文章。该文称“灵泉灵塔公墓”是北京灵泉福园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共同投资共建的灵泉福园。

3、“灵泉福园简介”登有三河市副市长刘宝财和廊坊市民政局副局长郑炳志的画像(图片)与讲话节录。并信誓旦旦的称:诚信为本,持续追求卓越,是灵泉福园的经营宗旨……。

4、“灵泉福园简介”福园概况称:投资方三河市民政局。股份分配:三河市民政局占有51%股份,

5、销售公墓活动宣传用的光盘。

该光盘内有刘宝财和郑炳志的讲话等活动内容。

(三)虚假承诺,超前预售(买空卖空),炒买炒卖,将骨灰格位当作一般商品异地进行销售。

1、虚假承诺,误导销费。

(1)见人民日报(2001年3月24日第4版),“从稳定获利,风险程度等诸多方面分析,都是较好的投资项目”。

(2)见三河灵泉福园简介,福园概况,“市场前景……,塔位的价值将不断升值”。

(3)见灵泉福园基本资料篇:“9、市场供需失衡,增值空间无可限量。灵位价格自然飞涨,投资灵泉宝塔,是最有效益的选择”。“10、“不动产证券化”投资市场新宠儿……”。

(4)客户告知书(2001年11月30日)。

“第一,所有售出的墓位证书都有相应的塔位实物存在……”。

“第二,凡是要求退款的客户……保证退款”。

“第三,抱着投资增值为目的……一律给予办理托售手续。两年内未售出的,予以回购。自2001年9月20日起全面停止向社会委托咨询服务”。

(5)通告(2003年12月)……自动延期两年。

2、超前预售(买空卖空),售购手续不全。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及部分申请人的实地调查,灵泉灵塔公墓一期工程完工期间,其售出的骨灰格位数量,便成倍的超出现有格位实物。这无异于炒买炒卖、买空卖空的奸商行为。且售购手续有意不向客户出据齐全。如有的客户有购买格位发票、而无购买合同;有的有购买合同,而未给开据交款发票(打白条),骨灰格位称谓亦混乱,如纳骨廊、纳骨塔、纳骨壁与真龙殿豪华、佛老宝座、豪华双人型塔位等。

3、将公墓骨灰格位当作一般商品异地进行炒作销售,是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有错不纠,执法犯法

灵泉灵塔公墓自1997年秋天始建的,民政部于1997年12月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不正当营销现象,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资金流失。该通知首次对骨灰存放设施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塔陵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塔陵园)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异地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1998年1月6日,针对各地公墓建设与经营中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意见称“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坚决制止并制裁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8)25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为什么在国家、民政部同步出台的法规的情况下,而置法规于不顾(有法不依,有令不止),其根源就在于灵泉灵塔公墓的经营销售行为,就是三河市民政局(三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始然,系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这里面除了存在着非常可观的地域(政府)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等问题。

三、违法异地预售公墓格位,大量集敛公民钱财

申请人:刘天全于2001年5月22日和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10.83元。

申请人:孙华于2001年5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200.14元。

申请人:孙永春于2001年5月30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04.65元。

申请人:蔡素兰于2001年6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2,100元,支付金额10,500元,应计利息2,381.99元。

申请人:李守成于2001年6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69.27元。

申请人:桑桂荣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84.71元。

申请人:苏卫怡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1.08元。

申请人:梁国丰于2001年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2,100元,支付金额6,300元,应计利息1437.71元。

申请人:李翠英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1,900元,应计利息436.94元。

申请人:苏梅怡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1.08。

申请人:吴双于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5.54元。

申请人:戴盛兰于2001年3月9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9,000元,应计利息4,559.80元。

申请人:王亚清于2001年5月24日购买佛光宝座7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3,300元,应计利息3,054.98元。

申请人:沙莉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10.83元。

申请人:魏枫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8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5,200元,应计利息3,495.52元。

申请人:苏毅于2001年4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6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1,400元,应计利息2,680.30元。

申请人:于杰于2001年4月12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236.16元。

申请人:许栓良于2001年5月29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9,000元,应计利息4,351.39元。

申请人:杨义珍于2001年6月1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71.84元。

申请人:刘健于2001年7月24日购买真龙殿豪华1个,支付金额10,000元,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23,000元,合计金额33,000元,应计利息7179.73元,差旅费损失2,006.40元。

申请人:董玉亭于2001年4月2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9.83元。

申请人:杨庆于2001年6月1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71.84元。

申请人:马静于2001年7月30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11,500元,应付利息2,537.18元。

申请人:夏秦文于2001年4月23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8.80元。

申请人:夏荣大于2001年5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78.00元。

申请人:刘志茹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4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9,200元,应计利息1,977.43元。

申请人:孙玉环于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23,000元,应计利息4,965.36元。

申请人:丁卓然于2001年9月5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5.92元。

申请人:丁佩绅于2001年5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2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0元,2001年9月10日购买尊贵型1个,支付金额5,600元,合计金额43,600元,应计利息10,004.21元。

申请人:王淑玲于2001年11月28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700元,应计利息551.45元。

申请人:杨淑华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7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3,300元,应计利息3,083.80元。

申请人:李俊萍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4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9,200元,应计利息1,977.43元。

申请人:刘瑞华于2001年5月19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75.42元。

申请人:李秀钦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4.36元。

申请人:李俊有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6,900元,应计利息1,483.07元。

申请人:孙月明于2001年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100元,应计利息479.24元。

申请人:杨秀华于2001年5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1,900元,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合计金额4,200元,应计利息902.74元。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从购买日计算到2005年10月29日,另外三河市民政局应该赔偿购买人的精神损失费。

综上客观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对被申请人以下事项进行审查、复议:

1、所有售出的骨灰格位,是否都有实物存在。

2、价位收费依据(因多次变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真实(即是否经物价部门核准)。

3、销售公墓款的全部去向及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变向集资)问题,资金是否有流失现象,谁应承担该方面的责任。

4、申请人要求退款,被申请人因什么原因不予退款;要求存放骨灰,因什么原因不予提供骨灰格位(不作为)。

请求认定被申请人:

1、违反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虚假宣传和承诺,炒买炒卖、买空卖空公墓格位,向社会大量敛财。

3、利用政府形象,滥用职权。违法预售公墓格位,将公墓当成一般商品进行炒卖。

4、行政不作为。不按购买合同提供骨灰格位,不按公告承诺退款,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



                                                                                                   

                                                                                                    2005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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