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处女嫖娼案报道之六:“逼良认娼案”为何总翻新(2006-10-23 13:07:21)

刘子龙律师在阅读报道
每一起“卖淫嫖娼案”的背后,可能就是一个令人酸楚的悲情故事,而在这些悲情故事的背后,让人想到的是一张张悲愤的脸庞和一双双忧郁的眼睛。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刘子龙律师与许多专业人士一样,是一位一直关注着此类案件并对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进行着深刻思考的法律工作者。河北“处女嫖娼案”发生之后,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以往公安机关制造的“处女嫖娼案”都发展到被害一方验明处女身份后而终止,而此次公安部门却把自己的权力发挥到了最大的程度——挥起诬陷罪的大棒砸向受害人,对无良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最大程度的袒护,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了。
刘律师首先讲述了一个相关的个案: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内蒙古某县公安局有两位警察“生财有道”,和一位无业女达成口头协议:这位无业女去拉拢“嫖客”,警察“抓现行”,罚款彼此分成。一位公务员和其中一位警察有个人恩怨,这名警察便授意这位无业女勾引这位公务员,被警察当场抓获;随后,这位警察又指挥这位无业女去勾引那位公务员之父,警察以同样的手段将其“抓获”——这位警察分别单独开出罚单让父子两人交款,交款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结果使父子两人交嫖娼罚款时“不期而遇”,父子两人当时见面的情景可以想见。这种恶毒至极的做法,如果不是专司制造“卖淫嫖娼案”的人,绝对是想象不出来的。后来,由于分赃不均,无业女告发,两位警察被立案侦查。经核实,两位警察获得赃款高达12万余元,最后他们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刘律师认为,实际发生的类似冤案,不知道有多少,只不过是这几起案件中,受害人不甘受辱拼死抗争而被披露出来了。也碰巧遇上这几位均是处女,如果不是处女,说你卖淫你就是卖淫,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卖淫嫖娼事关当事人的名誉,除非万不得已,当事人不会理直气壮地与警察理论。警察对“嫖客”罚款,正是抓住了人性的这一弱点。治安管理条例设定高额罚款,却没有相应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00元罚款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样巨大的罚款,国家居然未制定出罚款收缴制度及罚款与收款分离制度,尤其是被处罚人处于被动和不敢声张地位的情况下,造成绝大多数的罚款都装进了执法者——个别警察腰包的现象,于是这种罚款成为不法警察发财的黄金渠道。从效果上看,罚款损了嫖娼者却没有使国家财政受益,只是助长了公安腐败。
条例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没有得当的管理方式。我们国家对卖淫嫖娼者罚款罚了这么多年,国家到底收到多少对卖淫嫖娼者的罚款呢?不得而知;那些罚款都罚到哪里去了呢?不得而知。
卖淫嫖娼涉及公民名誉及威信,处罚者正是抓住这一弱点,被处罚的人抬不起头来,自然不敢像在饭店吃饭一样索要发票,国家也没有专门印制这方面的发票。警察是处罚人也是收款人,事实上又是收益人,条例成了某些警察自己捞取不义钱财的源头。根据条例,不仅可以最高罚款5000元,还可以治安拘留,更可以劳动教养,而且教养的最高期限是3年——这3年教养的处罚,是那些嫖客也包括不是嫖客的“嫖客”所最害怕的。罚款、拘留、教养这3种处罚方式,警察根据条例可以选择其一,这就给了警察太多的余地进行选择。
至于经费问题,一定要采取收支两条线,公检法的财政不应受地方所左右。
文章引用自:http://news.tom.com/Archive/1006/2003/2/10-84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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