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毕强之死追踪报道之六:各界人士谈此案(2006-10-22 23:55:37)
“小毕强之死”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在对此类家庭悲剧无不为之惋惜垂泪。对王丽华令人发指灭绝人性的杀人虐待罪行无切齿痛恨之余,不能不进行深层次的冷静的分析和思考.死去的,不会再复活.一个人的死去,也不会使人类历史的长河倒流.但是,“亡者不可追,生者有可谏”——我们活着的,是否能从中悟出点什么呢?
据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不完全统计的数字表明,全省在1992年发生遗弃、虐待等案件l00余起,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数字.这说明类似小毕强这样的虐待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毕竟存在,而且已经达到了令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基层组织不能再等闲视之的地步了!
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副主任谢勇看完笔者写的报道后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说:“你作为一名记者,每天都四处奔波进行跟踪报道,为民伸张正义,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件难能可贵的好事,也是应该大力提倡并发扬的!”哈尔滨市人大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任李兆江在4月7日晚9点30分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说:“你写的所有报道,我都详细认真地阅读了.写得好!文章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也很深刻!从报道之四中我也了解到了法庭上的许多知识.我不希望此类丑恶现象在我们90年代的社会主义国家继续重演了!而为数不少的再婚家庭总是处理不好继子女问题,但像王丽华这样不择手段的却不多.
‘小毕强之死’一案却给我们有关部门这样一个经验:再婚家庭在登记时就应当行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教育,以便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笔者在某派出所采访时,几位干警说:“家庭上的事儿,我们无权干涉!”是啊,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都是家庭上的事儿,这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只要没出人命,外人似乎就无权干涉了.难道一定要等到出了人命案,才有“正当理由”插手去管?!为什么不把此类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街道,妇代会和居民委等有关基层组织,是因为疏忽还是因为工作不细不周而对此类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这些问题,李兆江同志说:“这们某些部门的某些领导的工作做得不详细不周到也不充分,而街道、妇代会、居民委等基层组织对特殊家庭的关心不够.对特殊结构的家庭,应当重点掌握其矛盾动态的发展,这样才能尽早发现尽早制止悲剧的发生——尽管此类家庭并不多.”
笔者在另外一家派出所采访时,目睹了这样一件怪而不怪的事情:一位中年男子因做买卖在市场被几个小伙子打得头破血流,便跑到这所报案.不料,该所干警却以“市场那个地方不归我们管辖”而拒之于门外,再也不管不问.那么,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公安人员,在大街上看到有歹徒行凶杀人却也要以“此处不归我们管辖”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吗?在审理“小毕强之死”一案时有的证人在证言后面特别注求政府保护证人”的字样,这种精神上的压力难道仅仅来自于毕家哥们的努力?我看恐怕不尽其然.对这个现象,李兆江说:“这说明某些同志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良思想在某些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从法规上讲,的确有管辖区划分的问题.但民警的神圣职责就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打击各类犯罪.先管后交才当是对的.对于家庭上的事情,什么时候该管什么时候不该管,掌握好这个‘度’很关键的!”
李兆江还说:“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儿童和老人十分关注.在美国,孩子从生下来时就由国家供养;上学时,也有班车专门接送回家。这是方国家的经济基础比较雄厚.而我国底子薄,目前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但在中国,法律法庭解决不了的问题,道德法庭可以解决许多问题,至少可以教育大多数人.我国在搞市场经济的同时,伦理道德和思想教育淡化了,而对过去的传统的优良的美德也不能全面否定,好的就应当发扬.从某种意义上讲,此类丑恶现象是社会前进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当经济基础雄厚了,社会文明程度也必然随之而提高!”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董鸿扬向笔者谈了他对此案的思考。
第一,应强化以法律意识与规范来调节家庭人际关系,从而保障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法的权利与义务.“小毕强之死”就是发生在此内团体中的悲剧.家庭这个内团体以姻缘为基础、血缘为纽带的初级社会群体,而中国传统上民法不发达,历来靠伦理道德约束家庭人际关系.对于家庭内部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父母打骂、虐待子女和继子女、丈夫虐待妻子、子女虐待父母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为家庭内部私事而司空见惯并未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这种法制观念的淡化无疑会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许多致死案件,在发案前就已经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而未及时加以制止以致于出了人命才被法律追究,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大憾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当今时,生活圈的扩大,价值观念的嬗变、婚姻家庭关系出现松动、离婚率有增无减,继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组成的家庭明显增多.尽管大多数再婚家庭能处理好继子女问题,但继父或继母虐待、摧残继子女的现象却也时有发生,也并非个别的.因此,调节家庭人际关系除道德自律和他律之外,还应强法律意识的作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应承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子女或继子女也应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让法律走进家庭这个内团体之中。
第二,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工作.小毕强之死,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而家庭暴力是家庭人际关系扭曲的产物,极易形成恶性循环,于是也就有了家庭悲剧的屡屡发生.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社会流动性增强,邻居关系淡化,社会监督能力相对减弱,再加上家庭暴力这种虐待犯罪行为在“父母管教子女”外衣的掩护下进行,从而致使某些子女或继子女成为了某些品质恶劣的人的迁怒对象,出现邻居等外人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为此,必须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工作,通过社区建设、居民调节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三,在社会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对每一位公民加强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启蒙和教育,加强精神文明教育,弘扬真善美,抵制假丑恶,使人性获得提纯,是当务之急了!同时也可以看出,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我们社会的主流,《“小毕强之死”追踪报道之二》中提到的吴玲珍一家就是我国劳动人民的这种美德的化身,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性美.这与王丽华“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用炉钩子、小板凳毒打毕强的残忍行径形成巨大反差.前者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所追求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理想和优秀的传统;而后者却体现了极端利己主义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劣根心理——对自己亲生子女“俯首某为孺子牛’,对非亲生子女却百般虐待.要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应从根本上加强人道主义的启蒙与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使每一个人从小就养成尊重人、爱护人的习惯,抵制落后的腐朽的东西的影响,给孩子成长创造一个温暖的文明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黑龙江省婚姻研究所副所长,已出版不少专著的专家张一兵对笔者讲的第一句话就是:要呼唤人性,呼唤爱心,此类家庭悲剧不能再发展下去了!她谈了自己的感慨。
傅启超,毕强之死现象虽是我们社会个别现象,但所暴露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问题却时有发生,所隐含的法律,伦理、价值观,人权诸方面的问题,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尤其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历史证明,当社会进入变革和飞跃发展阶段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很难同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最易出现矛盾触发和冲突的无秩序状态,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价值观的断裂和伦理道德的空白就说明这一点。
以家庭伦理来说,就出现了社会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西方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同时并存的局面.在毕强生父和继母身上,既没有中华民族传统中的父范母仪,也没有现代人的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博爱平等观念.他们吸收的是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家长制的恶习和西方“金钱至上,人情薄如纸”的利己主义歪风.这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背道而驰,更无法体现按《末成年人保护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了。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升高,原始家庭解体的现象越来越多,随同父亲或母亲转移到再婚家庭的儿童也越来越多.黑龙江省在1990年离婚人口比重达o.75%,比我国高o.16个百分点.黑龙江又是女性再婚率较高的省份,其再婚率是男性的两倍,在全国来说,仅次于新疆,北京和辽宁三地,属于第四位.这就意味着,黑龙江作为一个继父母较多的省份,把怎样做好继父母的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来讨论,并不过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婚姻生活需求容量的加大,现代家庭关系逐渐由亲子本位向夫妻本位过度.这原本是一种进步,一种好事.但若不注意解决随之而来的父母子女关系疏远、女性不愿意甚至厌恶承担传统的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职能等问题,我国就会重蹈西方国家的家庭关系淡化、遗弃子女、虐待老人的复撤.这极不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
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但要强化全体公民的法律知识,还要呼唤良知、呼唤道德、发掘大自然所赋予我们的朴素的、善良的人性,进行爱的教育。
过去,我们习惯于用阶级性来代替人性,用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来代替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这对于靠群居生活和协作劳动才能生存的人类来说,实际上是在慢性自杀.如果说,为人父母还由于血缘的纽带有一种怜子矫女的天然性情的话,那么,为人之继父继母就需要靠人性、靠人伦道德去维系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使我们的孩子从小就懂得爱惜生命、尊重他人的道理,养成一种善良、仁慈、利他的优良品格.有了这种品格,孩子长大以后为人父母就不会产生利己主义思想和行为.对于女就不会产生没有责任感的欲望;有了这种品格,我们目睹周围有虐待家庭成员的事件发生时,就不会当作一般家务事而不屑一顾,或惧于“多管闲事招惹是非”而听之任之。
毕强之死的事件还提醒我们,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违法婚姻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非婚生人口的大量增加,更不能让那些因父母非法同居而出世的私生儿女再遭受非人待遇了.美国的查普曼有句名言:“爱是自然界的第二个太阳”,我愿所有的同胞都能记住它!
省家庭婚姻研究所的郑晓铜是一个离婚已经五年的女性.离婚使她的人性得到解放.但是,她和原夫并不想给儿子成为她与原夫感情互相解脱的代价.他们对儿子很关心负责,告诉儿子无论今后生活有什么变化,他们永远都是他的父母,儿子可以随意往来于两个家庭.孩子归郑晓铜抚养,但儿子的衣、食、住、行双方仍然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学校开家长会她和原夫轮班去参加.儿子的班主任家访时谈到她的儿子没有离异家庭的失落感,很赞成他们的做法.对于再婚,郑晓钢很慎重.一些热心肠人给她介绍对象,其中有的文化水平很高,有的社会地位很高.但是,这些男人大部分很遗憾她有个儿子,说要是有个女儿就好了.有人问为什么?答曰:男孩子不是亲生的,对他再好也没用,还得操心为他成家立业,并且还涉及到继承等具体问题.这是狭隘的血缘宗族观念和互利互惠为基础的婚姻文化在作祟。为了对孩子负责对自己负责,她不打算轻举妄动.如果没有真爱,她打算独留在“围城”之中。
郑晓铜对“小毕强之死”一案向笔者谈了她自己的观点和思考。
几百年几千年来,国人依旧习惯于被某种观念支配着自己的命运,这种观念的势力和威力可以压倒人性和良知.这种封建的愚昧的血缘宗族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制造了谁也数不清的一幕又一幕的人间悲剧.那些没有在死亡继父或继母手下的孩子们的心理压抑和变态、性格扭曲和畸型的现象和事实并非不存在,为了孩于免遭厄运的那些在死亡婚姻的坟墓里挣扎苟活着男人女人们,忍受着更巨大的痛苦,却未必能换取孩于的身心健康和幸福的微笑;为了孩子免遭厄运,那些死了丈夫或离异的女人,独自带着孩子含辛茹苦地在人生道路上艰难跋涉;那些死了妻子或离异的男人,既当爹又当妈受尽生活磨难;离异家庭的孩子们及其那些无依无靠的孤儿,更是恐惧后爸,后妈的出现,那些尽力想当好后妈后爸的人在这顽固的社会观念文化中将苦涩的泪水吞咽进自己肚子里,甚至丢弃到手的幸福……人总是人为地往通向自由、幸福的人生之路上设置层层障碍——而人们又都在苦苦地追求和向住这种自由和幸福.如果人与人之间真正建立起博爱、真爱,如果人与人之间真正筑起真正的友谊、亲情,不分彼此姓氏、宗族,那么,社会将是一个充满美好情感的世界.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狭隘的血缘宗族观念到了非彻底铲除的时候了!
“小启超”、“小毕强”现象并非仅仅源于中国的封建意识.在我国有《婚姻法》却历来没有婚姻学校.人们结婚生子,不过是都在遵循人类的一种自然需要,遵循着以互利互换为基础的婚姻文化,至于什么是爱?怎样去爱?为什么要结婚?婚姻和家庭中出现矛盾怎么办?在观念上理性上不甚了了.学校的课堂上只有数理比,却从未设置家政学课程.虽然近几年有关婚姻学专家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身体力行办起了一些家政培训班,但参加学习者却少得可怜.人们只注重学习如何发展生产,如何学会经济管理、如何挣钱,却忽略了学习作为一个人怎样才能管理好自己.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人们似乎大彻大悟了,纷纷砸碎无爱的婚姻的枷锁,大胆地追求自身幸福和实现自我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冲出了“围城”.然而在离婚的大军中,无辜的孩子惨遭践踏与虐待,成子父母寻求感情解脱的婚姻生活的牺牲品.文化层次和文明水准较高的父母离异能够做到离婚不离责,而更多的男人女人离异后却不知怎样正确处理好孩子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少年犯罪中,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占60%!这不仅是棘手的问题,也是人类的悲哀。
《婚姻法》中规定父母离异仍有对子女抚养和数育的责任和义务,但国人法制观念淡薄,对这条法律置若罔闻或者根本没把这条法律放在眼里!我有位女朋友,她与丈夫协议离婚,孩子归父亲抚养.然而原夫却硬性规定让她每月看一次孩子,每次一个小时,并且不许将孩子领出家门一步.这,无疑等于探监了!他没有丝毫的权力剥夺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精神上的折磨往往比肉体折磨更令人痛苦,这种灵魂上的残暴更隐秘,更容易给孩子带来不幸与灾难。
该所王爱丽,杨春娟等人也一致认为,东西方文化的共同归宿是相同的理性的人道主义——爱护生命,关怀幸福,尊重独立人格和权利,这是人类天性中最为美好的纯洁东西.女人不做一次母亲,那她拥有的便不是完整的人生.但怎样做母亲,却是一个人们常常谈起但又始终未必做好的问题.特别是做继母的,更应值得研究和探讨.因为离异,彼此双方有互相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往往带到了再婚家庭而表现在虐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上.而对于任何一个无辜的孩子来说,父母离异但不能说明父母之爱也随之飘逝而去.从法律上讲,无论在何情况下父母都还是子女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和扶养义务不能随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这一点上,毕强的亲生母亲离他而去到今仍无音讯,也足以说明她不但不懂法也一点没有人性和良知!王丽华与原夫离婚嫁给毕会印根本谈不上爱情,而改变其人生境遇、追求生活享受倒是其思想本质.在社会变革的今天,人们在追求自身价值,离婚现象不可避免而且会更多,而成熟的人在有权选择新生活的同时不要伤害孩子并使孩子成为无情“变革”中的牺牲品,母亲需要孩子,而孩子也需要母亲更需要母爱,这是双向的需要.从血缘关系上讲,王丽华所作所为体现的是一种排斥心理.小毕强受虐待,周围邻居不可能一无所知,但在人与人空间距离缩短(居住在同一楼内)的同时,人性和感情上的距离却加大了!人与人之间不仅仅是需要同情,更主要的是挽救的欲望和具体的行动!也许,我们每一个人能够伸出一只手,说上一句话,小毕强的死就能够避免!
黑龙江省妇联少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于清贤向笔者谈了傅启超,小毕强之死事件发生后,省妇联采取具体措施的设想。
作为妇女儿童工作者,我们为小毕强的死感到痛心,惭愧和内疚.这也说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我们为此研究了具体的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方案和措施,决定在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广播家长学校“三优”讲座的同时,结合傅启超、毕强之死案件,重点讲解《未成年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问题;召开各级妇代会联席会议,教育基层妇代会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家庭体察民情,加强妇代会干部自身建设;对广大妇女平时就要进行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教育,教育她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不要草率结婚或离婚,更不能因此而遗弃子女增加社会负担.省委省政府也正在采取措施提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目前全省已建儿童公园13处、家长辅导站近10万个、城乡家长学校3万多所、大型活动中心l2处,同时开展五好家庭等各种正面宣传和教育活动。
在全国社会学研究领域知名度颇高的社会学专家,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学会副理事长王亚林从更高一个层次在宏观上向笔者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我赞成他的观点.
王丽华摧残毕强致死的令人怵目惊心的犯罪事实,以及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卖假药图财害命、拐卖妇女儿童,车匪路霸等形形包色的丑恶现象和犯罪事实,都应当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研究,即不仅要追寻每一个犯罪现象的具体原因,还应从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目前尚属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的国家,改变不发达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此必须通过改革抛弃那些僵化的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发展物质生产的强大武器,而且也是冲破至今犹存的种种束缚生产力和人自身发展的宗法等级制度和家长制的强有力武器,提高人的主体意识,使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走向平等化,因而市场经济体制也是解放人自身的强大武器.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不能自动解决社会文化、人伦道德等精神的问题.市场经济也具有“双刃剑”式的性质,即还有消极作用的方面.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很长时期内,它的主要作用是使人分离,使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冷漠和精打细算、斤斤计较,甚至彼此欺骗掠夺.总之,经济力、市场经济本身不能提供爱.
由此看来,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两难选择”,首先要发展生产力,效率优先的选择高于一切,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必须要付出某种社会代价.但另一方面,社会的道德、精神文化方面的发展也要解决,否则又会妨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秩序与安全.因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道德秩序,“心态秩序”,下一个受害者和不幸事件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不是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就是在那个问题上体现。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主要通过宗教、“新教伦理’弥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弊害,解决人与人相爱的问题.否则,那个社会就无法运转.今天西方在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上取得了很大成果,但连他们自己的思想家、政治家也承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人自身生活秩序和心态秩序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太沉重了.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是快的,但他们也感到在经济上取得卓越成就的同时,“人文教育的不足”使社会缺少温情,人际关系渐渐松散,而节俭踏实、敬老尊贤传统美德逐渐消失……(新加坡《联合时报》)。
这些说明,我国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后来者应借鉴前车之鉴,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不能把精神文明建设看成是“软”任务,或推到遥远的将来.因为,如果社会问题严重了,虽然物质生活上去了,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不会提高.道理很简单,人们生活的内容就是吃、穿、玩,还有社会安全问题,以及精神、道德生活问题。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结合研究中国社会半个世纪的经济体会,最近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当前世界的形势发展已使人们觉悟到生态秩序日形紧张.但很多人还没有觉悟到更为迫切的心态秩序的危机.”必须建立的新秩序不仅需要一个能保证人类继续生存下去的公正的生态格局,而且还需要一个所有人类均能遂生乐业,发扬人生价值的心态秩序.”这是一个极深刻的见解,作为各级领导者和决策者应当深思这个问题,要有深刻的眼光和博大的胸怀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在工作指导上切实做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起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我国是现代化后来者,有“后发优势”,又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依靠这两个优势,在改造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和吸收国外一切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加强人文和精神文明建设,我们一定会把“心态秩序”建设得更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在社会上造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使人与人之间充满爱而“遂生乐业”.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先生也撰文说:“东亚文明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请以上有关专家针对“小毕强之死’一案谈了他们的看法,目的在于向有关领导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具有主体人格的人们提供一些思考——如何解决“心态秩序危机”不仅仅是领导者和决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发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的传统美德,共同树立营造一个博爱的氛围.只有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才能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一个强盛的矗立于世界东方之林的国家!
(未完待续)
1993年4月于哈尔滨市圣洁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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