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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驳赵汀阳(2006-11-23 10:45:16)

赵汀阳的《论可能生活》,娓娓读来,固然有很多收获,但是也有很多困惑。其中有一个问题,想要说一说。

他的这本书中的一条线索是批判规范伦理学而建构一种德性伦理。他认为,规范是为了生活,而不是生活为了规范。规范的意思指的是对社会关系的规范,生活则是个人的生活事实。因此,他认为,社会规范是建立在对个人生活的理解基础上的。一种好的规范只能来自于好的对个人生活的理解。这个观点我总的来说我是同意的,很有见地。但是,作为论证,他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我却不敢苟同。

他批判规范是无根的,比如说“不应该偷盗”、“应该欠债还钱”,这些规范不能得到更近一层的说明;并且,他说规范是互相冲突的,尤其是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比如“不应该说谎”在不同环境下就会有不同的道德结果。这两种批判我也同意。但是,他说,规范伦理学把规范当作了伦理目标而不是把生活本身当作目标。这个观点,我就不敢苟同了。

在我看来,规范伦理学并没有这样的观点。从近代以来至今占有主流地位的规范伦理学,不管是自然法理论、近代契约论、功利主义、康德的实践理性以及当前的正义理论,他们强调规范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忽视生活本身。赵对他们的批判可能有些过分了。规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个人生活留下了私人空间。因此,他的目的是服务于人的生活的,尤其是服务于私人的,共和主义在当代的复兴和对他的批判正好说明了规范所内涵的私人性质。因此,他绝没有忽略个人的生活。它与其他强调个人生活的伦理学的差别在于:他不去过问什么是好生活,而只是把这个问题交给了个人,让每个人自己去判断。这也正是现代性的主体意识的发现。比如,在洛克那里,规范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密尔那里,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一个人的自由不对另一个人的同样自由构成伤害,不对他人个性发展构成限制;在罗尔斯那里就更加明显,善被排除在正义之外,正义的一个功能就是保证各种综合性的伦理学说,各种善观念能够互不干预的和平共处。

因此,规范伦理学并不应该负有不顾生活事实的恶名。虽然规范伦理学也是臭名昭著,但是并不能因此给他戴上不应有的“尖尖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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