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
(请关注安乐死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给以完善并提交讨论)
我因为活动极度受限,所以,采集不到生活中的第一手资料。在这里,我只想就我的切身体会,说说安乐死立法的四个有利。
第一、对个人有利
生命宝贵,谁都知道。放弃生命这样的话,是很沉重的,不是轻易说得出口的,除非万不得已。比如像我这样得了比癌症还癌症的病,生不如死,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极大的双重折磨。在这种双重折磨下,才说得出自杀的话,才会想到安乐死这个方法。目的是,摆脱永无休止的痛苦,长痛不如短痛。
选择自杀,当然痛苦。上吊,触电,割手腕,绝食,跳楼,吃毒药,等等等等,令人恐惧。但是,我们这样的人,又不得不去作这种艰难而又残酷的选择。
如果能够立法安乐死,我们就有了较为轻松的选择。如果选择安乐死,就会在只需要简单注射的情况下,平静地不知不觉地离开这个世界,就会大大减轻离世者的痛苦和恐惧,就会充分体现中国传统的善终思想,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的真正内涵。
我们的最大悲剧是,连自杀的能力都没有。想死也死不了,只好活着,最后被慢慢地折磨死。长痛太难受了,我们盼望短痛,盼望比较轻松的短痛,盼望安乐死立法,盼望多一个选择的权力。
第二、对家庭有利
1、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亲眼目睹病者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亲人自己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并不比病者轻。比病者更为痛苦的是,还要忍受病者的伤害。
因为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病者常常会伤害到家人。可忍受总是有限度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家人忍受的时间长了,脾气性格也会变得暴躁,最终发泄出来,以暴对暴,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2、绝大多数家庭都会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最后债台高筑而陷入苦难的深渊,可到头来,又往往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丧失亲人和负债累累的双重痛苦。
3、王明成的悲剧不应该再度发生,王明成因为实在不忍心看到母亲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不惜冒犯法律来帮助母亲夏素文结束生命。本来是病者自己要主动放弃生命,却要由病者的亲人和有关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国家能够立法安乐死,这种不公平就不会存在了。
第三、对社会有利
安乐死立法后,绝症病人多了一个选择。只是多了一个选择而已,社会应当同样尊重不选择安乐死的绝症病人。
选择安乐死的人,不仅解除了个人的痛苦,解除了家庭、亲人的痛苦跟负担,而且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举两个不恰当的例子,生养八九个孩子的父母与生养一两个孩子的父母相比,前者的负担肯定要重得多,前者的辛苦肯定要多得多。身背一百斤的人与身背五十斤的人相比,赶起路来,前者的步子总要比后者沉重得多,缓慢得多。
我们的国家还不那么富裕,拿不出什么钱来为我们服务,我们不怪政府。即使国家富有,又愿意拿钱帮助我们,也是浪费。钱财应该用到更有意义更有价值的地方去,我们不愿成为社会的负担。我们只希望国家早日立法安乐死,给我们一个权力,选择的权力,选择生存还是死亡的权力。
如果社会真的关心我们,就请立法安乐死,如果国家真的爱护我们,就请立法安乐死。
我们安乐死了,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只会提高我们国家的国际威望,一个高度关注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国家,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我们安乐死了,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麻烦,只会为社会减轻负担,对社会有利。
第四、对科研有利
中国人往往把遗体看得很重要,死后留全尸,火化也要全尸火化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既不科学又没有意义的价值观念,造成了人体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九九七年,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把自己的角膜捐献给了他人,遗体捐献给了国家用于医疗研究。一代伟人带了个好头,但绝大多数普通的中国人还是不愿意捐赠遗体。这是因为人们生活得太平静了,太传统了。
我们这些比癌症还癌症的患者,还有极度痛苦的癌症患者就不同了,因为我们经受了太多的磨难,已经把一切,包括生命,遗体看得淡了,看得开了。同时又把别人的生命,人类的生命看得重了,看得有意义了。
我们知道,一个人的生命不只是整体延续这一种形式,还有部分延续的另一种形式。我们的眼角膜,肾脏,骨髓,甚至血液全都可以捐赠,从而达到既帮助了他人,又通过他人延续自己生命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个群体在得到国家立法安乐死的关照后,在遗体和器官捐赠方面,一定会有一个很大的推动。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科研,有利于后来者的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捐赠者即安乐死实施者的人生价值。让我们死得更有意义,死得重于泰山。皆大欢喜,何乐不为,功德无量,何乐不为,功在千秋,又何乐不为。
(经邓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