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律师,我就想要把成都市建委和成都市政府告上法庭.虽然是同一件事"一户一表"问题,但一个一个来谈.下辈子考虑学法律算了.
一. 一户一表成办发[2007]96号
成都市于2007年10月31日颁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通知》就电力户表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实行一表一户贸易结算。其中,第一条规定:“对新建住宅电力居民用户由成都电业局实行抄表、收费到户,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的实施,所建成的供配电设施产权为业主共有。”
<<通知》第三条第(六)项规定:项达不到户表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第(七)项规定: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建设工作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由于未严格履行上述建设要求,应进行必要的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
以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不是"一户一表"的必须整改达到一户一表,强制规定.
二.看成都市建委
个人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发文单位具有解释权(傻子都知道).
看此文是经过市政府同意后,又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给成都市各区,县政府单位.发文单位是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因此成都市建委根本不具备任何解释权,属于无效解释,俗话说相当于放了个屁.
正常应该提起解释建议,经由成都市政府审核由成都市办公厅解释.
另外一方便来说,96号文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需要解释个屁.但从这件事情看, 严重怀疑建委与开发商是否有勾结,为什么要把是解释成非,写的清清楚楚,当人民是文盲?另外成都市建委难道不知道自己不具备解释权?如果不知道,请领导下课,因为其根本不能胜任,缺乏最基本的常识和素质. 如果知道自己不具备解释全而还敢召开新闻通气会去解释,那是不是明知故犯,滥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来误导人民,导致开发商将这个无效的"解释"在商报上写成"权威解释",据此而不整改一户一表,影响何其恶劣,人民还怎么相信你这个滥用权力不代表人民利益的单位,你们还配拥有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吗? 问责制度在哪里? 我们也多次在建委网站提醒建委不具备96号文解释权,要求立即登报,开新闻会抱歉,宣布自己的解释无效,然后一直没有应映.
三. 看成都市政府
本来想把台头写成"成都市人民政府",但是想想根本就不配.怎么说,成都市政府严重不作为,一户一表已经在成都闹翻天了,因一户一表业主和开发商关系紧张,集体维权事件屡见不鲜,而且还有流血冲突,到这个份上了,都不出来为人民做主,是何道理?拿人民纳税人的钱的工资,不出来为人民做主? 而且我们很多业主在市长信箱里面反应投诉一户一表问题无数次,从来都没有回复. 其实我严重怀疑市长是否看网站的"市长信箱",如果看了对此民生问题不理不会,强烈要求下台.如果不看,为什么要叫做"市长信箱"?近来,觉的成都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差,白天抢金店的都有了,还说宜居城市,都是自封的称号!
以下是最近一封,我发到天涯上去的:
市长先生,你好!
成都市建委公建办在2008年9月16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解释称:新建商品房是否应当具备“一户一表”当以立项时间来确定,即2008年1月1日前立项的项目不在“一户一表”强制要求范围之内,2008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才必须实施“一户一表”工程;对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但不具备“一户一表”
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是否整改、整改费用由谁承担,由开发商和业主自行协商。
个人参阅无数法律资料认为,现将相关声明如下:
1.成都市建委公建办不具备对成办发[2007]96号文做解释的主体资格,96号文是由你方起草,由成都市政府审核同意,经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建委只有建议权,根本不具备解释权.
2.
建委涉嫌滥用职权,公开发布新闻通气会,误导社会民众,致使蓝光公司把你们的无效解释当成所谓的"权威"解释,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一户一表"惠民工程.
3.
请建委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自己的"解释"不具备任何法律法规效力,并履行建委职责,责成蓝光公司无条件执行96号文精神,尽快执行整改一户一表.
以上声明,请成都市建委领导重视改正自己错误行为. 若成都市建委拒不纠正自己错误,
本人做为成都市民保留一切权利对成都市建委进行司法起诉.
另外,本人在市长信箱就一户一表问题反应数次,从未有任何回复,一户一表问题造成业主与开发商关系紧张,并且出现数次维权事件,还有流血冲突.成都市政府对此重要问题从不回复,是明显的不作为,如市政府再不回复并解决此问题,本人保留对市长大人您进行起诉,诉您不作为,并且向省政府,国务院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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